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 票據管理易犯錯誤(2)(1 / 3)

要點解析

現金支票有兩種:一種是支票上印有“現金”字樣的現金支票,現金支票隻能用於支取現金;一種是未印有“現金”或“轉賬”字樣的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於支取現金,也可以用於轉賬。各單位使用現金支票或普通支票(以下均稱現金支票)時,必須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中的現金使用範圍及有關要求辦理。

(1)簽發現金支票必須寫明收款單位名稱或收款人姓名,並隻準收款方或簽發單位持票向銀行提取現金或辦理轉賬結算,不得將現金支票流通。

(2)簽發現金支票首先必須查驗銀行存款是否有足夠的餘額,簽發的支票金額必須在銀行存款賬戶餘額以內,不準超出銀行存款賬戶餘額簽發空頭支票。對簽發空頭支票或印章與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銀行除退票外並按票麵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簽發支票。

(3)簽發現金支票不得低於銀行規定的金額起點,起點以下的用庫存現金支付。支票金額起點為100元,但結清賬戶時,可不受其起點限製。

(4)要嚴格執行支票有效期限的規定。支票付款的有效期限為5天。有效期限從簽發支票的次日算起,到期日如遇節假日順延。過期支票作廢,銀行不予受理。簽發支票必須填寫當日日期,不得簽發遠期支票。

(5)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6)各單位在填寫現金支票時,應按有關規定認真填寫支票中的有關欄目。現金支票需填寫的內容有收款人和開戶銀行名稱、支票號碼、簽發日期、簽發人賬號、大小寫金額和用途等項目,填寫時必須要素齊全、內容真實、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潦草、不錯漏,做到標準、規範,防止塗改。簽發支票應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寫,未按規定填寫,被塗改冒領的,由簽發人負責。支票大小寫金額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內容如有更改,必須由簽發人加蓋預留銀行印鑒以資證明。

如果單位簽發現金支票到銀行提取現金以發放工資或補充庫存現金時,則應在“收款人”欄填寫本單位名稱,並在支票背麵加蓋預留銀行印鑒或單位公章,然後可到銀行取款。財務部門根據現金支票存根編製銀行存款付款憑證。

出納箴言

出納員在簽發現金支票時,應按規範認真填寫簽發日期、收款人、人民幣大小寫、支票號碼、款項用途和支票密碼等項目。簽發日期應填寫實際簽發支票的日期,不得漏填或預填日期。

支票審核錯誤

情景案例

小張為某公司出納,2008年8月23日,收到一筆產品銷售款,該款項用支票支付,事後才發現該支票已經超過了提示付款的期限。

問題把脈

作為收款人,在收到支票以後,應該嚴格審查,其中之一就是審查支票是否超過付款期。支票的付款期限為10天(到期日遇節假日順延)。

要點解析

銀行收到收款人或持票人提交的支票後按照相關規定對支票進行審核,審核的內容包括:

(1)支票填寫是否清晰,是否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寫;

(2)支票的各項內容是否填寫齊全,是否在簽發單位蓋章處加蓋單位印鑒,大小寫金額和收款人有無塗改,其他內容如有改動是否加蓋了預留銀行印鑒;

(3)支票收款單位是否為本單位;

(4)支票大小寫金額填寫是否正確,兩者是否相符;

(5)支票是否在付款期內;

(6)背書轉讓的支票其背書是否正確,是否連續。

如果發現支票上的各項內容有不符合規定的地方,銀行即不予支付支票票款。

銀行認為該支票的款項不能進入收款人賬戶而將支票退回,即所謂的支票退票。支票退票的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款,另一個原因是票據行為不規範發生退票。銀行應出具“退票理由書”,連同支票和進賬單一並退給簽發人或收款人。

出納箴言

支票為見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的除外。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支票丟失處理錯誤

情景案例

小韓女士是某裝飾公司的出納,為了方便公司購買貨物,她將部分沒有填寫金額和收款人的支票交給了公司的業務小韓。沒想到小韓放在車中的“空白”支票被人砸窗後取走。小韓得知情況後立即報了警,並到開戶行查看支票是否被人盜用。雖然經過查賬發現賬戶上的180餘萬元並沒有被人劃走,但是小韓向銀行提出將支票掛失的要求卻被銀行工作人員拒絕。

問題把脈

空白支票意味著要素不全,無法填寫掛失停付通知書,不能即時辦理掛失停付手續,隻能在走完法院的程序後才能到開戶行辦理該手續。

要點解析

支票的主要功能是用來代替現金的流通。遺失了支票,就等於遺失了貨幣資金,可能給單位或集體帶來經濟損失。但支票畢竟不是現金,隻要正確、及時地采取有效措施,是可以避免經濟損失的。

