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指出“大道”沒有具體形態,故而也無法給它確切的名稱,但是萬物的存在必須有一定的名稱。“名”雖然產生於無法稱名的“大道”,而萬物卻自有其存在的形態,或方或圓,那麼由或方或圓的形態特征就可以命名萬物,並使命名與萬物的實體相稱。這裏闡述了“道”和“形”的關係以及稱名原理。
《尹文子》分析了“道”與“形”的關係後,還指出“形”與“名”的關係。它進一步指出,有“形”的事物一定有“名”,無“名”的事物未必無“形”,反之有“名”的事物未必一定有“形”。
有形者必有名,有名者未必有形。形而不名,未必失其方圓白黑之實;名而不形,不可不尋名以檢其差。故亦有名以檢形,性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檢名。察其所以然,則形名之與事物,無所隱其理矣。
這裏實際上說明了尹文子學派已經認識到三條很重要的傳播原理:第一,要區分具體概念與抽象概念,抽象概念有具體的名詞,但不一定有具體的事物與之對應;第二,要分清名與實的關係,事物沒有形成具體的概念,這並不等於客觀事物的不存在,隻是表示該事物尚未被認識而已。第三,在傳播過程中,概念的使用是否確當,必須通過具體事物來進行檢驗,並應考察名稱與事物之間的本質聯係,這樣才能揭示事物內在隱藏的道理、規律。這確實是非常有見解的傳播思想,“有形必有名”的觀點肯定了人們從感知事物到“給予名稱”的認識。
(二)“名不可不辯”的傳播思想
《尹文子》就形名關係問題提出了一係列的觀點,“名不可不辯”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思想。尹文子學派把“名”分為三類,說“名有三科”:
名有三科,法有四呈。一曰命物之名,方圓白黑是也。二曰毀譽之名,善惡貴賤是也。三曰況謂之名,賢愚愛憎是也。
這裏把事物的名稱按它所指稱的對象進行了客觀分類,與現代按意義給詞語分類的情況差不多。第一類是自然事物的名稱,第二類是社會製度的名稱,第三類是心理感受的名稱。這樣的劃分且不討論是否合理,至少在那個時代已經能注意到自然、社會和心理三者在命名原理和指稱對象上的不同,不能不說要比同時代人在傳播觀念上前進了一步。因為名稱的分類,意味著對客觀事物概念的分類,意味著對言語傳播中對詞語用法的分類。由此,《尹文子》還進一步闡述如下:
名者,名形者也。形者,應名者也。然形非正名也。名非正形也。則形之與名,居然別矣。不可相亂,亦不可相無。無名,故大道無稱。有名,故名以正形。今萬物具存,不以名正之則亂。萬名具列,不以形應之則乖。故形名者,不可不正也。
名稱是給客觀物象命名的,故而名與形不可混雜,也不可替代。名稱是用來區別事物的,所以萬物分別要用不同的名稱來稱名;事物是客觀存在的,但如果沒有了名稱的準則,人們對事物的認識就混亂了。所以形名不可不正。
為了避免名與形之間的不正現象,尹文子學派提出“辯”:
故曰名不可不辯也。名稱者,別彼此而檢虛實者也。自古至今,莫不用此而得,用彼而失。失者,由名分混;得者,由名分察。今親賢而疏不肖,賞善而罰惡,賢不肖善惡之名宜在彼,親疏賞罰之稱宜屬我。我之與彼,又複一名,名之察者也。名賢不肖為親疏,名善惡為賞罰,合彼我之一稱而不之,名之混者也。故曰名稱者,不可不察也。
他們指出名稱本來就是為了區分事物的表象和檢驗事物的本質的,所以一定要具有可區別性特征,名稱一旦混淆,那麼就會出現忠奸難察,親疏無別,是非不分、善惡不辨,賞罰不明的情況。《尹文子》列舉了一些十分有趣的例子,它說比如有一個概念“好牛”,“好”是定性的,“牛”是定形的;“好”可以安放在任何事物的名稱上,而“牛”不能這樣。所以“好”是“通稱”,“牛”是特稱。通稱加特稱就把“好牛”與一般的牛區別了開來。
名雖然因形而得,是實的反映,但是不能簡單地因名求實:
世有因名以得實,亦有因名以失實。
《尹文子》舉了一連串的事例來詳細說明這一論點。其一,當初齊宣王愛射箭,喜歡人吹捧,他拉的弓其實隻有三石的力,邊上的人說是九石,還裝模作樣地也試著拉,顯得自己不行。齊王因為喜歡傳播“九石”的虛名,則失去了“三石”的實質。其二,齊國有位黃先生,他有兩個女兒,長得美麗動人,但是他非常謙虛,逢人誇耀便說自己的女兒怎麼怎麼醜陋,結果醜名遠揚,兩個女兒過了結婚年齡而沒有一家去聘親。後來衛國有位鰥夫,去娶了回家,發現是天香國色。於是這位衛國的鰥夫對人們說,黃先生是故意謙虛說他女兒不漂亮,其實是絕色女子!人們於是紛紛敬重黃先生,稱他是一位謙謙君子。這樣,傳播的是違背事實的虛名,結果還是得到了實譽。其三,有個楚國人挑著山雞,過路人問他是什麼,他謊稱是鳳凰。過路人信以為真,便高價買下了山雞,準備獻給楚王。誰知半路上山雞死了,他非常傷心。人們紛紛傳說這件事,以為真鳳凰死了。消息傳到了楚王耳中,楚王被他的這一番真心所感動,就拿十倍於買鳥的錢賞賜給他。相反,魏國有一個農人,在田裏獲得了一塊奇異的寶玉,鄰居卻騙他是怪石,勸他扔了。農人把它埋在豬圈裏,到了夜晚光芒四射,他非常害怕,於是鄰居又勸他趕快扔了。農人果真扔了它,鄰居乘機偷偷拿了獻給魏王。魏王立即給獻玉的人賞金並封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