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善采
為了保障企業員工的利益,提高員工的福利,留住企業不可或缺的人才,企業要運用很多辦法,其中為員工購買各種各樣的保險,已經成為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但不同的險種在所得稅中所享受的稅收待遇不同,那麼怎樣處理,才能既滿足保障員工利益的需要,又能獲得稅收政策的支持與鼓勵呢?
險種選擇的籌劃
企業員工保險有強製保險與可選擇保險之分,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企業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因此企業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強製保險,此外一些特殊工種,如在高空、高溫、高速、高壓電等危險環境下工作的工種,購買雇主責任險或人身意外傷害險,也是強製保險。這些險種,企業沒有選擇餘地,應當依法為員工購買。為員工購買或繳納的這些保險,當然會按一定的標準可在所得稅稅前列支。在強製保險之外的險種,屬於可選擇保險,一般是企業為員工購買的一些商業保險,如人壽保險、家庭財產保險等,這其中有些保險,可在所得稅稅前列支,如補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有些保險則不能在所得稅稅前列支,如家庭財產保險。不過,如果企業不能履行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等強製保險的法律義務,則與社會保險險種相同的商業保險,是不能在所得稅稅前列支的。此外,企業為員工在境外保險機構投保的保險,也不允許在所得稅稅前列支。
保險費用的籌劃
企業為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所依據的工資額,最高不得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超過部分,社會保險保障部門一般是不予核準相應的社會保險費的,因而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都可在所得稅稅前列支。特殊工種法定人身意外傷害險,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可在所得稅稅前列支。雇主責任險目前尚無明確規定,筆者認為可以據實在所得稅稅前列支。補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製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可按國務院或各地省級人民政府製定的標準,在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江蘇省規定,補充養老保險按照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5倍,補充醫療保險按職工工資總額的4%,計算其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標準,不過這裏所說的工資,並不是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而是計提並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的工資額。不過,有趣的是對於2003年前已經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稅法規定不得做追溯納稅調整,但在2003年1月1日後補繳以前年度的補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可在補繳當年,按照一定標準在稅前列支,在此可以補繳以前多少年度,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可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時間追溯計算。
會計核算的籌劃
根據企業會計製度,企業計提的社會保險費,除基本醫療保險外,均在管理費用中核算,基本醫療保險在應付福利費中核算。特殊工種法定人身意外傷害險、雇主責任險、補充養老保險也應在管理費用中核算,補充醫療保險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在管理費用中列支的保險費用,因已經計入利潤總額,如沒有超過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標準,無需納稅調整,反之,應作納稅調整。對於計入應付福利費中的基本、補充醫療保險,可在規定標準中作納稅調整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對於不允許在所得稅稅前列支或超過標準的補充養老保險、職工家庭財產保險等,可在應付福利費或盈餘公積中列支,無需作納稅調整。不過,筆者曾遇到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補充養老保險,雖然企業可在稅前列支一定金額的補充養老保險,但因其核算不正確,視同權益放棄而無法在稅前列支。因此,企業要獲得所得稅方麵的利益,應當做好會計核算方麵的籌劃。
上述內容僅是從企業所得稅角度考慮,如何籌劃好員工保險費用。對於個人所得稅,屬強製保險範圍的,以及補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均不會涉及,但對於為員工繳納的職工家庭財產保險等具有工資薪金性質的,應當與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合並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總之,為企業員工保險,在稅收政策引導下,有利於保持企業員工的穩定性,增強企業的經營能力。因此,隻有事先做好籌劃,才能做到事羋功倍,促進企業發展。
摘自《中國稅務報》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