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武帝要改革,要前進,就需要通過法治清除前進道路上的障礙。此外,“法治”作為一種治國的重要方法,想把國家治理好是不能不用的。這就是漢武帝重法治的原因。
周代重德治,對舊貴族的利益和特權是很維護的,所以《禮記·曲禮上》說:“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有的學者指出,周代的禮,也包含著法。春秋戰國隨著法家的出現提出了法治思想。
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用法“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韓非子·有度》)。二是公正執法,要求“言無二貴,法不兩適。故言行而不軌於法令者,必禁”(《韓非子·問辨》)。
這就要求以法治國,要求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韓非也稱這一學說為“刑名之術”。他認為,具體的法令條文叫名,依據法令條文進行賞罰叫刑。名是刑的根據,刑應合乎名。這就叫“刑名之術”。由於中國的法治思想是先秦法家提出的,所以探討漢武帝的法治思想離不開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
漢武帝繼承了先秦和漢初執法公平“不別親疏,不殊貴賤”的法治思想,以法治國,是突出的。武帝妹妹隆慮公主之子昭平君,又是武帝女兒夷安公主的丈夫,犯法當死,隆慮公主臨死前,以金千斤、錢千萬為其贖罪。
按漢朝的法律是可以以錢贖罪的,所以武帝批準了。隆慮公主死後,昭平君又犯法當死,因為是公主之子,廷尉不敢作主處決他,又請示武帝決處其罪。
武帝“為之垂涕歎息,良久曰:‘法令者,先帝所造也,因弟(妹)故而誣先帝之法,吾何麵目人高廟乎?又下負萬民。’乃可其奏,哀不能自止,左右盡悲。朔前上壽,曰:‘臣聞聖王為政,賞不避仇仇,誅不擇骨肉。《書》曰:‘不偏不黨,王道蕩蕩。’此二者,五帝所重,三王所難也。陛下行之,是四海之內元元之民各得其所,天下幸甚!’”漢武帝在處理這一案件時可以說繼承了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
武帝執法嚴明,如方士欒大,在樂成侯丁義的推薦下來到了武帝身邊,靠詐騙博得了武帝的信任。武帝賞給他大量財富,並封其五利將軍、天道將軍、樂通侯等官、爵,授其六顆金印,還把自己的女兒、衛皇後生的長女嫁給了他。
但後來武帝發現了他的詐騙活動後,堅決處死了他,並對推薦他的樂成侯丁義也判處棄市。
王船山就此事說:“樂成侯丁義薦欒大,大詐窮而義棄市。小人不恥不仁,不畏不義,小懲而大誡,小人之福也,懲一人而天下誡,國家之福也。義既誅,大臣弗敢薦方士者,畏誅而自不嚐試也。義誅,而方士公孫卿之寵不複如以前的方士文成、五利之顯赫。其後求仙之誌亦息矣,無有從諛(奉承)之人也。故刑賞明而巧言諛媚之人收斂。武帝淫侈無度而終不亡,賴此也夫!”王船山稱讚漢武帝的嚴明執法起到了除奸、防奸的作用,甚而說武帝最後沒有亡國,就依賴於他的執法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