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 工商稅務易犯錯誤(3)(3 / 3)

要點解析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納稅人範圍比公司所得稅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是1994年工商稅製改革後實行的,它把原國營企業所得稅、集體企業所得稅和私營企業所得稅統一起來,形成了現行的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為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六類:

(1)國有企業;

(2)集體企業;

(3)私營企業;

(4)聯營企業;

(5)股份製企業;

(6)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企業是指按國家規定注冊、登記的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獨立經濟核算是指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製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使用本法,這兩類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可,這樣能消除重複征稅。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係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係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稅率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即據以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法定比率。根據2008年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規定一般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另有兩檔優惠稅率,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10萬元的,稅率為27%,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稅率為18%;特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為15%。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稅。

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

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係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現在減按10%的稅率征收。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所得稅征收注意事項

(1)企業自產自用產品企業所得稅的征收。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9號)第二款的規定:“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非生產機構、捐贈、讚助、集資、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麵時,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其產品的銷售價格,應參照同期同類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沒有參照價格的,應按成本加合理利潤的方法組成計稅價格。”因此,無論企業在自產自用產品上怎樣核算,都應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各種價內外基金、費用和附加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征免企業所得稅等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22號)規定,企業的一切收入包括向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都應並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中,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

(3)企業未按期預繳所得稅是否加收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稅的,應視同滯納行為處理,將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同時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4)企業哪些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項目不得在稅前扣除:

◆資本性支出;

◆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

◆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

◆各種讚助支出;

◆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出納箴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分支機構稅務登記錯誤

情景案例

某總公司屬於營業稅範圍,但企業所得稅在國稅交納。2009年3月份,該公司準備在其他省市成立分公司,該公司的財務人員認為可以不用在國稅辦理稅務登記證。

問題把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範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規定,2008年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2009年起新成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區經營彙總企業,總機構按基本規定確定的原則劃分征管歸屬,其分支機構所得稅的管理部門也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一致。所以,上述案例中,該總公司在其他省市成立的分公司辦理稅務登記需與總公司稅務登記機構保持一致,也在國稅辦理稅務登記。

要點解析

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它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是征納雙方法律關係成立的依據和證明,也是納稅人必須依法履行的義務。稅務登記有利於稅務機關了解納稅人的基本情況,掌握稅源,加強征收與管理,防止漏管漏征,建立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正常的工作聯係,強化稅收政策和法規的宣傳,增強納稅意識等。

稅務登記的期限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2)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隻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3)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4)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5)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並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6)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7)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應帶的手續依行業、經濟性質與具體相關事務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所以稅務登記辦理前應谘詢相應稅務機關。但一般情況下,稅務登記應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改變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經濟類型、經濟性質、住所或者經營地點(指不涉及改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生產經營範圍、經營方式、開戶銀行及賬號等內容的,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登記書麵申請報告。

◆營業執照;

◆變更登記的有關證明文件;

◆國家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稅務登記表等);

◆其他有關證件。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登記書麵申請報告。

納稅人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內容逐項如實填寫,加蓋企業或業主印章後,於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之日起10日內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準後,報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予以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填發的稅務登記證等有關證件,並按規定繳付工本管理費。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九條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企業跨地區設點辦理稅務登記時應做到如下兩點:

(1)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應當自從當地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按其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規定的管轄範圍,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登記總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業務經營範圍及財會負責人,由稅務機關審核合格後,發給稅務登記證。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攜帶稅務登記證或注冊稅務登記證副本,以及所在地稅務機關填發規定有效期限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並接受其稅務管理。

出納箴言

總公司在其他省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所得稅的管理部門應該與總部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