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6章 顧鼎臣宗法思想(2 / 3)

蓋大宗每下一世,有嫡子,必有支子,不問若幹人,皆各自為小宗之祖,各傳四世,嫡長玄孫各得為繼高祖之宗。五世則遷者謂下繼高祖。小宗一代又各自以曾祖為高祖,而其故高祖祧而不祀而新宗子亦不得複位四從兄弟之所宗也。豈惟大宗之支子,即小宗之支子亦如之。蓋幾為庶子者,皆上不得繼人而下卻為人所繼,各有為禰為祖為曾祖為高祖之日,各有屬盡而遷之日。益遠益分,益分益遠,千枝萬派,至不可勝窮焉!

(二)立後法、祭法

《立後法》由兩部分構成,在第一部分,顧鼎臣分別引用了陳淳、黃潤玉、丘瓊山等大儒的觀點,指明依照古禮,如果大宗無子,則取族人之子續嗣,這是合法而正當的;而如果小宗無子,則不令過繼。在這一部分,顧鼎臣還特別點出明朝對待藩王無子情況的處理:“我朝親藩初封,未有繼別之子,而國絕則不為立後,蓋古禮也。”這是第一部分所要說明的重點。

《立後法》的第二部分,顧鼎臣以大明律令為依據,旨在說明即使同宗立嗣,也必須要遵守的兩個原則:

按大明令及律,雖許同宗立嗣,然皆謂其人生前自立,而無死後追立之文。聖祖之意,蓋以興滅繼絕必前代帝王功臣賢人之後,不可絕其嗣,使不血食也。

又凡為人後者,除大宗外,其餘必有父在,承父之命方許出繼,已孤之子不許,所以不許者為人後者為人子。為人之子則視其人行第,稱其所生或為伯或為叔,不承父命而輒稱己父母為伯叔可乎?是貪利而忘親也。如此則傳序既明,而爭訟亦息矣!

其原則一,必須要在立嗣者生前確立,而絕無死後追立的道理;其原則二,除了大宗立嗣可以由族中長老指定之外,其餘必須在被立嗣者生父許可的情況下進行。

在《祭法》方麵,顧鼎臣的論述簡單而清晰,他首先點出《曲禮》支子不祭的觀點;其次引鄭玄所說:支子在宗子無法完成祭祀之時,可以代替宗子祭祀;再次援引程子的話:支子雖然不祭,但可以齋戒致其誠意,這與祭是一樣的,隻是不能另外立一個宗廟;然後用朱熹的觀點:在祭祀中,以宗子為主,支子可以擔當執事的職責,或者可以出錢出物來資助宗子祭祀;最後借丘瓊山之口,指出:古時宗法實行,所以支子不祭,但目前,由於兄弟析居,和宦遊遠離家鄉等情況較多,所以不能拘泥於宗子祭祀之禮。

在作出了上述引用之後,顧鼎臣提出自己的觀點:

朝廷宜敕禮官定製,凡人家庶子隻許祭其所曾經事者,如逮事曾祖或祖,則許祀之,不逮事者不得祭,兄弟析居者,不許自祭其父,遇有告祀及薦新之類,皆就長兄家行禮,是亦敦本厚俗之一端雲。

即庶子可以祭祀,但隻能祭祀其所一起生活的祖先,沒有一起生活過的遠祖不允許祭祀。在分家的情況下,弟隻能到長兄家行禮祭祀。

二、顧鼎臣宗法思想的深層含義

從字麵上來看,顧鼎臣宗法主張的著眼點是民間宗法的各種觀念和行為。在敘述中,他不止一次以“今庶人之家”、“況庶民乎”、“凡人家庶子”之類的話語,僅從文章來看,顧鼎臣是就當時社會中存在的禮製與現實情況矛盾的地方加以協調和糾正,似乎其主要用意即在於此。

如果結合當時的社會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則發現其關注的大宗、小宗、立後、祭祀問題,無一不是“大禮議”爭論的焦點。這並非巧合,事實上,顧鼎臣同樣以這種形式,表達了對“大禮議”問題的看法。

在《立後法》中,有一處地方值得關注:

今庶人之家,若其生前自將昭穆相應之人,自幼鞠養者,從其自便,若夫其人既死之後,告爭承繼者,無非利其財產而已。若其人係軍匠籍,官府雖脅之使繼,彼肯從哉!春秋推見至隱而誅人之意。自今以後,宜敕禮官定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