諶祖江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已於8月23日初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新法將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原來的每月800元上調到1500元,並且規定各地應統一執行該標準,不允許擅自浮動。
對此,一些籌劃專家提出,在新法正式實施前可作適當籌劃。現假定新法年內實施,一種籌劃思路是,從現在起每月工資盡量少發,留待新法年內實施後再補發,年終獎也可在新法年內實施後再補發,現簡要分析如下。
對每月減除費用標準的預期變化。如果工資、薪金所得納稅額的每月減除費用標準由原來的800元上調到1500元,在其他諸如稅率、級距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征收辦法不變的情況下分析。
以一個員工為例,從今年9月開始籌劃,假定每月工資、薪金收入為1500元,無其他可稅前扣除金額。
第一種情況:(1)按現行標準則應納稅所得額為1500-800=700元,應繳個稅700×10%-25=45元,如果新法從今年12月1日起實施,按1500元減除標準,應納稅所得額為零,則不需要繳稅,應繳個稅4個月合計為3×45+0=135元。
(2)如果從現在開始每月少發收入200元,9月、10月、11月3個月合計為600元,則在餘下的1個月(12月)增加收入600元;9月、10月、11月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1500-200-800=500元,應繳個稅為500×5%=25元,餘下的1個月應納稅所得額為1500+600-1500=600元,應繳個稅為600×10%-25=35元,應繳個稅4個月合計為3×25+35=110元。籌劃後較籌劃前人均少繳稅135-110=25元,主要原因為稅率降低。
第二種情況:(1)假定每月收入為5000元,按現行標準則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800=4200元,應繳個稅為4200×15%-125=505元,如果新法從今年12月1日起實施,按1500元減除標準,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1500=3500元,應繳個稅為3500×15%-125=400元,應繳個稅4個月合計為3×505+400=1915元。
(2)如果從現在開始每月少發收入500元,9月、10月、11月3個月合計少發為1500元,則在餘下的1個月(12月)增加收入1500元;9月、10月、11月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500-800=3700元,應繳個稅為3700×15%-125=430元,餘下的1個月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1500-1500=5000元,應繳個稅5000×15%-125=625元,應繳個稅4個月合計為3×430+625=1915元。籌劃後與籌劃前繳稅相等,主要原因為稅率未變。
如果從現在開始每月少發收入1000元,9月、10月、11月3個月合計少發為3000元,則在餘下的1個月(12月)增加收入3000元;9月、10月、11月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1000-800=3200元,應繳個稅為3200×15%-125=355元,餘下的1個月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3000-1500=6500元,應繳個稅6500×2075=925元,應繳個稅4個月合計為3×355+925=1990元。籌劃後較籌劃前多繳稅75元,該籌劃失敗。主要原因是適用稅率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