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常見錯誤82例78(1 / 1)

第78章

(1)納稅人。

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是在征稅範圍內從事工商經營,繳納“三稅”(即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下同)的單位和個人。任何單位或個人,隻要繳納“三稅”中的一種,就必須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例如,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屬於營業稅的納稅人,自然也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2)應納稅額的計算。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應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為計稅依據,與“三稅”同時繳納。

按照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三稅”為計稅依據,指的是“三稅”的實繳稅額,不包括企業因為沒有按期納稅所應繳納的滯納金或因違反稅法規定而應繳納的罰款。

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照納稅人所在地實行差別稅率:

①市區的適用稅率為7%。

②縣城、建製鎮的適用稅率為5%。

③其他地區的適用稅率為1%。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適用稅率

=企業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之和×適用稅率

(3)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會計處理。

企業應當在“應交稅費”賬戶下設置“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明細賬戶,專門用來核算企業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發生和繳納情況。該賬戶的貸方反映企業按稅法規定計算出的應當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借方反映企業實際向稅務機關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餘額在貸方,反映企業應交而未交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4)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

按照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當與“三稅”同時繳納,自然其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也與“三稅”相同。

企業應當於月度終了後在進行“三稅”申報的同時,進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