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獨資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1.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2.個人獨資企業的優勢
(1)企業的設立、轉讓和解散等行為的申辦手續簡便,僅需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即可。
(2)企業主獨自經營,製約因素少,靈活性強,能迅速應對市場變化。
(3)賦稅輕,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隻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利潤歸企業主個人所有,無須與他人分配。
(4)在技術和經營方麵易於保密。
3.個人獨資企業的劣勢
(1)當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企業承擔無限責任,投資人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2)受個人能力、資金限製,信譽不高,融資不易,企業規模不易擴大。
(3)缺乏支持者。單槍匹馬地工作,容易產生孤獨感。
(二)合夥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是指由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1.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夥人。
(2)有書麵合夥協議。
(3)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2.合夥企業的優勢
(1)由於出資人增加,擴大了資本來源和企業信用能力。
(2)由於合夥人具有不同的專長和經驗,能夠發揮團隊的作用,有利於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
(3)由於資本實力和管理能力提高,企業的經營規模可能擴大。
3.合夥企業的劣勢
(1)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企業產權流動困難。合夥存續期間,如欲抽資,必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3)合夥企業的融資能力仍然有限,規模仍受限。
(4)管理協調成本較高。原則上,全體合夥人都有權參與經營決策,如果發生意見分歧,就會影響企業有效經營。
(三)公司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定條件和程序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我國的公司形式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要求高,股東人數要求多,一般不適合初次創業者選擇。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50人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1.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額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共同製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2.有限責任公司的優勢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與個人的其他財產無關。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的存續時間,不會因個別股東的意外而消失。
(3)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可以分離,聘請職業經理人代理經營權,更好地適應市場競爭。
3.有限責任公司的劣勢
(1)設立程序比較複雜,創辦費用高。
(2)為了規範公司治理結構,政府對公司的限製較多,法律要求較為嚴格。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司有些信息如會計報表等必須公布,喪失了一定程度的保密性。
除此以外,企業組織形式還有個體工商戶、個人工作室等,都可供創業者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