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1章 創業第十二步:了解創業法律知識(3)(2 / 2)

總的來說如果由於產品的質量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銷售者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而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這是產品質量法對受害人求償的規定。此外,如果由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而導致人受到損害,卻由產品的銷售者作出賠償的,則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反之,如果是由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卻由產品生產者作出賠償的,則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例如某市一對夫婦從某超市買回家一隻高壓鍋,在家中做飯,兩人正在說笑,突然之間,隻聽見一聲巨響,高壓鍋炸開了,當場把男主人的右手臂炸掉,臉上也大麵積燙傷,慘不忍睹。該高壓鍋是由上海某廠所生產的。後來受害者要求該市某超市賠償10萬元人身損害費。事情處理的結果是:先由該超市向受害者進行賠償,然後,再由該超市向上海某廠追償。

218.產品質量問題的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產品質量發生糾紛之後,我國質量法規定了解決質量糾紛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途徑。一般當事人因產品質量發生糾紛之後可以先通過協調或者調解的方式去解決。如果當事人雙方不願以調解協商的方式解決糾紛,則可以根據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請求仲裁。如果當事人各方沒能達成仲裁協議,並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犯,可以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過程中一定要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

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質量訴訟時效期為2年。它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開始起計算,否則就喪失了損害、賠償的勝訴權。此處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而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用戶,消費者滿10年後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這一規定說明,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並不總是對產品的缺陷承擔責任的,因為任何產品都有其使用壽命與有效期的。

第五節 著作權、商標及專利

219.創業者需要知道哪些著作權知識

著作權也叫版權,是指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或者說,著作權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科學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總稱。

著作權有自己的權利特征,簡要歸納為以下幾點:

1.著作權是一種無形的知識產權

著作權是作者對其智力勞動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特殊權利,是一種無形的知識產權,這不同於有形的物權,也不同於同樣以無形財產為客體的工業產權(商標權、專利權)。就作為著作客體的作品本身而言,範圍非常廣泛,它包括口頭作品、文字作品、電影作品、電視作品、攝影作品、美術作品、音樂作品和計算機軟件等各種各樣的作品形式。

2.著作權是一種受限製的專有權

著作權既然是一種無形的知識產權,那麼,它具有無形產權的全部特征,最主要的就是它有獨占性或壟斷性。著作權的獨占性表現為未經作者授權或法律許可,任何人不得占有、控製和使用其作品,否則,便是侵犯著作權,要受到法律的製裁。同時,著作權與其他知識產權一樣,要受時間和地域的限製。此外,由於著作權的自身特點,以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文化事業發展的目的,因而它又要受“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和“強製使用”等的限製。因此,著作權的獨占性是有所限製的。

3.著作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

由於著作權製度允許獨立完成作品的多個著作權的存在;所以著作權法對著作權的保護,采用創作保護主義的原則,隻要作者獨立完成了作品的創作,就自動取得了著作權。也就是說,著作權的取得,完全基於作者獨立創作作品的行為或事實,而不需要其他任何法律事實的存在。因此,著作權的主體也就因此具有普遍存在的特性,隻要獨立創作出了作品,就可以享有著作權,而且著作權是不可剝奪的。但是,雖然人人都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但它不一定給每個擁有的人帶來實際的經濟利益,因為並不是每個作品都具有社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