第75章
房產稅是對我國境內擁有房產所有權的內資企業和其他單位以及中國籍居民,以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為征稅對象課征的一種財產稅。
房產稅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房產”是指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麵和圍護結構(有牆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獨立於房屋以外的建築物,如圍牆、煙囪、水塔、油櫃、玻璃暖房、酒窖菜窖、酒精池、磚瓦石灰窯等,不屬於房產。
(1)征稅範圍。
稅法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製鎮和工礦區征收,在農村的房產暫不征稅。其中:
①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城市的征稅範圍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縣城,不包括農村。
②縣城是指未設立建製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③建製鎮是指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製鎮。建製鎮的征稅範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
④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製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製鎮的大中型工礦區企業所在地。開征房產稅的工礦區須經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房產稅以在征稅範圍內的房屋產權所有人為納稅人。其中:
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所謂產權出典,是指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生產資料等的產權,在一定期限內典給他人使用而取得資金的一種融資業務。這種業務大多發生於出典人急需用款,但又想保留產權回贖權的情況。承典人向出典人交付一定的典價之後,在出典期內即獲抵押物品支配權,並可轉典。產權的典價一般要低於賣價。出典在規定期間內須歸還典價的本金和利息,方可贖回出典房屋的產權。由於在房屋出典期間,產權所有人已無權支配房屋,故稅法規定由對房屋具有支配權的承典人為納稅人。
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亦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所謂租典糾紛,是指產權所有人在房產出典和租賃關係上,與承典人、租賃人發生各種爭議,特別是權利和義務的爭議懸而未決的。此外還有一些產權歸屬不清的問題也都屬於租典糾紛。對租典糾紛尚未解決的房產,規定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為納稅人,主要目的在於加強征收管理,保證房產稅及時入庫。
(2)計稅依據。
房產稅實行從價計征和從租計征兩種計稅方法,其計稅依據分別為房產餘值或租金收入。
①納稅人自用應稅房產,采用從價計征的辦法,其計稅依據為房屋原值一次性減除10%~30%後的餘值。具體減除幅度由各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