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古代木結構建築的曆史(2 / 2)

(二)古代我國木結構體係的建立和完善

公元前2070年到公元前476年的夏、商、周及春秋時期,是建築發展的一次飛躍,燦爛的青銅文化為木構技術及板築技術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尤其在公元前11世紀西周經濟更為繁榮,人口日密,戰爭較多。實行了分封製度後,築城和宮室的製度日趨完善。

公元前476年戰國時期到南北朝末期約一千餘年,建築技術得到了巨大發展,特別是鐵製工具——斧、鋸、錐、鑿等的應用,促使木架建築施工質量和結構技術大為提高。這一時期木構架體係已基本形成,直欞窗、人字拱等已廣泛使用,建築型製上出現了廡殿、懸山、折線式歇山、攢尖、囤頂等五種基本形式。這期間秦漢的大一統為不同地域建築交流提供了條件,魏晉南北朝同西域的頻繁交往以及佛教傳入又對建築產生了重大影響。

公元589年隋統一南北朝到明初約600年時間,建築在形製藝術上更趨成熟,在施工技術和組織管理上也益加嚴密完善。建築上主要是興建都城——大興城(隋朝)和東都洛陽城(北魏),以及大規模的宮殿和苑囿,並開鑿南北大運河、修長城等。唐代的繁盛使各族文化融合而予以統一,居住製度更為完備。木建築解決了大麵積,大體量的技術問題,並已定型化。大明宮麟德殿,麵積5000m,采用了麵闊11間進深17間的柱網布置。定型化反映了施工管理水平的進步,加速了施工速度,對建築設計也有促進作用。北宋有了我國第一部有關建築設計及技術經驗總結的完整巨著《營造法式》,主要記錄官家大式、大木等做法、係統反映出官式建築的發展水平。木架建築采用了古典的模數製。北宋時政府頒布的《營造法式》,是第一個用文字確定下來的政府頒布令。

隋、唐至宋是我國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也是我國古代建築的成熟時期。無論在城市建設、木架建築、磚石建築、建築裝飾、設計和施工技術方麵都有巨大發展。

(三)古代木結構建築發展的巔峰

契丹原是遊牧民族,唐末吸收漢族先進文化,逐漸強盛,不斷向南擴張,五代時進入河北、山西北部地區。由於遼代建築是吸取唐代北方傳統做法而來,工匠也多是漢族,因此較多保留唐代建築的手法。遼代留下的山西應縣佛宮寺釋迦塔,是我國現存惟一木塔,是古代木構高層建築的實例。

蒙古貴族統治者建立了一個疆域廣大的軍事帝國。這來自落後的遊牧民族的統治,使兩宋以來高度發展的封建經濟和文化遭到極大摧殘,對中國社會的發展起了明顯的阻礙作用,建築發展也處於凋敝狀態,直到元世祖忽必烈采取鼓勵農桑政策,社會生產力才逐漸恢複。忽必烈時,在金中都北側建造了規模宏大的都城,並由於統治者崇信宗教,使宗教建築異常興盛。尤其是藏傳佛教得到元朝提倡後,不僅在西藏發展,內地也出現了喇嘛教寺院。如北京妙應寺白塔,就是都城內一座喇嘛塔,係由尼泊爾工匠阿尼哥設計建造的。木架建築方麵,仍是繼承宋、金傳統,但在規模與質量上都遜於兩宋,尤在北方地區,一般寺廟建築加工粗糙,用料草率,常用彎曲木料作梁架構件,許多構件被簡化了。這都反映了社會經濟凋零和木材短缺而不得不采用種種節約措施。

自公元1368年明朝建立至1840年鴉片戰爭近500年的時間是我國封建社會晚期,建築上進一步發展了木構架藝術技術,裝修陳設上也留下許多磚石、琉璃、硬木等不朽或不易朽之作品。建築類型得到進一步分化,並留下了大量可供參考的建築實體。木結構方麵,經過元代的簡化,到明代形成了新的定型的木構架:鬥拱的結構作用減少,梁柱構架的整體性加強,構件卷殺減化。因此,明代官式建築形成一種與前不同的特色,形象較為嚴謹穩重,但不及唐宋的舒展開朗。

自1840年至解放前的近代建築時期,我國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會性質決定國人大量接受西方文化,部分建築出現了中西合璧的新形象,園林裏也常有西洋門麵、西洋欄杆、西洋花樣等,成為我國建築演進過程的一個重要階段。

總的來說,我國古代的建築是以木結構體係為主,許多宮殿、寺廟和民居都采用木材製作梁、架、檁、柱、鬥拱、雀替等構件,並用榫卯結合。其靈活的風格、合理的布局、適宜的建築體量以及精巧的裝修在世界享有盛譽,成為五個最古老的建築體係之一。

(四)建國後木結構發展緩慢

我國解放後頭兩個“五年計劃”期間,由於建設速度較快,木結構能就地取材又易於加工,磚木結構占相當比重,特別是“大躍進”時期竟達到46%。到20世紀80年代,我國的結構用材采伐殆盡,當時國家又無足夠的外彙儲備從國際市場購進木材,以致停止使用木結構。隨後大專院校停開木結構課程,並停止培養研究生,原來從事木結構的教學和科技人員不得不改弦易轍,木結構學科無形中在中國消亡長達20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