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紅梅李政
電子商務的發展不僅對物流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且也為電子商務的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性;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點:
利用稅收管轄權進行納稅籌劃
目前,大多數國家結合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當兩種稅收管轄權發生衝突時,通常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來解決。我國稅法就中國居民的全球所得以及非居民來源於我國的所得征稅,對不同類型的所得,在納稅操作中稅法對收入來源的判斷標準不一樣。
然而,由於電子商務的虛擬化、數字化、匿名化、無國界和支付方式電子化等特點,使其交易情況大多數被轉換為“數據流”在網絡中傳送,使稅務機關難以根據傳統的稅收原則判斷交易對象、交易場所、製造商所在地、交貨地點、服務提供地、使用地等。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公司容易根據需要,選擇低稅區作為交易的發生地、勞務提供地、使用地,從而減輕企業稅負。
利用電子商務企業的性質進行納稅籌劃
多數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其注冊地是位於各地的高新技術園區,擁有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但是其營業執照上限定的營業範圍並沒有明確提及電子商務業務。有些企業營業執照上注明從事係統集成和軟件開發銷售、出口,但實際上主要從事電子商務業務。這類企業是屬於所得稅意義上的先進技術企業和出口型企業,還是屬於生產製造企業、商業企業,還是屬於服務企業,因為判定性質不同,將導致企業享受的稅收待遇有所不同。
在所得稅上,高新技術企業、生產製造型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以及稅率上的優惠;在增值稅上,生產製造企業和商業企業在進項稅額的抵扣時間上規定不同,而且作為軟件企業還可以享受超過規定增值稅稅收負擔率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果屬於服務性企業則適用營業稅,而且從事電子商務服務的電信企業與普通企業執行的營業稅稅率不一,從事電子商務服務的電信企業按3%稅率繳納營業稅,而從事電子商務服務的普通企業則需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
根據上述情況,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被定性為什麼樣的企業就成為納稅的關鍵問題。由於在上述認定上的複雜性,納稅人就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稅法上的不同規定進行有利於節稅的企業性質認定操作。
利用收入性質的確認進行納稅籌劃
電子商務將原先以有形財產形式提供的商品轉變為數字形式提供,使得網上商品購銷和服務的界限變得模糊。對這種以數字形式提供的數據和信息應視為提供服務所得還是銷售商品所得,目前稅法還沒有明確的規定,隻是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和無形資產和使用規定了不同的稅收待遇。
比如,將電子商務中的有形貨物銷售收入視為服務收入會直接影響稅種的適用和稅負的大小,對貨物的銷售通常適用17%的增值稅,而勞務收入則適用5%的營業稅。此時,納稅人就應該根據平衡點的原理,決定是繳納增值稅合適,還是繳納營業稅合適。
利用常設機構的判斷進行納稅籌劃
電子商務使得非居民能夠通過設在中國服務器上的網址銷售貨物到境內或提供服務給境內用戶,但我國與外國簽訂的稅收協定並對非居民互聯網網址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等涉及電子商務的問題作出任何規定。
按照協定的有關規定:“專以為本企業進行其他準備性或輔助性活動為目的而設的固定營業場所”不應視為常設機構,相應地,亦無須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服務器或網站的活動是屬於“準備性或輔助性質”的固定場所,還是構成稅收協定意義上的常設機構,對於這點是沒有定論的。此外,如果固定通過網絡服務供應商的基礎設施在國內商議和簽發訂單,該網絡服務供應商是屬於獨立代理人,還是已構成常設機構的非獨立代理人,這一點也不明確。由於存在上述的模糊性,征稅就成為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也是納稅人可以籌劃的地方。
利用製定轉讓定價政策進行納稅籌劃
由於電子商務改變了公司進行商務活動的方式,原來由人完成的增值活動現在越來越多地依賴於機器和軟件來完成,網格傳輸的快捷使關聯企業在對待特定商品和勞務的生產和銷售上有更廣泛的運作空間,它們可快速地在彼此之間有目的調整成本費用及收入的分攤,製定謀求整個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轉讓定價政策。同時,由於電子商務信息加密係統、匿名式電子付款工具、無紙化操作及其流動性等特點,使稅務機關難以掌據雙方的交易事實,給稅務機關確定合理的關聯交易價格和作出稅務調整增大了難度,同樣為納稅籌戈幌供了可能性。
摘自《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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