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1 / 2)

會計人員是直接從事會計業務,完成會計工作任務的人員。會計人員在實際工作中負有雙重責任,一方麵要做好本單位的會計工作,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麵又要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維護國家的經濟利益,抵製各種違反財經紀律的違法行為。為此,必須保證會計人員順利的履行職權,更好地發揮會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保證會計人員工作的正常開展和業務水平的進一步提高。

一、根據規模大小和業務需要配備會計人員

各單位應根據規模的大小及業務需要,配備適量的會計人員。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應當有符合會計從業資格和一定數量的會計人員。財務收支數額不大、會計業務比較簡單、不需要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應當在有關機構中配備若幹辦理會計事務的專職和兼職會計人員……單位領導人應當在這些會計人員中指定一人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領導和辦理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對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還必須設置總會計師,來統籌整個單位的會計工作。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

二、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驗。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三、會計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

我國會計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的認定經曆了三個發展階段。

目前,隻有初級、中級兩個級別的會計資格考試,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仍實行聘任製。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科目為:《會計實務》、《經濟法》兩個科目;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科目為:《中級會計實務一》、《中級會計實務二》、《財務管理》、《經濟法》四個科目。隻有在一定年度中考試科目全部合格者,才能取得相應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即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四、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應當辦理交接手續

按《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是會計人員對工作應盡的職責,也是分清移交人員和接管人員責任的重要措施。辦好會計交接工作,可以使會計工作連續進行;同時也可以防止賬目不清,財務混亂,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