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章
資源稅是國家對開發和利用國有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因資源結構和開發條件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所征收的一種稅。資源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
(1)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2)扣繳義務人。
為便於加強對資源稅的征管和保證稅款及時、安全入庫,堵塞漏洞,在資源稅暫行條例和細則中規定,以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作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主要是對那些稅源孝零散、不定期開采,稅務機關難以控製,容易發生漏稅的單位和個人,在收購其未稅礦產品時代扣代繳其應納的稅款。
扣繳義務人是對各有關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應交的資源稅進行代扣代繳。具體實施、操作和管理,由各地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代扣代繳辦法。
(3)資源稅的征稅範圍。
資源稅的征稅範圍,應當包括一切開發和利用的國有資源,但考慮到我國開征資源稅還缺乏經驗,所以資源稅暫行條例本著納入征稅範圍的資源必須具有商品屬性,即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的原則,隻將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列入了征稅範圍。水資源等由於價格及征管經驗等因素,暫未列入征稅範圍。屬於資源稅征稅範圍的資源及可以分為礦產品和鹽兩大類。
(4)資源稅的稅目及稅額。
(5)資源稅課稅數量的規定。
資源稅的課稅數量是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的依據,因此,正確地確定課稅數量,對於準確地計算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是極其重要的。資源稅的課稅數量具體規定如下:
①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②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③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率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④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⑤資源稅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因無法準確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換課稅數量辦法的,具體規定為:
煤炭。對於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6)資源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具體規定為:
①納稅人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②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③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
(7)應納稅額的計算。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8)資源稅納稅地點。
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在本盛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盛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跨盛自治區、直轄市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單位,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盛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