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企業稅務籌劃有哪些方法
納稅人稅收籌劃的目的是在法定範圍內最大限度地減少自身的納稅支出並獲取最大經營淨收益。換言之,就是最大限度地挖掘節稅潛力、獲取節稅利益。為此,我們來分析一下獲取節稅利益的途徑。
納稅人的節稅利益一般是通過選擇低稅負的納稅方法和滯延納稅期這兩條途徑獲取的,具體而言,選擇低稅負的納稅方案又包括稅收負擔的規避和稅收負擔由高向低的轉換。這裏將從三個方麵介紹獲取節稅利益的途徑。
一、稅收負擔的規避
這是指納稅人把資本投向不負擔稅收或隻負擔輕稅的地區、產業、行業或項目上。這樣,納稅人就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據稅收上的優勢,以增強競爭實力和獲取更高的資本回報率。要做到規避稅收負擔,就要求投資者熟知接受投資國家的稅製中關於各項減免稅優惠的具體規定,並結合自身情況進行周密安排。
二、稅收負擔從高向低的轉換
這指就同一經營行為存在多種納稅方案可供選擇時,納稅人就低避高,選擇低稅負納稅方案,以獲取節稅利益。例如,在所得額的大小,即計稅所得額越大,適用的邊際稅率越高。這樣,納稅人可在稅法規定的範圍內,通過調整和平衡各納稅期的計稅所得,調整計稅所得的渠道很多,具體包括:有關收入、費用項目的確認期的選擇;資本和金融資產持有期的選擇;投資方式的選擇等。
三、納稅期的滯延
這指納稅人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將有關應稅項目的納稅期向後遞延。遞延納稅人在滯延期內取得一筆同稅款相等的政府無息貸款,有利於納稅人資金周轉,節約了納稅人的利息支出;二是在通貨膨脹的環境中,延期繳納的稅款的幣值不降,從而減少了實際納稅支出。
一些國家的稅法特別做出了可以延期納稅的規定,這一方麵是為了平衡納稅人在不同納稅期的稅收負擔,比如,納稅人在某一納稅期所得過高,有可能被允許將它平均分散到以後若幹期之內去計稅和納稅,或者是對取得高所得年度應納的稅款采取分期繳納的方式;另一方麵,遞延納稅的規定也是政府利用稅收杠杆調節納稅人經濟行為的一種手段。比如,政府為了促進投資,允許納稅人對其營業財產采用初期折舊或者自由折舊方法,這樣就可以減少高折舊年度的應稅所得,從而產生延期納稅。
另外,在《稅法》未製定專門的支付條款的情況下,納稅人可利用《稅法》本身未規定有關條款而實行延期納稅。假定有一跨國公司,母公司設在高稅國,其子公司設在低稅國,子公司取得的利潤不是彙回母公司而是長期滯留下來。這樣,母公司由於未取得股息收入,其稅款也就相應地被滯延下來了。
194.稅務籌劃與偷稅、避稅有什麼不同
關於什麼是偷稅,人們的看法基本一致。偷稅一般指以非法手段逃避稅收負擔,即納稅人繳納的稅款少於按《稅法》規定應納的稅款。偷稅可能采用匿報計稅收入或應稅交易項目,不提供納稅申報,偽造交易事項,或者采取欺詐手段假報正確的數額。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許多國家對偷稅也有與我國大體相同的法律規定。大多數國家把納稅人因疏忽而沒有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也包括在偷稅的概念之中。疏忽的行為與有意識的行為之間的差別在大多數稅收管轄區並不特別重要,而隻就其行為的稅務後果在法律上作出相應的處理。
從法律的角度看,偷稅同避稅和節稅的區別是明顯的:偷稅是違反法律的行為,而避稅和節稅都是合法行為。然而,避稅與節稅則不能以是否合法或違法加以判斷,二者之間的區別在於:避稅是納稅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鑽取稅法的空子,通過其經濟行為的巧妙安排,來謀取不正當的稅收利益;節稅則是依照國家稅法和政府的稅收政策意圖,在納稅義務確立之前所作的對投資、經營、財務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前者盡管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其內容卻有悖於國家稅法的立法意圖或政府稅收政策意圖;後者從形式到內容完全合法,反映了國家稅收政策意圖,是稅收政策所引導和鼓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