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31日,經張家口市工商部門、新聞出版局批準,陽光報業服務有限公司注冊成立,公司經營範圍是:送書報刊服務兼書報刊零售,同年9月15日正式對外營業。公司辦公樓房朝外的牆壁上寫著公司經營理念:百種期刊、上門征訂;投遞到戶、不怕樓高。這一做法,與張家口郵局一貫的服務方式形成了鮮明的反差。由於采取優質靈活的服務,用戶迅速增加到一萬多,占有了張家口市報刊市場3%的份額。
從成立的第一天起,與當地郵政部門打交道就成了經營者郭東升的一項重要工作。自成立到2001年8月的兩年中,郵政的“執法人員”到陽光報業“執法”達數百人次。
1999年12月13日,張家口市郵政局在《張家口日報》上發表聲明,大致意思是:近期在我市發現以“某某報業”為名擅自進行郵發報刊征訂活動,破壞了郵發報刊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是一種嚴重違法侵權行為。自此,陽光報業服務有限公司,這個注冊資金隻有15萬元的民營企業與張家口市郵政局就“郵發報刊的征訂、發行到底能不能由非郵政企業經營”的問題,開始了艱難的抗爭。
1999年12月16日,張家口市郵政局聯合市工商局經檢大隊,以市政府郵政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的名義前往陽光報業執法檢查,認為陽光報業經營範圍不當。同年12月21日,陽光報業在《張家口日報》
發表聲明,針對郵政局的指責,澄清陽光報業的合法身份、經營範圍等重要事項。此後兩個多月的時間裏,陽光報業與郵政局進行了多次交涉,最後雙方就《郵政法》、《郵政法實施細則》、《河北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等對郵政企業經營報刊發行的相關規定達成共識,即:上述三法規均未賦予郵政企業報刊發行的專營權。2000年2月21日,經過三次談判,市郵政局表示出合作意向,同意向陽光報業供貨,並表示陽光報業不是不可以經營郵發報刊,但應納入郵政部門的統一管理下進行,納入當地政府的管理。
訴訟:陽光是否該被罰款
幾番交鋒,2000年9月4日河北省政府發布《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後,郵政部門的態度明顯強硬起來。同年11月22日,張家口市郵政局責令陽光報業停止征訂郵發報刊,對已征訂的做退訂處理或全部移交給郵政局。2001年1月1日,陽光報業迫不得已向郵政局遞交了客戶資料。隨後不久,應陽光報業的要求雙方舉行了“陽光報業違規征訂郵發報刊聽證會”。雖然據陽光報業的代理律師稱,聽證會是由郵政局派人主持的,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並且也沒有完整的聽證會記錄。但2001年3月28日張家口市郵政局依然對陽光報業發出“河北省郵政通信行政案件聽證告知書”,並依據《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
處罰陽光報業人民幣27868.78元。
這樣的結果陽光報業顯然無法接受,並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張家口市郵政局。2001年6月1日張家口市橋東區法院正式立案。
2001年8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中央電視台、《南方周末》等十多家媒體到庭采訪。但是,橋東區法院在沒有充分說明理由的情況下判決陽光報業公司敗訴。一時間輿論大嘩,批評法院違法判案,批評郵政壟斷經營。2001年8月20日,陽光報業因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開庭審判,而是徑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份判決同樣沒有說明理由。
說辭:雙方的爭辯理由
張家口郵政局何以享有報刊發行的專營權?郵政局的解釋是,因為承擔著全國信件寄遞服務,郵政局已經搭建起一張連通全國、覆蓋城鄉的龐大實物運遞網。為了降低成本,除信件業務外,國家還賦予郵政報刊發行、物品運送、貨幣流通等業務,擴大郵政經營規模,分攤實物運遞網的固定成本,自我消化部分政策性虧損。
而一位資深“老郵政”的計算卻給出了相反答案。目前信函的資費是每20克0.8元(外埠),郵發報刊的收費標準是報刊定價的25%-40%,黨報的資費一般不得超過25%。以這一標準為例,8開16版的報紙,如果定價為0.8元,按200克計,郵發資費每份0.8×25%=0.2元;按印刷品收費,應為1.2元;如按信函收費,應收取8元錢。這樣一比較,信函郵遞的經濟效益遠高於報刊發行,以報刊郵發專營彌補信函虧損之說就不知是怎麼來的了。
陽光報業經營者郭東升說:“郵政局就是想通過罰款、停業的手段迫使我退出報刊發行市場,但缺少法律依據,就不惜利用違法手段強行取得所謂的證據。我從張家口郵局購買報刊,他們不賣給我,說是郵發報刊專營;我從別的郵局購貨,他們又說是郵局跨地區經營。
通過郵政係統內部的行政手段,卡斷我的進貨渠道。與具有政府職能的郵政局抗爭,十有八九我會成為‘烈士’。要麼是陽光報業出生得太早了,要麼是郵政改革太落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