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信用:一個現實而緊迫的課題
什麼是政府信用?很多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政府信用的內涵作了界定。有學者從道德評價和價值判斷角度來界定:政府信用,就是國家行政機關的信用,是社會組織、民眾對政府信譽的一種價值判斷或主觀評價,它是政府行政行為所產生的信譽和形象在社會組織和民眾中所形成的一種心理反映。它既包括民眾對政府整體形象的認識、情感、態度、情緒、興趣、期望和信念等,也體現為民眾自願地配合政府行政,減少政府的公共管理成本,以提高公共行政效率。還有學者從主體行為和客體評價兩個角度來闡述政府信用的內涵:“政府信用是指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在經濟社會管理和服務活動中能夠履行契約而取得的信任,是社會組織、民眾對政府行政行為所產生的信譽和形象的一種主觀評價或價值判斷。它主要包括三層含義:第一,國家行政機關以平等主體的身份與個人或企業簽訂行政合同(或行政契約),並能夠以實際行動履行合同而取得對方當事人的信任;第二,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過程中,能夠做到依法行政,從而取得社會的信任;第三,國家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政策和行政合同具體約束的情況下,也能始終主持正義,維護公眾的利益,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從而取得社會的信任。”本書認為,政府信用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作為社會經濟管理者、公共產品的提供者、獨立的經濟人,在其管理活動、服務活動、供給行為和交易行為中,能夠履行契約,取得公眾信任的行為和品質。
政府信用與其他信用形式一樣,具有價值,可以計量。政府信用的計量角度是多方麵的,標準普爾的主權信用評級、聯合資信公司的地方政府信用評級、國內學者李長江的地方政府信用評級模型,都是有價值的研究。
標準普爾的政府信用等級評價體係,是對各國(或地區)政府按期償還債務的能力和意願——即對主權信用風險所做的評估。1980年,標準普爾評估了12個國家(或地區)政府的債務信用,級別均為AAA級。目前,由標準普爾監控的100多個國家和地區政府債務信用等級,從AAA級到D級不等,標準普爾政府債務信用等級評價體係已經成為全球金融市場政府債券投資者首瞻的投資風險指示器。2010年12月,標準普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長期主權信用評級由“A+”調升至“AA-”,評級展望穩定。中國主權信用等級的提升,主要是因為中國財政靈活性不斷改善,外部流動性充裕,國際儲備連年增加,銀行不良資產比例不斷下降,政府堅定的改革決心提升了中國經受衝擊的能力並推進了漸進式改革進程。
國際信用等級的持續上升,並不意味著政府國內信用水平的提升。標準普爾的政府信用評價,僅僅反映了一國政府的國際債務信用等級,因而是不太全麵的。因為反映一國信用水平的,不僅僅是國際債務償還能力和意願這一個指標,主權政府在其他國際事務中的行為,也是決定政府主權信用的重要指標。此外,政府麵對的不僅僅是國際社會,它首先麵對的是本國公民,按照契約觀,政府的公共權力來自公民的委托,公民理應成為政府信用最直接最主要的評判者。政府的信用,通過政府的行為表現。眾所周知,政府最主要的職能有兩個: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公共管理的效率和公共服務的質量,也就成為公民衡量政府信用的兩大重要指標。我國政府公共管理的效率雖然不斷提高,但是離公眾期望的目標還有很大距離;公共服務的質量和覆蓋麵、公共物品的數量和差異分布,都還不能令公眾滿意。
政府行為是政府信用的直接反映。範柏乃對此做過研究。他采用7點量表,設計了我國地方政府信用水平的問卷調查表,內容涉及法規政策的連續性、法規政策的完備性、行政決策的科學性、政務信息的公開性、行政審批的規範性、政府幹預的有效性、市場監管的公平性、政府官員的廉潔性、行政執法的公正性和政府職能的合理性,對浙江大學300餘名MPA和行政管理專業的研究生進行調查。調查結果顯示:我國目前省級、地市級、縣級和鄉鎮四個層級的地方政府信用水平都明顯偏低;地方政府信用水平得分隨著政府層級的降低而降低。由於被調查者的同質性,這種結果有待商榷。如果直接麵向社會普通公眾調查,政府信用得分可能會更低。地方政府信用缺失已經成為影響地方經濟發展(這在招商引資方麵最明顯)、社會安定的重要因素。
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模式是政府主導型的,改革采取自上而下逐步推進的方式,政府在改革發展中的作用不可替代。從總體上說,現在依然是一個“強政府”的時代,改革並沒有削弱政府的主導作用,在金融、軍工、能源、航運等重要領域和重點行業中,國家依然擁有絕對控製力。在經濟活動中,政府的信用可以被量化分析,政府信用的低水平與日益強大起來的國家實力顯然不適應。因此,研究政府信用,對於建立廉潔、高效、務實的政府,意義重大。
二、國內研究狀況
篇名中含有“政府信用”、“政府誠信”關鍵詞的學術論文,2002年公開發表的為41篇,2003年論文達81篇之多,2004年也達75篇。這些研究涉及以下主題:政府信用的內涵和分類;政府信用的意義分析;政府信用的評價體係與評價模型研究;政府信用缺失的原因分析;重建政府信用的路徑研究。
(一)政府信用的內涵和分類
政府信用是指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在經濟社會管理和服務活動中能夠履行契約而取得的信任,是社會組織、民眾對政府行政行為所產生的信譽和形象的一種主觀評價或價值判斷。它主要包括三層含義:第一,國家行政機關以平等主體的身份與個人或企業簽訂行政合同(或行政契約),並能夠以實際行動履行合同而取得對方當事人的信任;第二,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過程中,能夠做到依法行政,從而取得社會的信任;第三,國家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政策和行政合同具體約束的情況下,也能始終主持正義,維護公眾的利益,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從而取得社會的信任。前兩層含義主要體現的是法律方麵的信用,後一層含義主要體現的是道德方麵的信用。
政府信用就是國家行政機關的信用,是社會組織、民眾對政府信譽的一種主觀評價或價值判斷,它是政府行政行為所產生的信譽和形象在社會組織和民眾中所形成的一種心理反映。它既包括民眾對政府整體形象的認識、情感、態度、情緒、興趣、期望和信念等,也體現為民眾自願地配合政府行政,減少政府的公共管理成本,提高公共行政效率。
政府信用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在有法可依時,能嚴格依法行政,在無法可適用時能堅持誠實信用的原則,始終正確履行職責,維護社會正義和公眾利益;始終信守並兌現自己製定的政策、法規、承諾。二是政府在作為信用關係平等主體的一方時,始終能恪守契約,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