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分析是建立在新法年內能實施的假設上,如上述第一種情況。如果新法年內未能實施,則不進行籌劃的情況為:應納稅所得額為700元,應繳個稅4個月合計為4×(700×10%-25)=180元。

進行籌劃後每月如果從現在開始每月少發收入200元,9月、10月、11月3個月合計為600元,則在餘下的1個月(12月)增加收入600元;9月、10月、11月3個月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500元,應繳稅500×5%=25元,餘下的1個月應納稅所得額為1500+600-800=1300元,應繳稅1300×10%-25=105元,應繳個稅4個月合計為3×25+105=180元。籌劃後與籌劃前繳稅相等,主要原因為稅率未變。

筆者認為以上方法對低收入者來說有益,因為級差的原因,對中高收入者基本沒什麼籌劃空間。如月收入5000元者不可能籌劃為少繳稅;月收入6000元以上隻有每月少發200元才可節稅20元,這對他們來說微不足道。根據上麵分析,籌劃要把握一個度,在一定期間內合理安排籌劃前少發的金額與籌劃後分攤到每月的金額。

對年終獎的籌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5]715號)等文件的規定,因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與平常工資發放無關(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後再考慮),每月減除費用標準提高所繳個稅將減少,即使年內未實施也不會發生變化,所以在允許的情況下,待新法實施後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為佳。

前麵的分析隻是建立在工資、薪金一般按年計算(如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工效掛鉤企業也一般按年核定基數等)的情況下。如果新法要到明年才能實施,對年終獎來講,因一個年度之內該政策隻能應用一次,則在當年12月一定要發放,到第二年不能再籌劃了;對工資、薪金則還有一定籌劃空間,比如將今年剩下的4個月與明年一定月份綜合考慮,即總額一定,但發放時間推後。不過,要考慮企業所得稅(主要為資金時間價值)的影響,以及職工接受態度的影響等。

以上隻是筆者提供的一個籌劃思路,納稅人隻有根據自身具體情況和對國家稅收政策變化的判斷分析,在合理、合法、有效的情況下適時進行適當籌劃,才會獲取籌劃收益。

摘自《中國稅務報》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