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6章 創業第十一步:創業期納稅管理(3)(1 / 3)

從行為過程的內容看,偷稅、避稅、節稅的區別在於:偷稅是通過違法手段將應稅行為轉變為非納稅行為,從而直接逃避納稅人自身的應稅責任,達到少交稅款的目的;避稅是納稅人對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模糊行為”,即介於應稅行為和非應稅行為之間的,依照現行稅法難以作出明確判斷的經濟行為進行一係列人為安排,使之被確認為非應稅行為;節稅是通過避免應稅行為的發生或事前以輕稅行為來替代重稅行為以達到減少稅款支出或綜合淨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從行為後果同國家財政(稅收)收入的關係上看,偷稅、避稅、節稅的區別在於:偷稅和避稅直接導致政府當期稅收入的減少,而且無助於財政收入的長期增長,國家當然不願看到這種情況的發生;而節稅一般不會導致政府當期預算收入的減少,而且通過對國家宏觀經濟結構的合理調整,有利於國家財政收入長期、穩定的增長。

稅務籌劃與偷稅、避稅從理論上來區分還不算太難。而在實際生活中,對三者的界定則不是很明確。比如,跨國公司憑借商法所規定的企業有自主定價的權力,利用集團內部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通過自主作價,以“高進低出”或“高出低進”的方式,將經營利潤從高稅負國家(或地區)轉向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從而減輕總體稅負。這一行為應當如何認定是偷稅、避稅還是節稅說是偷稅,其理由是作價不當本身就是一種欺詐行為,更何況許多國家的稅法已明確規定,關聯企業的內部交易應按“正常交易原則”作價。否則,顯然是違反稅法規定的避稅行為。說是避稅,其理由是納稅人利用法律上關於企業有定價自主權這一條款鑽空子。因為所謂“正常交易原則”、“正常價格”難以準確量化,征納雙方的看法常有分歧。這樣,轉讓定價隻能看做是避稅。另外,如果相應國家稅法中沒有關於轉讓定價稅收條款的明確規定,則稅務機關對被轉移的利潤無權進行納稅調整,相對於低稅國或“避稅地”而言,這一行為可能又是節稅。所以在此類問題上,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空間是非常大的。

195.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或減免稅

一、延期繳納稅款

在一般情況下,納稅人均應按期繳納稅款。但在特殊情況下,納稅人也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稅收征管法》第20條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稅收征管法的實施細則》還規定, “經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在批準的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這裏所謂特殊困難,指由於不可抗力、意外事故、三角債或債務鏈等原因造成的資金上的周轉困難。納稅人因特殊困難,影響到支付能力就可依法申請延期繳款。這是國家為照顧納稅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各種困難而賦予的一項重要權利。行使這項權利,可以緩解納稅人生產經營中的一些暫時困難,從而順利渡過難關。

二、減免稅

減免稅是國家根據經濟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的發展要求,運用稅收的調節職能,對某些納稅人或征稅對象給予的一定鼓勵或照顧。減稅是對應征稅款減少征收;免征是對應征稅款全部予以免征。享受減免稅政策後,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肯定就會輕一些,從而有更多的資金用於發展生產經營。

《稅收征管法》第21條規定,“納稅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減稅、免稅。”可見,依法享受減免稅照顧是納稅人的一項重要權利。

但是,要注意的是,減免稅必須是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免稅審查批準機關審批後才有效。未經批準的減、免稅,或者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免稅決定無效。

過去,由於稅法中規定的減免稅較多,減免稅的隨意性較大、減免稅款比較分散,納稅人較易獲得減免稅照顧。現在,雖然依法享受減免稅仍是納稅人的一項權利,但由於減免稅權高度集中(國務院),臨時、困難性減免取消了,因而享受減免稅的機會也就少了。

196.如何根據企業經營方式進行稅務籌劃

因為國家稅法的本身規定的因素,企業在選擇不同的經營方式時往往可以在稅收方麵獲得不同的回報。所以,要創業一個新企業,要根據企業經營方式進行稅務籌劃。

一、選擇企業經營方式

現代企業經營方式多種多樣,根據不同標準可以區分為不同類別。依經營活動的地域範圍,可分為國內經營與跨國經營;依經營管理的不同方式,可分為自營、聯營、代理經營等等;依經營過程的供銷關係,可分為內向經營與外向經營;依經營業務的種類多寡,可分為單一經營與多種經營;依經營期限長短,可分為短期經營與長期經營等等。一般來說企業的經營方式對投資方式存在較大的依存度,比如經營地點、經營行業、工業企業經營產品的品種等等,一般都由投資行為決定,從而對該類項目的稅務籌劃,可以歸結為相應的投資籌劃。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經營行為都由投資行為決定。比如,在投資已定的情況下,企業采購、銷售對象的選擇、產量的控製等等,都存在較大的活動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