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 人均可支配收入——衡量人民貧富的標誌(2 / 3)

⑴調查的範圍不同。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調查統計的範圍是城市居民家庭生活收入,包括家庭成員中的職工與非職工的收入;勞動工資統計中的職工人均工資調查統計的範圍是城市在職職工的工資性收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的收入。

⑵反映的內容不同。可支配收入是反映居民家庭全部現金收入中能用於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即用家庭中得到的全部現金收入減去個人所得稅、減去記帳補貼及家庭從事副業生產支出的費用。職工人均工資是反映在一定時期內職工工作單位以貨幣形式或實物形式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即包括計時工資、基礎工資和職務工資、計件工資(包括超額工資)、各種工資性的獎金和津貼、加班加點工資、附加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但不包括職工從工作單位得到的福利費(如洗理費等)、生活困難補助費、上下班交通費、自行車補助費、獨生子女費、保健用品費、文娛費、差旅費及會議補助費、誤餐補助費等。

五、我國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獲取

目前,在我國對城鄉居民收支狀況的調查,采用的是國際上通用的抽樣調查方法。在進行城鄉居民收支狀況調查之前,首先要進行經常性記帳戶的抽選工作。在調查樣本的抽選上,城市和農村均是采用多階段抽樣的方式。所不同的是,城市在一次性調查樣本抽選前先將樣本的街道、居委會的居民家庭底冊即總體單位按無關標識排隊,用等距抽樣的方式抽選出調查戶,然後對抽中戶進行家庭基本情況和收入為內容的一次性調查,然後將抽中調查戶按人均收入水平標識排隊,再用等距抽樣方式抽選出經常性記帳戶。而農村是采用按收入標識排隊,對稱等距抽樣的方式分階段抽選出記帳戶。

在完成了經常性記帳戶的抽選工作後,要取得完整的居民收支調查資料,需經過以下幾個步驟:

第一步:布置任務(或稱開戶)。向記帳戶布置記帳任務,一般是以政府的名義召開記帳戶和有關領導參加的動員會。闡明意義,要求記帳戶記好收、支帳,向政府提供決策所必需的真實可靠的家庭生活狀況變化的資料。

第二步:試記帳。記帳戶在正式記帳之前要進行試記帳。目的是通過輔導和糾正差錯,把記帳錯誤消滅在正式記帳之前。

第三步:訪戶調查。就是調查員深入調查戶實地調查,訪戶是一項長期而重要的工作,調查初期尤為重要。它可以了解和幫助記帳戶解決記帳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同時逐步加深與記帳戶的聯係,取得進一步的支持配合。

第四步:輔導記帳。調查員具體指導被調查戶記帳,這是提高調查工作質量的重要的環節。針對有些記帳戶,特別是農村記帳戶中負責記帳的人員,文化程度可能較差等情況,幫助其提高記帳能力,以保證基礎資料的可靠性。

第五步:集中記帳。由專職或兼職調查員直接入戶收取記帳資料。每月分兩次收帳,月中和月底各一次。

第六步:審查帳本。調查員收回記帳資料後要進行審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訪戶查證落實或電話查詢。審查記帳資料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基本要領主要有:

⑴就業人口和收入的對應關係。

⑵記帳分類是否準確無誤。

⑶支出項目中單位、數量、金額及購買來源是否分清。

⑷進行邏輯關係檢查。

⑸平衡關係檢查。

第七步:編寫代碼。由於各地城鄉住戶調查報表基本上實現了微機彙總,在上機錄入彙總前,應將記帳戶記帳的每個項目按規定要求進行編碼,以便彙總。

在實施了以上步驟以後,就基本上取得了城市居民收支狀況的調查資料。但是,在進行農村居民收支狀況調查時,在經常性調查的基礎上還要進行年末的一次性調查作為補充。因為經常性調查項目較少,不能反映農村居民收支狀況的全貌。例如,根據農村的生活特點,經常性性調查資料隻能反映農民純收入中的現金部分,而不能反映農民的實物(指自留糧油等)情況。因此,必須通過年末的一次性調查來補充經常性調查資料,以全麵了解農村居民收支狀況。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標是依靠城鎮住戶調查工作而取得的。其調查方法是遵照國家統計局製定的城市住戶調查方法製度,嚴格按照隨機抽樣的原則在城區居民委員會行政管理區域內的全體住戶中進行。首先是在市區範圍內的所有街道中抽取居委會,然後再在抽中的居委會中抽選調查戶,確定為大樣本框,然後對抽出的居民戶進行一次性調查,最後通過一次調查資料進行分組再抽取目前規定一定數目戶家庭,確定為被抽中的常年記帳戶,開展日常生活收支流水帳的記錄。為確保數據的代表性和準確性,經常性調查戶每年輪換三分之一,三年過後,所有調查戶將重新抽選。

在抽選大樣本調查戶過程中,既要符合抽樣調查隨機、等距的原則,又要使抽中的調查戶家庭類型、收入水平與城鎮居民家庭總體情況保持基本一致,再有,調查戶全力配合也是順利開展城鎮住戶調查工作的前提條件之一。另外,按國家要求,縣(市)統計調查部門將要按照統一的抽樣調查工作要求,大樣本調查擴大到記帳調查戶的10倍(1000戶),每年要對調查網進行維護,更換部分調查戶。這項工作對於保證樣本代表性也很關鍵,因為代表性強弱直接決定居民收支數據的有效性。

根據國家統計局城市社會經濟調查總隊規定,城市居民家庭按生活費收入的高低共劃分為八大組,各組家庭占調查總戶數的比重分別為:

最高收入戶占調查總戶數的10%

高收入戶占調查總戶數的10%

中等偏上收入戶占調查總戶數的20%

中等收入戶占調查總戶數的20%

中等偏下收入戶占調查總戶數的20%

低收入戶占調查總戶數的10%

最低收入戶占調查總戶數的10%

其中:更低收入戶占調查總戶數的5%

居民貧困戶是指在居民整體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情況下,仍處於貧困狀況下的居民戶。貧困的含義有狹義和廣義、絕對和相對之分。在這裏,貧困的概念是指狹義的相對貧困,也就是指物質生活資料上的匱乏,指個人或家庭所得到的全部收入不能維持基本的生存需要,物質生活極端困苦。

測算居民貧困戶的核心是確定最低生活標準(也稱貧困線)。當前,國內外最低生活標準的測算方法很多。國家統計局在結合了我國國情,並對城市居民貧困問題進行了長期的深入探討和研究的基礎上,經過對多種方法的篩選和完善,總結出以下四種主要的測算方法:

⑴基本需求法:這種方法是針對現階段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居民的消費水平和消費習慣,完全依據滿足最低生活需要,確定消費的商品項目和需求量,並分別按同期的混合平均單價折成貨幣,加總計算最低生活標準。

⑵比例法:依據相對貧困的概念和居民收入的調查資料,把調查樣本中一定比例的最低收入家庭視為相對貧困層,考察他們的平均消費狀況,將消費結構中不合理的部分予以調整,得出這部分居民的消費支出額,作為最低生活標準。或直接把他們的收入水平定為貧困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