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就是調整市場競爭關係、規範市場交易活動的法律準則,是規劃市場經濟關係的經濟法律之一。它調整的對象主要是指我國境內從事市場交易活動,向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或者可能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以下特點和原則:
1.特點
第一,它是調整市場競爭關係的法律規範。
第二,它是規範市場經營行為的準則。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市場競爭的基本原則,明確劃清了不正當市場經營行為,為經營者指明了市場活動的準則和法律依據。
第三,它適用於我國境內的所有經營者。
2.原則
第一,自願、平等、公平原則。在市場上不論經營者經濟性質,業務規模,營銷範圍有什麼差別,都處於平等的地位。其之間所發生的商品交易行為不可違背商品所有者意誌,強迫其進行交易。
第二,誠實、信用的原則。市場經營者開展任何經營活動,不可不講誠實信用,甚至爾虞我詐,否則必然擾亂和破壞市場經濟關係,阻礙經濟發展也同時使雙方的利益受到損害。
第三,遵守習慣和商業道德的原則。比如貨真價實,老少無欺,買十贈一等交易規則、慣例和促銷方式,這些習慣和道德,是商業在時間長河中積澱下來的人們共同認可、普遍接受、自覺遵循的買賣規則與經驗,它們理所當然成為經營者的行為規則。
第四,政府、社會監督原則。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個特點就是政府、社會的監督。政府通過強有力的措施製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同時又發揮包括群眾監督和新聞監督在內的社會監督,更進一步加強監督的力度、廣度和深度。
213.哪些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之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現實經營中創業者應當重點掌握以下幾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1.假名冒牌行為
它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使用與他人相近或相似,並足以造成誤認的商品名稱,包裝和注冊商標;二是未經他人允許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稱、包裝以及裝潢、企業、名稱等。
2.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這種行為主要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在宣傳商品,吸引消費者,擴大銷售和提高市場占有率的過程中,違背了真實性、科學性和藝術性的原則,作一些虛假性的宣傳。虛假宣傳主要指廣告經營者對商品內部介紹、服務項目、方式、質量等方麵做了完全不符合實際的廣告宣傳,從而導致顧客或消費者上當受騙等。
3.排擠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的行為
經營者如果利用其獨占地位,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違背了公平、平等的市場經營原則,比如有個別地方裝電話、換電話機,有關單位限定或指定用戶隻能在某個部門或營業機構購置,這種做法就限製了其他商業經營者出售電話機的可能性。顯然這是一種排擠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的做法,法律應予製止。
4.政府部門濫用行政能力
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政府部門濫用行政權力,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一是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經營者、消費者購進、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二是濫用行政權力,限製外地商品流人或本地商品流出。
5.采用賄賂手段推銷商品的行為
在實際生活中,常有個別經營者不是通過技術改進,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等方法,進行競爭活動,而以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為誘餌,推銷商品。對此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6.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商業秘密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與營業性信息。商業秘密具有知識產權性質,受法律保護,侵犯商業秘密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經營者可以有償或無償地從其他經營者處獲取商業秘密,但如果涉及以下情形則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用盜竊、利誘或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
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本利人的商業秘密。
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當明知前項違法行為,依然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
7.惡意降價,低價銷售商品的行為
惡意降價,低價銷售商品指的是降低,低價不是以經營活動的正常需要為目的,而是為了排擠競爭對手,並且需降價,低價的價格水平低於商品的成本價格,這種行為其動機是非善意的,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當然一般以下情況行為的出現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