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引言
在第五章中,我們將事務所采取的調整審計計劃戰略、配置專家人員戰略和收取費用溢價戰略合並為審計定價戰略,考察財務重述與審計定價之間的關係。實證結果表明,事務所確實使用審計定價戰略管理財務重述所蘊含的風險。
審計定價戰略之外,事務所還可以運用審計意見戰略將財務重述所蘊含的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王霞和張為國(2005)選取1999—2002年間中國A股市場發生財務重述的576家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考察了財務重述與審計意見之間的關係;他們發現,基於規避風險、減輕審計責任的考慮,事務所審計意見的出具受到財務重述幅度及財務重述涉及項目個數的影響。然而,他們的研究僅僅考察了財務重述特征對審計意見的影響,沒有將財務重述公司與非財務重述公司進行對比研究,而且沒能區分財務重述產生的內在原因。在本章中,我們將進一步擴展王霞和張為國(2005)的研究,通過財務重述公司與非財務重述公司的對比分析,研究三個方麵的問題:
(1)事務所是否運用審計意見戰略管理財務重述所蘊含的風險;
(2)事務所對不同原因導致的財務重述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差異;
(3)新審計準則的頒布是否影響審計師非標準審計意見的運用。
實證結果表明,首先,審計師更傾向於對財務重述公司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這說明審計師在實踐中能夠運用審計意見戰略管理與財務重述相關的風險。其次,在區分財務重述的原因後,我們發現,審計師對盈餘操縱導致的財務重述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可能性最大,緊接著為內部控製缺陷引發的財務重述,而對會計準則特征和業務複雜性導致的財務重述,審計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可能性並不顯著。這說明審計師能夠區分不同性質的風險,並給予區別對待,有選擇的運用審計意見戰略。最後,新審計準則頒布後,審計師對盈餘操縱導致的財務重述和內部控製缺陷引發的財務重述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可能性顯著提高。這進一步驗證了新審計準則的實施效果。
本章後麵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第三部分為研究方法和變量設定;第四部分為研究樣本與描述性統計;第五部分為實證結果分析與敏感性檢驗;第六部分是研究結論。
第二節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上市公司對外公布的財務報告是投資者決策的主要依據,然而由於投資者與管理者、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容易引發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這客觀上需要一個獨立的第三者對財務報告信息進行鑒證,以提高報告的可信賴程度,從而減輕代理成本。這個重要的角色最終落在了審計師的肩上,審計師簽發的審計意見則是鑒證的結果。審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時應保持執業謹慎,出具恰當的審計意見。如果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沒有發現財務報告中存在的重大錯報和漏報,出具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那麼審計師將會被訴訟或者受到監管部門的管製,對事務所造成嚴重的經濟後果。
審計師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出具對會計師事務所造成嚴重的直接損失。這些損失包括訴訟費用、賠款、執業資格的吊銷以及可能的民事或刑事責任等。在銀廣夏事件中,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就是很好的一個例子。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簽字注冊會計師違反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為銀廣夏公司出具嚴重失實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財政部對該案所涉及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依法進行了嚴厲的處罰。一所國內知名的會計師事務所就此轟然倒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