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 玩耍安全(1)(1 / 3)

案例

遊樂場事故:2010年6月29日下午16時45分,深圳東部華僑城太空迷航娛樂項目發生安全事故,造成6人死亡,10人受傷,其中重傷5人,其餘人員安全疏散。事故發生後,當地政府要求立即組織力量對全市娛樂設施展開隱患排查,國家有關部門隨後也發文要求各地對遊樂設施進行全麵檢查,排除安全隱患。

溺水事故:2010年5月3日上午10時49分,珠海市公安局110接到報警,稱鬥門區鬥門鎮八甲村舊赤水坑有人溺水。接警後,110迅速指派鬥門警方趕赴現場處置,並通知120到場救護。經120醫生檢查證實,1名4歲兒童已溺水身亡,另一名5歲兒童送醫院經搶救無效後亡。

2009年6月30日,一名前來杭州蕭山過暑假的10歲女孩,在蜀山街道和玩伴在池塘玩水時不幸溺水身亡;2009年6月25日傍晚,15歲的陝西男孩小趙,跳進貼沙河中嬉水,再也沒有回來;2009年7月6日,一名11歲男孩在杭州建德一遊泳館溺水昏迷;2009年7月21日中午,一名11歲男孩和同伴在湖墅南路德勝路旁霞灣橋下的河裏摸魚,溺水身亡,孩子的父母是安徽籍民工,當時正在家裏午睡。

墜落事故:2010年7月19日黃昏時分,廣東東莞虎門金洲社區一出租屋發生一起慘劇。慘劇的受害人是一位跟從打工父母來到東莞的4歲孩子阿然。阿然放暑假後,剛從老家來到虎門父母身邊不久。這一天,出於好奇,在五樓玩耍的阿然爬上陽台隻有75厘米高、5厘米寬的鐵質護欄,結果一不留意從護欄上摔至一樓,送到醫院後不治死亡。

點評

玩耍,可以說是孩子們的“專利“,更是他們的“特權”。上述不幸的玩耍、遊樂安全事故,最終還是剝奪了孩子們的“專利”和“特權”。

有關部門曾經做過調查,結果顯示:近5年來14歲以下兒童發生意外事故的原因中,因娛樂及運動設施發生的事故最多,在運動體能逐漸發達、4歲之後愈加好動的孩子中,更是經常發生。在我國,孩子安全玩耍的空間正在逐漸消失:路邊幾乎成了汽車的停車場,巷子裏汽車和摩托車來來往往,就連大樓中庭和公園、運動場的安全都無法讓人放心。另外,周邊的娛樂設施大多缺乏定期的維護和檢修,有的甚至生鏽和腐蝕了,可天真的孩子們對此卻一無所知這一切,使得既想讓孩子有個快樂的童年,又希望孩子安全有保障的父母們著實為難!

從宏觀角度來看,如何建設適合孩子們的遊樂場所,提供給他們能夠安全地跑跳玩耍的地方,這是個巨大的社會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微觀地說,孩子天性好動,千萬別讓他脫離你的視線。家長和老師首當其衝地要承擔起確保孩子玩耍、遊樂安全的使命。

如何確保孩子的玩耍和遊樂安全呢?在美國、加拿大,法律規定12歲以下的兒童不可以獨處,哪怕在家裏也不可以,一定要有成人陪伴。孩子處於脫離監護的狀態時,如果被鄰居及任何人發現後報警,都要追究家長的刑事責任。

為了減少相應事故的發生,家長、老師應該教育孩子,盡量選擇遊樂場、學校運動場、公園、空地等安全地帶玩耍,避免在馬路上、鐵路邊、工地周圍等危險場所逗留。

為了保護孩子們的特權,老師和家長應當明確,快樂重要,安全更為重要。有安全才有快樂!

童年就應該盡情地跑跳、玩耍。確保孩子們能夠玩得安全,是大人們的職責。

1.遊樂場的安全保障

遊樂場是孩子們經常去的地方,對於他們來說,這裏簡直就是天堂,哪裏會想到有些角落裏可能潛藏著危險?事實上,由於遊樂場的孩子人數眾多,且他們的安全意識相對淡薄,發生意外事故的可能性更高。

因此,孩子們要去遊樂場時,父母們一定要放下手頭的事,陪同孩子前往,擔負起保護孩子的責任。在遊樂場裏,父母們除了要看管好孩子,還應該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為孩子解釋娛樂器材的原理、每種設施的安全守則,並親身示範如何做到安全使用,以降低遊樂場中意外事故的發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