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成本和交易費用的內涵
新製度經濟學研究製度的構成和運行有兩個基本原理:交易費用和產權分析。諾思認為,交易成本和產權分析的經濟學方法,是研究各個層次社會的通用工具。
近代製度經濟學的代表人物康芒斯首先將交易概念一般化,交易是人與人之間的活動,是“製度”的基本單位,“製度”的實際運轉是由無數次“交易”構成的。康芒斯將“交易”分為三種基本類型:買賣的交易,即平等人之間的交換關係;管理的交易,即上下之間的交換關係;限額的交易,主要指政府對個人的關係。不同的經濟製度實際上是這三種交易類型的不同比例的組合。遺憾的是,康芒斯沒有將經濟學的分析方法用於製度分析和運行。
交易費用的思想最先由科斯在其經典論文《企業的性質》(1937)中加以闡述,他指出,“使用價格機製是有代價的”。在《社會成本問題》(1960)中,交易費用思想被具體化:“為了執行一項市場交易,有必要發現和誰交易、告訴人們自己願意交易以及交易條件是什麼,要進行談判、討價還價、擬訂契約、實施監督以保證契約的條款得以履行,等等。”科斯關於交易成本的核心思想可以歸納為:(1)指出零交易成本的局限性;(2)研究存在交易成本的社會;(3)所有的組織形式都存在缺陷,主張通過比較製度分析考察可行的組織形式之間的相互替代;(4)上述行為決定於對契約、契約過程和組織詳細的微觀分析研究。
那麼,什麼是交易費用和交易成本?不同的經濟學家從不同的角度給出了不同的解釋。阿羅(1969)首次使用“交易成本”這個概念,他認為,“市場失靈並不是絕對的;最好能考慮一個更廣泛的範疇——交易成本的範疇,交易成本通常妨礙——在特殊情況下則阻止了——市場的形成”,“交易成本”是“利用經濟製度的成本”,包括:信息費用和排他性費用、設計公共政策並執行的費用。科斯認為,交易成本是獲得準確市場信息所需要付出的費用,以及談判和經常性契約的費用。威廉姆森認為交易費用由兩個部分構成:事先的交易費用,即簽訂契約、規範交易雙方的權利、責任等所花費的費用;事後的交易費用,即改變契約條款到退出契約所花費的費用,包括:(1)當交易偏離了所要求的準則而引起的不適應成本;(2)倘若為了糾正事後的偏離準則而作出了雙邊的努力,由此引起的爭論不休的成本;(3)伴隨建立和運作管理機構而來的成本,管理機構也負責解決交易糾紛;(4)安全保證生效的抵押成本。巴澤爾把交易成本定義為轉讓、獲取和保護產權有關的成本,個人交換對經濟資產所有權和確立他們排他性權利的費用。張五常將“交易費用”擴展為“製度費用”——交易費用“是一係列製度費用,其中包括信息費用、談判費用、起草和實施合約的費用、界定和實施產權的費用、監督管理的費用和改變製度安排的費用”。
張五常從分析不同經濟製度的交易成本出發,提出交易成本的差異是一個社會製度選擇的決定性因素。認為任何社會隻要有製度就存在交易成本,他將之稱為製度成本,不同的製度有不同的交易成本。製度成本實際是社會人力、物力及財力在非生產方麵的消耗,國富民安與一窮二白的分別主要取決於交易成本在國民收入中所占比重的高低。交易成本是決定製度形式的關鍵,因此一種製度的選擇是以降低交易成本為目的的(這與諾斯的觀點相似)。張五常還指出,“交易費用包括一切不直接發生在物質生產過程中的費用”,那麼,作為非物質生產的政治過程中,必然也存在“交易費用”。政治製度的產生、政治契約的簽訂,目的是為了降低政治活動的成本。經濟製度的選擇,在很大程度上是政治選擇的結果。比如我國的經濟體製改革,就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自上而下推進的,而非市場自發選擇的結果,不同的製度,影響著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