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法律後果
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的構成要素有二要素說和三要素說,但其中都有法律後果這一構成要素。。肯定式的法律後果表現為“法律上的權利或獎勵”,即法律承認該種行為合法、有效並加以保護;否定式的法律後果表現為“法律上的責任或製裁”,即法律上認為是違法、無效的,有時帶有製裁性,常見的製裁形式有撤銷、追究法律責任等。
(二)法律後果的情形
法律後果一般由一定的法律事實所引起,一旦法律事實出現,它就會引起一定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如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會引起行政賠償法律關係的產生、司法機關的法律適用錯誤會引起司法賠償法律關係的產生,等等。當然對法律後果的不同分類也會有不同的法律後果的情形,如以法律事實的出現所引起法律關係的變化為標準,法律後果包括如下三種:①法律關係的產生;②法律關係的變更,包括法律關係主體的變更、權利義務的變更、法律關係客體的變更;③法律關係的消滅。例如,由於公民死亡,喪失國籍或被剝奪政治權利,導致一般法律關係消滅。
本章所述的法律適用錯誤的法律後果是指法律適用主體在將一般性法律應用於個別性的社會現實時不符合法律的適用規則,從而發生法律規範所規定的人們的行為在法律上引起的結果。法律後果是對原來行為的肯定或者否定,法律適用錯誤的後果必定是對法律適用錯誤行為的一種否定,是對法律適用錯誤行為的一種製裁或需要承擔責任的規定。雖然說具體適用法律的是公務員或工作人員,但是公務員或工作人員是代表法律適用主體適用法律,履行的是職務,因此法律適用錯誤的法律後果是對法律適用行為的否定。雖然這種否定也是間接地對公務員或工作人員否定,但這種法律後果的否定是針對行為主體的直接否定。公務員或工作人員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法律適用錯誤需要承擔法律所規定的責任並不是本文所界定的法律適用錯誤的法律後果。
法律適用錯誤的法律後果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本文從法律適用主體的角度對法律適用錯誤的法律後果進行討論。
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是一種行政違法,它是指行政機關在將一般性法律應用於個別性的事實時不符合法律的適用規則。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征:
(1)行政行為與法律之間缺乏關聯性。依法行政是行政機關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必須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也就是說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的決定需要與法律之間具有直接的關聯性。如果行政行為和法律之間不具有關聯性,那麼該行政行為必定違法。
(2)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是作為形式的違法。適用法律錯誤的前提是在行政機關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過程中發生的,它以已有的行政行為為基礎。如果是不作為形式的違法,那麼行政機關根本就沒有適用法律,也就談不上適用法律錯誤。
(3)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中的“法律”是廣義上的法,其範圍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還應包括其他行政規範性文件。對於行政機關而言,其他規範性文件是對上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化,對行政機關具有約束力。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以規章為參照,這些法律規範必須是合法的,法院才能適用;而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所依據的大部分法律規範是具體化的法律,即規章和其他行政規範性文件等,這些規範性文件隻要發布就推定為合法,對行政機關有拘束力,行政機關必須按照這些規範履行職權和職責。
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發生後,該行政機關有義務自行糾正錯誤。如果行政機關不自行糾正,行政相對人可以根據《行政複議法》與《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需要承擔法律所規定的責任或受到法律規定的製裁,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承認錯誤,賠禮道歉。當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害時,行政機關應當承擔承認錯誤,賠禮道歉的法律後果。這是一種最為輕微的法律後果。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賠禮道歉;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安機關在行使職權時是將一般的法律應用到具體的行政活動中去以實現法律目的,如其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履行職權,正確適用法律,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2)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行政機關適用法律錯誤給行政相對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對其造成不良影響。當行政機關適用法律錯誤給當事人的名譽造成損害時,應當在相應的範圍內予以消除影響,使行政相對人的名譽得到恢複。該種形式的法律後果的行使方式有在報刊上作出說明,或在行政相對人生活或工作的場所作出說明。總之,不論以何種形式消除影響,都得使相對人不再因為適用法律錯誤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3)撤銷違法與確認違法或無效。行政機關適用法律錯誤後,行政機關本身就有職責消除違法狀態。行政機關撤銷適用法律錯誤的行政行為可以是自己發現的,也可以是上級機關責令的或者行政相對人要求的,亦可以是法院作出的判決。行政機關適用法律錯誤的撤銷違法針對的是已經完成的行政行為,也就是行政機關已經將法律的一般規定應用到具體的個案中。如果某個行政行為適用法律錯誤,而該行為不具有可撤銷性,那麼有權機關應當確認該行為無效或者違法。
(4)糾正不當。法律是一般抽象的規定,需要行政機關針對個案進行衡量以作出正確、適當的行政行為。如今,很多行政機關對裁量的範圍作出了規定。如果行政機關是適用這些規定時違反了同等情況同等對待的原則,對行政相對人作出了不當的決定,那麼行政機關需要進行糾正。
(5)返還權益。如果行政機關在適用錯誤的法律,剝奪了行政相對人的權益,行政機關在承擔其他後果的同時,還需要返還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如行政機關對相對人作出的處罰適用法律錯誤,多收罰款或沒收過多的財物,行政機關都應當及時返還給行政相對人。
(6)恢複原狀。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造成行政相對人的財物損害的,能夠恢複原狀的,行政機關應當承擔修理的責任。
(7)行政賠償。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所產生的是否定性的法律後果,以上隻是對主要的行政機關適用法律錯誤的法律後果進行了列舉,或許還有缺漏。隻要有法律規定,都是本文所指的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的法律後果。
(二)司法機關法律適用錯誤的法律後果此處的司法機關僅指法院。
司法機關法律適用錯誤是指司法機關作為法律適用主體在將一般性法律應用於個別性的社會現實時不符合法律的適用規則。司法機關法律適用錯誤的行為會引起以下主要法律後果。
1改判或重審
未生效的一審法院判決,當事人可以通過上訴來解決法律適用錯誤,通過二審法院予以改判。我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對一審程序中法律適用錯誤作了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一審法院法律適用錯誤,二審法院應當依照訴訟法的規定給予改判。
對於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是否法律適用錯誤隻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才能發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的申請符合“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也就是說,司法機關法律適用錯誤被認定後,原審法院承擔起再一次審理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