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章
(1)印花稅的納稅人。
按照規定,凡是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使用稅法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具體包括:
①立合同人。凡書立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憑證的,以立合同人(指合同的當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
②立據人。凡書立產權轉移書據的,以立據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如果立據人未貼花或少貼花的,應由書據的持有人負責補貼印花。如果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③立賬簿人。凡建立營業賬簿的,以立賬簿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
④領受人。凡領受權利、許可證照的,以領受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對於同一憑證,如果有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各方均為當事人,應當由各方就其所持憑證的各自金額貼花。
(2)印花稅的征稅對象和征稅範圍。
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各種憑證,主要包括以下5類:
①各種合同,包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訂立的各種合同。
②產權轉移書據。包括企業在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用技術使用權的買賣、繼承、贈予、交換、分割等過程所書立的書據。其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不動產、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包括股份製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
③營業賬簿。包括企業按照《會計法》和財務會計製度的要求設置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的各種賬冊。在印花稅稅目中,營業賬簿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
④權利、許可證照。指政府授予企業某種法定權利和準予從事特定經濟活動的各種證照,包括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
⑤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3)印花稅的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