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毀謗、教唆罪的界定與懲罰
專律將毀謗分為三種:普通毀謗,“是一種毀謗個人的表揭、或書寫、或版印、或另用其他各法,令人閱而憎其人,惡其人,甚或其人因此而失官爵,失專業,或失其他各種生業”。訕謗,“是一種惑世誣民的表揭,令人閱之有怨恨或侮慢,或加暴行於皇帝皇族或政府,或煽動愚民違背典章國製,甚或以非法強詞,又或使人人有自危自亂之心,甚或使人彼此相仇,不安生業”。誣詐,“是一種陷人的口語,或已出版,或借出版相恫嚇,或挾以為可以不出版向人要求財物等是也”。懲罰辦法,“關於普通謗者,可以民法刑法處分之”。“遇有訕謗情形,不論軍民人等,均應盡國民義務,將訕謗情形向最近之地方官報告,或報告於本轄官長。無論何種訕謗,如報告於地方官長,各該官長即可權衡其事,將一幹人逮捕,並將所有各該訕謗物件查封,一麵即將辦理情形申報於本省督撫。各該督撫,接到此等申報後,即行按照情形,查明實在;如果以為適當,即派幹事員升堂,將一幹人提訊”。“凡科訕謗案,罰鍰不得過五千元,監禁期不得過十年,或罰鍰監禁兩科之”。關於教唆,“凡他人之著作,或出版印刷,或錄入記載物件內,因而公布於世,至釀成非法之事者,不論所釀成之事為犯公法為犯私法,各該著作人俱依臨犯不在場之從犯論。如此等著作尚未釀成犯法之事,即將著作人依所犯未遂之從犯論”。
由於《大清印刷物專律》一時無法施行,因而巡警部劄飭京師巡警總廳,於1906年10月12日頒布《報章應守規則》,令京師及各地報刊一體遵守。當時,北京新聞界有杭辛齋主辦的《中華日報》與彭翼仲主辦的《京話日報》,以敢言著稱,不遺餘力地揭露在朝官吏的劣行,被清廷於1906年9月27日查封。為了防範北京其他報刊效法兩報之所為,巡警部便頒布這個《報章應守規則》,提出9項禁載事項:不得詆毀宮廷;不得妄議朝政;不得妨害治安;不得敗壞風俗;凡關外交內政之件,如經該管衙門傳諭報館秘密者,該報館不得揭載;凡關涉詞訟之案,於未定案以前,該報館不得妄下斷語,並不得有庇護犯人之語;不得謫發人之隱私,誹謗人之名譽;記載有錯誤失實,經本人或有關係人申請更正者,即須速為更正;除已開報館之外,凡欲開設者,皆須來所呈報批準後,再行開設。
這個《報章應守規則》作為一項新聞法規來說是不完整的,隻有禁載事項,而無對違禁行為的懲罰規定,從而為行政執法官吏任意懲處大開方便之門。
1907年8月,晚清民政部奏《擬定報館暫行條規》折,聲稱:“查現今風氣漸開,京外報館日漸增益。其開通民智,維持公論者固不乏人,而挾私攻訐、借端詆毀、甚或煽動異議、蠱惑人心,如該禦史(指禦史俾壽)所奏者,亦在所難免。京城為根本重地,報章論說動係中外瞻聽。稽查約束,刻不容緩”。鑒此,民政部製訂了《報館暫行條規》10條,於1907年9月5日經清廷批準,作為正式《報律》頒布前管製報刊出版的法令頒布施行。其內容要點為:禁止“詆毀宮廷”、“妄議朝廷”;有關記載凡經本人或關係人請更正者,“即須速為更正”;新開設的報紙必須事先辦理呈報批準手續。《報館暫行條規》的基本精神與巡警部製訂的《報章應守規則》完全相同,隻是內容更為具體,可操作性更強而已。
1908年1月16日,晚清民政部、法部將擬定的《大清報律》草案42條報清廷審批。草案規定:辦報必須先呈報備案,否則罰款10~100元;出報前須經該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查核,否則罰款3~30元;報紙不得刊載未經公判的預審事件,外交、軍事部門禁止登載的事件,未經閣抄、官報、公報發表的諭旨奏章;“詆毀宮廷”、“淆亂政體”、“擾害公安”、“敗壞風俗”等類文字,違者處20日以上2年以下監禁,附加20~100元罰款,永遠禁止發行。還規定“凡在外國發行報紙,犯本律應禁止發行各條者,禁止其在中國傳布,並由海關查禁入境”。這部報律草案是參考日本現行的報紙法由商部、巡警部共同擬訂的。清廷於即日將草案批交憲政編查館考核議複,並發交奕劻、載灃、世續、張之洞、鹿傳麟、袁世凱6大臣“詳加修補,悉心改正”。1908年3月14日,《大清報律》奉旨頒行。經憲政編查館修訂的《大清報律》,由原草案的42條增加到45條。加重了對刊載“詆毀宮廷”、“淆亂政體”、“擾害公安”等三類文字的刑罰,由“處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的監禁,附加二十元以上百元以下的罰金”,改為“處六月以上二年以下之監禁,附加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罰金,其情節較重者,仍照刑律治罪”。《大清報律》頒布後,國內各報紛紛發表評論,予以抨擊。3月23日,漢口《江漢日報》發表時評《對於新定報律之感言》,對《大清報律》進行抨擊,指斥報律的製定者為“憲政之罪人,國民之公敵”。4月19日,上海《神州日報》也發表論說《監謗政策之爭議》,揭露清廷頒布報律的目的:“欲以極嚴酷之手段,虜使人民,以鉗製輿論,將使輿論一線方萌之生理,因而摧殘消歇,然後政府之言語行動,可以猖狂自恣,為所欲為,不複有人承議其後,自以為是而後快其私心”;譏笑這部法律雖有45條,“大率剿襲日本新聞條例之全文,而略變換其一二,不審國情,不究現勢,文不對題,藥不對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