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兩個例子來看,武帝不分親疏貴賤、公正執法,確實得到了先秦法治思想的真傳,從這個意義上也可以說,漢武帝的法治思想是吸收先秦法家思想而形成的。
漢武帝重法治也是當時客觀形勢的需要。武帝即位不久外事四夷、內事興作,尤其是對匈奴的戰爭勢必激化各方麵的矛盾,為此就需要增訂法律,嚴明賞罰,以推動事業前進。《漢書·刑法誌》說:“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內盛耳目之好,征發煩數,百姓貧耗,窮民犯法,酷吏擊斷,奸軌不勝。”在這種情況下,元光五年(前130)七月,武帝任命張湯、趙禹定律令。這次條定的律令特點是:
法令文深、嚴酷:《漢書·張湯傳》說“張湯與趙禹共定律令,務在文深”。《漢書·刑法誌》說:“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其後奸猾巧法,轉相比況,或罪同而論異。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從這一記載中可以看出所謂律令文深、嚴酷。法令條文繁多、嚴密。《漢書·刑法誌》說武帝時法網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零九條,一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一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上述記載說明,漢朝的律、令、科、比四種法律形式,其中律、令是兩種最基本的形式。
律,是皇帝令製定的一種穩定的基本的法律形式,是判定犯罪性質、名稱、輕重的準繩。漢武帝時,據《晉書·刑法誌》說張湯作宮廷警衛的“《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作“《朝律》六篇”共計三十三篇。
上述高帝、武帝共作律六十篇,武帝時製定三十三篇,占總數的百分之五十五。上引《漢書·刑法誌》說“律令凡三百九十五章”,統稱漢律,後亡佚。後世所說漢律,就是上述這些篇章。
令,就是皇帝的詔令。《漢書·宣帝紀》注引文穎說“天子詔所增損,不在律上者為令”。
科,按犯罪性質分類進行處罰的條律稱科或科條。《釋名·釋典藝》雲:“科,課也,課其不如法者,罪責之也。”。《後漢書·梁統傳》載“武帝軍役數興,豪傑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
比,是以舊的案例作為判決的標準,遇有案子與其比較進行判定,所以稱為“決事比”。
法律條文的明顯增加,使“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漢武帝就是“霸王道雜之”的開創者和實踐者,尊儒且重法,任用儒法兼用的公孫弘和從獄吏中提拔起來的張湯、杜周等執法大臣,用嚴刑峻法打擊諸侯王叛亂、豪強、商人、農民起義。因此說以法治國是漢武帝治國的重要辦法和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