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9章 研究結論及建議(3 / 3)

(3)中國銀行卡市場各發卡機構的經營策略:在研究市場競爭策略時,必須研究其他主要發卡機構的市場策略,應努力降低銀行卡業務的成本,提供差異化的銀行卡產品和服務,創造自己的銀行卡品牌,以提高銀行卡業務競爭力。在發展信用卡業務方麵,發卡機構在發行信用卡前必須加強營銷宣傳力度,讓更多的人了解申請信用卡的程序,同時,要避免申請手續繁多。在信用卡發行的營銷工作中,要注意市場細分和目標市場選擇,要特別針對在金融機構和外資企業工作的人員,要把城區居民作為信用卡營銷的重點。要進行在信用卡發放和刺激持卡人使用的營銷工作中,要特別針對那些受教育程度高以及那些收入水平高的人員,促使他們申請信用卡,刺激他們更多地使用信用卡消費。

(4)在我國銀行卡市場交換費的定價上,研究認為,隨著我國銀行卡市場的發展,今後應對信用卡和借記卡的交換費采取不同的定價,包括定價方式和價格水平。

(5)對改善我國銀行卡生態環境的建議:政府應加大對我國銀行卡產業發展的扶持和推動力度。一是建議地方政府借助行政手段和經濟杠杆,出台銀行卡產業發展規劃,發揮宏觀調控職能,全力支持銀行卡產業,帶動信息產業和現代服務業的全麵發展。牽頭成立領導機構,推動建立銀行卡產業運作體係。以積極的產業政策引導銀行卡產業發展,鼓勵商戶特別是中小商戶受理銀行卡的積極性。二是建議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結合自身職能,製定具體措施,提供政策扶持,擴展銀行卡應用領域,推行和一般商戶不同的交易扣率。三是建議地方政府監管部門進一步規範並適當引導受理市場建設。四是建議各地人民銀行作為行業主管部門,繼續加大支持力度,在業務指導、引導和推動銀行卡產業發展、改善受理環境、理順和協調各參與主體的利益關係等方麵發揮更大作用。完善銀行卡產業發展的法律和製度環境。加快社會征信體係的建設。加強銀行卡宣傳,提高銀行卡的社會認知度。

(6)對我國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建議:對於信用卡詐騙罪中“信用卡”的含義,筆者認為,至少在對現行刑法中有關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未作修正之前,該罪中的信用卡理應包括借記卡。盜竊信用卡並加以使用行為的定性。分析我國刑法的這一規定,我們不難發現,這種情況實際上是刑法中的結合犯,也即刑法將盜竊罪和信用卡詐騙罪規定在一個條文裏,明確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的情況。盡管在這種情況中,行為人的盜竊信用卡行為和冒用他人信用卡行為具有相當密切的關係,因為行為人盜竊後的冒用行為,完全可以視為是盜竊行為的延續,是對盜竊信用卡後的一個價值實現過程。但是,我們也不應該否定,這種情況仍然符合“獨立性”和“結合性”這兩個構成結合犯所必須具備的要件,因而,將其視為結合犯是完全正確的。拾得信用卡並加以使用行為的定性。筆者認為,拾得信用卡和密碼後在自動櫃員機上取款的行為,顯然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行為,完全符合刑法中規定的冒用行為的特征。銀行對於行為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無法加以識別,是因為行為人掌握了他人信用卡的密碼,在這種實際使用者冒充持卡人的虛假情況下,銀行信以為真而實施付款行為。其中,銀行顯然處於被騙者的地位。對行為人而言,無論被騙者是誰,隻要其實施了詐騙行為,均可能構成詐騙類的犯罪。

(7)健全的法律體係是保證我國社會征信體係客觀、公正、健康發展的製度基礎,因此,建議加快我國社會征信體係建設中相關的法律基礎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