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綜合決定論
龍勃羅梭有兩個學生,菲利和加羅法洛,他們試圖調和天生犯罪人和社會決定論的矛盾。龍勃羅梭到了晚年,部分修正了自己的理論,在學生菲利等人的影響下,在其晚期著作中降低了天生犯罪人在總的犯罪中的比例,強調墮落對犯罪產生的影響。人之所以會犯罪不是由於基因而是由於墮落,這也是一種變異。#pageNote#0
菲利認為犯罪是由三個原因決定的,首先是個體的生物原因,其次是自然原因,再次是社會原因。
犯罪飽和理論
菲利提出了著名的犯罪飽和原理理論(The Law of Criminal Saturation),認為在具有特定量的引起犯罪的個人、物理和社會因素的社會,必然會發生一定量的犯罪。隻要社會上存在一定量的這些因素,則必然引起一定量的犯罪。按照這個觀點,犯罪是不可能被消滅的,而且人之所以犯罪,也是被決定的,當然基因隻是其中一個因素,同時還有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比如,我們經常聽到的家庭缺乏關愛,留守兒童,或者天氣太熱導致的犯罪等。
既然犯罪的數量是由這三個因素組合確定的,那麼犯罪就不是一種偶然現象,而是不可避免的。它雖然有時候增多,有時候減少,但這些變化在一個較長的時間內,會積累成一係列犯罪浪潮。
菲利認為它類似於化學
定律的法則,就像一定量的水在一定的溫度下會溶解一定量的化學物質,而且不多也不少,在有一定的個人和自然條件的特定社會環境中,也會發生一定量的犯罪,不多也不少。#pageNote#1
正如溫度急速升高,水所溶解的化學物質會增多,當犯罪的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發生變化,犯罪也會發生周期性的變化,甚至出現犯罪的過度飽和現象。在犯罪的三種因素中,最容易改變的是社會原因,因此立法者可以通過改造社會來減少犯罪。比如,夏天某貧民窟性犯罪多發,自然因素(夏天)和犯罪人的個人原因可能不太好改變,但是該地的教育水平、經濟水平、居住狀況這些社會因素是可以改變的。
犯罪飽和理論提醒我們犯罪不可能被消滅,它像台風、海嘯等自然災難一樣都是人類不可避免會麵對的現象,隻是我們需要把犯罪控製在合理的範圍之內,避免犯罪泛濫導致社會解體。
犯罪人類學派向犯罪社會學派的轉向
菲利的觀點導致犯罪人類學派朝著犯罪社會學派(Sociological School of Criminology)轉向,不再把犯罪作為一種單純的生物現象,而主要看成一種社會現象進行研究。順著這種研究思路,隨後的法國社會學家迪爾凱姆(又譯塗爾幹)甚至認為犯罪是社會的正常現象,而不是病態現象,
“社會組織的基本條件合乎邏輯地包含著犯罪”。迪爾凱姆認為犯罪有很多益處,如能夠推動法律發展、促進社會進步、加強社會團結、明確道德界限、降低社會緊張等。#pageNote#2
無獨有偶,馬克思也同樣認為犯罪作為一種非法的利益表達和獲得方式,不但有著社會排汙功能、警示功能、“安全閥”功能,可以促使全社會去正視和解決社會肌體本身的弊病,而且也在一定意義上“推動了生產力”的發展。一如我們不能完全消滅寄生於人類的細菌病毒一樣,犯罪也不可能被消滅,隻要它被控製在社會發展所允許的範圍內,這個社會就是健康的。
菲利主張犯罪的三原因論,被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修正為二原因論。最初他認為犯罪是純粹的社會現象,但隨後,李斯特認為個人因素也會影響犯罪,所以提出了“犯罪原因二元論”。李斯特認為,“任何一個具體犯罪的產生均由兩個方麵的因素共同使然,一個是犯罪人的個人因素,一個是犯罪人的外界的、社會的,尤其是經濟的因素”。#pageNote#3
於是,對於犯罪的治理最重要的是社會製度的革新,也就是李斯特所說的“最好的社會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為了減少犯罪,需要不斷進行社會革新。然而,我們發現,無論社會如何革新,惡性的案件依然是層出不窮。很多人犯罪之後,都會把鍋甩給社
會,甩給環境,但這個鍋就一定能徹底甩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