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鮮活商品時比低於成本價銷售商品;
處理有效期即將到期的商品或積壓商品;
季節性降低銷售;
因清償債務、轉業、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8.違反有關規定的有獎銷售商品的行為
有獎銷售方式是一種促銷手段,然而不加以限製,種類越來越多,獎額越來越大,就會誤導消費傾向,引發消費者不健康的心理活動。因此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采用諾稱有獎或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
以上是八種主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另外我國還規定,故意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在招投標中招標著串通投通排擠競爭對手等也均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將會受到法律嚴懲。
214.不正當競爭行為會產生哪些後果
不正當競爭行為者是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的。我國法律中主要規定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形式。並且針對具體的不正當行為有具體的明文規定:
1.假名冒牌行為的,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根據情形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排擠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3.政府部門妨礙公平的行為,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4.采用賄賂手段推銷商品,不構成犯罪的,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虛假宣傳行為,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根據情節處以 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而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情況下代動,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
6.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7.惡意降價,低價或搭售行為,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根據情節給予其他處罰。
8.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9.故意損害他人商業信譽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責令其向受害的經營者賠償或依法給予其他處罰。
10.惡意串通投標的,其中標為無效,並根據情節嚴重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總之,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在市場競爭中追求自己最大的經濟利益,無可非議。但是作為創業者來說為了真正保證自己合法利益,使企業獲得不斷地可持續發展,一方麵一定要遠離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不致利令智昏,走向違法的道路,另一方麵要認真認識究竟什麼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在市場競爭中一旦競爭對手采取了不正當競爭手段,便可拿起法律的利器,大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四節 產品質量
215.創業者如何維護消費者權益
創業者的義務是指創業者作為經營者在銷售生活用品和提供生活服務中應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責任。在市場活動中,提供優質商品,保證服務質量,合理價格結算,創造良好的營銷環境,經營者都責無旁貸。經營者的義務概括起來就是依法經商,文明服務。它以消費者權利為前提,圍繞消費者的權利而設定。
創業者應當保障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對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或服務,應當及時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創業者如果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即使使用正確的方法仍然可能導致危害,應當向有關部門及時報告,並采取得力措施。另外為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保障消費者損害賠償權利的實現,創業者提供的商品或勞務應當明碼標價,不作虛假宣傳,並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習慣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
除此之外,創業者還應當保障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利的實現,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不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所應當承擔的因損害消費者權益而獲取的民事責任;一旦經營者的格式合同、告示不等中含有關款項所說內容,則其無效,法律不予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