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門學科的建立,都需要一定的理論假設作為其基礎。“科學思考的藝術--無論在物理學、生物學還是在經濟學中--就是決定作出什麼樣的假設。古典經濟學的一個重要的理論假設就是“經濟人”假設,即假設所有的市場經濟參與者均為理性和自私的個人。理論假設並非意味著其描述為真,即市場經濟的參與者實際上也有非理性與非自私的一麵。但是,如果沒有了“經濟人”的理論假設,古典經濟學就不可能成為一個邏輯自洽的學科。我們很難想象古典經濟學交換規律在人人都是雷鋒的前提下能夠自圓其說。理論假設使得某一特定的學科對世界的解釋成為可能。任何的科學--如果不使其淪落到包治百病的神學的境地--隻在其理論假設的條件下方可成立。法律適用學也不例外。作為研究將一般的法律應用於具體的涉法事實的國家權力活動的理論,法律適用學以法律實證主義為其理論假設。即法律適用學的研究是以承認法律實證主義的核心觀點為前提的研究。具言之,法律適用學的理論假設有如下幾點。
一、法律的國家意誌性
法律的國家意誌性,即法律是國家製定和認可的法律規範,法律是國家意誌的體現,國家的立法權是唯一的法律淵源。法律的國家意誌性意味著凡是未經國家立法程序製定和認可的社會規範均不是法律,均不能成為法律適用的依據。法律的國家意誌性並非實際法律現象的完全反映,而是法律適用學的理論假設。法律適用學作此理論假設就將其研究範圍完全限定與對正式法律淵源的法律適用,而排除了實際情況中出現的對習慣、學理和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判例的法律適用。
二、法律價值的自足性
法律價值的自足性,即對法律秩序的價值評判完全可以從法律秩序內部進行證立,法律秩序的價值與法律秩序之外的道德、倫理、政治因素無關。法律秩序並非沒有價值,但法律秩序的價值隻與法律秩序有關,而於法律秩序以外的道德、倫理、政治等無關。法律適用結論的合理性隻以法律適用者是否真正並且完整地實現了法律秩序根本價值為評判依據,而不能以其是否滿足道德、政治、倫理標準為依據。如果不使法律適用學成為一種道德哲學、政治哲學或者倫理學,那麼這種關於法律秩序自足性的假設就必須存在。
三、法律有效價值的局部性
在法律適用中,由於法律適用使命的特定性,使得法律有效的價值限於一定的層麵。即法律規範是否有效,是否有約束力隻與其是否滿足法律秩序中的法律效力承認規則有關,而與其法律效力判斷規則以外的因素無關。任何滿足法律效力承認規則的法律規範均為有效的法律規範,均可以成為法律適用的依據。因此,法律適用學隻在具體的法律規範是否滿足法律效力承認規則這一點上考慮法律的有效性,而不在法律規範是否滿足道德、倫理、政治標準等方麵考慮法律規範的有效性。對於法律適用學而言,後者並非不重要,但卻不是自己的研究內容。
四、法律適用主體的從屬性
法律適用主體的從屬性,即法律適用主體隻能按照法律秩序本身的指向進行法律適用活動,而不能在其中摻雜自身的價值判斷。本書前麵提到,法律適用的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法律適用主體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存在自身的價值判斷。這個特點是法律適用的實際情況,但卻不是法律適用學研究主要考量的問題。法律適用學研究是立足於法律適用主體的從屬性進行研究,這意味著法律適用學不可能成為關於法律適用主體行為預測的學科。
從以上四點理論假設出發,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理論預設,即法律適用活動的結論是具有客觀性的法律判斷,這使得法律適用學的研究成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