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基遞延實現
稅基總量不變,稅基合法遞延實現,在一般情況下遞延納稅等於取得了資金的時間價值,取得了無息貸款,節約融資成本;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稅基遞延等於降低了實際應納稅額;在適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有時可以防止稅率的攀升。
但是,與稅基均衡實現和即期實現相比較,稅基遞延實現有時也會造成多納稅。
2.稅基均衡實現
稅基總量不變,稅基在各納稅期之間均衡實現,在有免征額或稅前扣除定額的情況下,可實現免征額或者稅前扣除的最大化;在適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可實現邊際稅率的最小化。但是,與稅基遞延實現和稅基即期實現相比較,稅基均衡實現有時也會導致稅收利益的減少。
3.稅基即期實現
稅基總量不變,稅基合法提前實現,在減免稅期間,可以實現減免稅的最大化。但是,與稅基遞延實現和均衡實現相比較,稅基即期實現有時也會造成稅收利益的減少。
9.7如何利用稅負進行稅收籌劃
納稅人根據不同的經濟業務往來繳納不同的稅種,形成不同的稅負結構,進而影響納稅人稅負的高低。對稅負結構進行籌劃,有利於實現稅後利益的最大化。一般情況下,應當將繳納稅種少、總體稅負最低的經營業務作為合理避稅籌劃的具體目標。例如,代銷與經銷業務的稅負結構不同,財產自用與對外出租的稅負結構不同,從不同的納稅人購進貨物稅負不同,將財產銷售後對外投資與直接對外投資的稅負不同,等等,都會影響稅後利益,都應當進行籌劃。
【例】A公司和B公司簽訂了一項代銷協議,由B公司代銷A公司的產品,不論采取何種代銷方式,A公司的產品在市場上以1000元/件的價格銷售。
A公司和B公司最終簽訂的代銷協議為:B公司以1000元/件的價格對外銷售A公司的產品,根據代銷數量,向A公司收取20%的代銷手續費,即B公司每代銷一件A公司的產品,支付給A公司1000元,A公司則支付B公司200元手續費。到年末,B公司共售出該產品1萬件。
對於這項業務,雙方的收入和應繳稅費(不考慮所得稅)情況分別為:
A公司:收入共增加800萬元(1000-200),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70萬元(1000×17%)。
B公司:收入增加20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相等,相抵後,該項業務的應交增值稅為零,但B公司采取收取手續費的代銷方式,屬於營業稅範圍的代理業務,應繳納營業稅10萬元(200×5%)。
A公司與B公司合計,收入增加了1000萬元,應交稅費180萬元。
雙方都從這項業務中獲得了收益。
籌劃分析:
假設案例中的A公司和B公司簽訂的協議為:B公司每售出一件產品,A公司按800元的協議價收取貨款,B公司在市場上仍要以1000元的價格銷售A公司的產品,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即200元/件歸B公司所有。假定到年末,B公司共售出該產品1萬件。
對於這項業務,雙方的收入和應繳稅費情況分別為(不考慮所得稅):
A公司:收入增加80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增加136萬元(800×17%)。
B公司:收入增加20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70萬元(1000×17%),進項稅額為136萬元(800×17%),相抵後,就該項業務的應繳增值稅為34萬元。
A公司與B公司合計,收入增加了1000萬元,應交稅費170萬元。
采取第二種代銷方式與采取第一種代銷方式相比:
A公司:收入不變,應交稅費減少34萬元(170-136)。
B公司:收入不變,應交稅費增加24萬元(34-10)。
A公司與B公司合計,收入不變,應交稅費減少10萬元(180-170)。
籌劃結果:
顯然,從雙方的共同利益出發,應選擇視同買斷的代銷方式,這種方式與收取手續費方式相比,在最終售價一定的條件下,雙方合計繳納的增值稅是相同的,但在收取手續費的方式下,受托方要交營業稅。
特別提示:
在實際中運用時,視同買斷代銷方式會受到一些限製:
(1)采取這種方式的優越性隻能在雙方都是一般納稅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體現。如果一方為小規模納稅人,則受托方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就不宜采取這種方式。
(2)節約的稅額在雙方之間如何分配可能會影響到該種方式的選擇。從上麵的分析可以看出,與采取收取手續費方式相比,在視同買斷方式下,雙方雖然共節約稅款10萬元,但A公司節約34萬元,B公司要多交24萬元。所以A公司如何分配節約的34萬元,可能會影響B公司選擇這種方式的積極性。A公司可以考慮首先要全額彌補B公司多交的24萬元,剩餘的10萬元也要讓利給B公司一部分,這樣才可以鼓勵受托方選擇適合雙方的代銷方式。
9.8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1.納稅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確定一般取決於一國采用的稅收管轄原則。稅收管轄原則通常分兩類,即屬人主義原則與屬地主義原則。從世界各國的具體情況看,有的國家和地區采用屬人主義原則,而有的國家和地區則采用屬地主義原則。目前,國際上普遍的做法是把這兩種征收原則結合起來,對本國公民或居民采用屬人主義原則征稅,對非本國公民或本國非居民則采用屬地主義原則征稅。參照國際通行做法,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也是按照上述兩種原則來確定,既包括在我國境內有所得的公民(居民),也包括從我國境內取得所得的非居民。
2.征稅範圍
個人所得稅以納稅人取得的個人所得為征稅對象。由於個人取得的各項所得的範圍很廣,因此各國在征稅時一般都明確規定征稅的所得項目。我國采用了列舉具體項目、實行分項征收的辦法,即凡是列舉征稅項目才需征稅,沒有列舉的則不征稅。應稅所得項目包括:
①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及其他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
②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具體包括以下4個項目:
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谘詢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自2000年1月1日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其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③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或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納稅人按日或按次領取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④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谘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⑤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⑥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以上所說的提供著作權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⑦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⑧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⑨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⑩偶然所得是個人得獎、中獎、中彩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以上11項個人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按取得時的憑證上所說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有價證券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票麵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3.稅率
由於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類所得稅製,因此對不同類別的個人所得分別設計了不同的稅率。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