已經簽發的普通支票和現金支票,如因遺失、被盜等原因而喪失的,應立即向銀行申請掛失。

(1)出票人將已經簽發內容齊備的可以直接支取現金的支票遺失或被盜等,應當出具公函或有關證明,填寫兩聯掛失申請書(可以用進賬單代替),加蓋預留銀行的簽名式樣和印鑒,向開戶銀行申請掛失止付。銀行查明該支票確未支付,經收取一定的掛失手續費後受理掛失,在掛失人賬戶中用紅筆注明支票號碼及掛失的日期。

(2)收款人將收受的可以直接支取現金的支票遺失或被盜等,也應當出具公函或有關證明,填寫兩聯掛失止付申請書,經付款人簽章證明後,到收款人開戶銀行申請掛失止付。其他有關手續同上。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三個月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待票人在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須以書麵形式向票據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請。在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請書上,應寫明票據類別、票麵金額、出票人、付款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並說明票據喪失的情形,同時提出有關證據,以證明自己確屬喪失的票據的持票人,有權提出申請。

◆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掛失止付之前,或失票人在申請公示催告以前,票據已經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付款銀行也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由此給支票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失票人自行負責。

◆已經簽發的轉賬支票遺失或被盜等,由於這種支票可以直接持票購買商品,銀行不受理掛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銀行申請掛失止付。但可以請求收款人及其開戶銀行協助防範。如果喪失的支票超過有效期或者掛失之前已經由付款銀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均應由失票人自行負責。

現行《銀行結算辦法》規定:“已簽發的現金支票遺失,可以向銀行申請掛失,掛失前已支付,銀行不予受理;已簽發的轉賬支票遺失,銀行不受理掛失,可請求收款人協助防範。”這就是說,不是所有的支票遺失後都能掛失,隻有現金支票遺失了,銀行才受理掛失,但也隻能搶在支付之前。因為支票是開戶單位委托開戶銀行從其存款賬戶上支付款項的命令書,隻要支票外間齊全,填寫規範,銀行見票即付,不得壓票。又因為銀行隻能起結算中介作用而不負責墊付資金,所以一旦在掛失前款項已支付,銀行不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如果印章齊全,填寫規範的轉賬支票遺失,可迅速通知收款人協助防範,防止用遺失的轉賬支票冒購商品;如冒購商品已成事實,可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力爭盡快追回全部或部分資金。對遺失的空白現金支票、空白轉賬支票,銀行也不受理掛失。

出納箴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五條規定: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

空白支票管理錯誤

情景案例

小邢是某公司的出納,公司的空白支票由小邢負責管理。由於剛成立不久,各方麵的規章製度不是很完善,人員也不足。為了工作的方便,公司業務忙的時候,老板經常將印章放在小邢這裏。

問題把脈

存有空白支票的企業,必須明確指定專人妥善保管。空白支票和印章不得由一人負責保管。

要點解析

空白支票的管理

(1)由專人看管。在銀行存款的額度內,開戶單位均可向開戶銀行領購支票,企業一般都保留一定數量的空白支票以備使用。支票是一種支付憑證,一旦填寫了有關內容,並加蓋在銀行留有印樣的圖章後,即可成為直接從銀行提取現金或與其他單位進行結算的憑據。所以,在空白支票使用上必須加強管理,同時要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管,以免發生非法使用和盜用、遺失等情況,給國家和企業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因而,存有空白支票的單位,對空白支票必須嚴格管理,明確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要貫徹票、印分管的原則,空白支票和印章不得由一人負責保管。這樣可以明確責任,形成製約機製,防止舞弊行為。

(2)注銷空白支票。單位撤銷、合並、結清賬戶時,應將剩餘的空白支票,填列一式兩聯清單,全部交回銀行注銷。清單一聯由銀行蓋章後退交收款人,另一聯作清戶傳票附件。

(3)要嚴格控製攜帶空白支票外出采購。對事先不能確定采購物資的單價、金額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將填明收款人名稱和簽發日期的支票交采購人員,明確用途和款項限額,使用支票人員回單位後必須及時向財務部門結算。

(4)設置“空白支票簽發登記簿”,實際空白支票領用銷號製度。各單位簽發空白支票要設置“空白支票簽發登記簿”,實行空白支票領用銷號製度,以嚴格控製空白支票的簽發。“空白支票簽發登記簿”一般包括領用日期、支票號碼、領用人、用途、收款單位、限額、批準人和銷號等相關內容。經單位領導批準,出納人員簽發空白支票後,應在“空白支票簽發登記簿”上加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