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名思義,法律適用學就是以“法律適用”為研究對象的法學門類,即研究“將一般的法律應用於具體的涉法事實的國家權力活動”的理論。根據當前法學界對於不同法學研究門類的劃分,法律適用學可以作如下界定。
一、法律適用學屬於公法學
法律適用學屬於公法學。法學研究根據其所研究的法律現象的屬性,一般可以分為公法研究和私法研究,研究公法的屬於公法學,研究私法的屬於私法學。當前法學界也有很多學者主張在公法、私法二分法的基礎上增加社會法,構成公法、社會法、私法三分的基本結構。筆者不反對這種觀點,但由於這種觀點還存在爭議,並且與本書主題無關,所以為穩妥起見,本書采用已經形成共識的公法、私法二分法。根據大陸法係的一般法學理論,公法和私法劃分的標準很多,一般而言認為公法涉及國家機關之間以及公民與國家機關之間的法律關係,私法則涉及公民之間或公民與私人團體之間的法律關係。MarryA.Glendon,MichaelW.GprdonandPaololG.Garozza,ComparativeLegalTraditions,WestGroup,1999,p.108.法律適用學以法律適用作為研究對象,而法律適用屬於國家權力活動的一種,涉及的是典型的國家機關與公民之間的法律關係,所以法律適用學屬於公法研究的範圍。作為公法學的法律適用學具有三個重要的特點:首先,法律適用學的主要使命在於控製法律適用主體的權力濫用,以確保法律適用的可預見性和實質公正。其次,出於對國家公權力的天生不信任,法律適用學中對於法律規則的解釋方法更多地采用限縮解釋而非擴張解釋。最後,法律適用學由於其所研究的對象均屬於國家機關的權力活動,與憲法學、行政法學等公法學科關係密切。
二、法律適用學屬於應用法學
法律適用學屬於應用法學。國內主流教科書將法學分為理論法學與應用法學,“理論法學綜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規律等。。根據這個定義,法律適用學顯然屬於應用法學的範疇。理論法學與應用法學的區分在於其是否以現行的法律秩序為基礎和前提。作為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規律的理論法學並不以某一特定時空的法律秩序為依據,其研究結論具有較強的抽象性,可以適用於一切法律現象。而作為應用法學的法律適用學研究則以特定時空有效的法律秩序為依據,並且其研究結論隻能應用於特定的法律秩序內的法律適用活動,具有較強的實踐性,隻能適用於特定法律秩序內的法律現象。這種不同是因為應用法學都是直接服務於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等法律實踐活動的,而這些法律實踐隻能以現行有效的法律秩序為依托。當然,法律適用學的實踐性並不意味著法律適用學沒有自己的理論,這種理論法學與應用法學的區分更多程度上隻是一個相對的界限:理論法學中也要充分考慮現行法律秩序中的合理因素,應用法學研究也要充分吸收理論法學的研究成果。
三、法律適用學屬於法教義學
法律適用學屬於法教義學。法教義學的德語為“Rechtsdogmatik”,又譯成法律釋義學、法律信條學等。。換言之,法教義學就是一種在承認法律經典文本的權威性的基礎上對其進行詮釋的學問。盡管法教義學的主要使命之一在於對特定法律文本及其含義的批判與建構,但法教義學作為一種研究進路從整體上並不試圖推翻或者否定特定法秩序的權威。法教義學的批判是以法律秩序的整體的價值為依托的批判,而不是以法秩序之外的價值或現實為依據的批判。法律適用學屬於法教義學在於其全部研究均以現行有效的法律秩序整體價值和規整為依據,其針對具體法律規範或法律適用行為的批判均屬於法律秩序內部的批判,而不是從外部進行的批判。法律適用學的根本在於真正地理解法律,完全地實現法律秩序的根本價值以及在此目的之下對於具體法律適用活動脫離法律秩序根本價值的批判和理論糾正。法律適用學從來不否定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甚至心理學上的研究成果對於理解現實法律適用活動的重要性,但作為法教義學指導下的法律適用學注定隻將其目光集中在純粹的法律秩序內部的證立,而非其他。
四、法律適用學不屬任何部門法學,但涉及所有部門法學
法律適用學不屬於任何的部門法學,但其所研究的對象包括所有的部門法學。法律適用學是應用法學內部的一個廣泛的橫跨所有部門法學的學科。法律適用是所有部門法學都麵臨的課題,無論是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都要麵臨法律適用的問題。在我國憲法法律適用問題尚處於理論探討階段,但從世界範圍來看,憲法法律適用是法律適用中的一個重要內容。法律適用也必須從民法法律適用、刑法法律適用、行政法法律適用的實踐出發構建自己的理論體係,並且應用於民法法律適用、刑法法律適用和行政法法律適用。從這個角度上看,法律適用學也屬於應用法學領域的一個新興學科,是各部門法學發展到一定程度上的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