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 稅收——一個無法逃避的話題(1 / 3)

在現代社會中,“稅”幾乎無孔不入、無處不在。我們開辦了一家公司,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情是及時去稅務部門“點卯”——辦理納稅登記;公司開展了各種經營活動,要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公司購、銷或者持有不動產產權、其他固定資產,要繳納各種財產稅;公司發生一些特殊行為,要繳納行為稅;公司經營出色,賺錢了、盈利了、分紅了,公司要繳納所得稅;個人有了所得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名目繁多,讓人眼花繚亂。無怪乎西方流傳著這樣一句諺語:“一個人一生中有兩件事是逃不掉的,一個是死亡,一個是稅收。”人們不禁要問:稅是何物?你從哪裏來?會到哪裏去?

一、稅收的含義

1.稅收的產生

人類的曆史,已經有50萬年。這50萬年的曆史可以分為兩段:一段是野蠻史;一段是文明史。我國從黃帝紀元算起,文明史有4680多年。其實,黃帝那個時代還不是文明社會,中國的文明社會從夏代建立國家後算起,約是公元前21世紀。據曆史學家考證,國家建立起來後,就有“常設的公職人員”,這些公職人員要管理國家事務,不能直接參加物質生產勞動,為了獲取生活資料和保證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便憑借軍事、政治力量,向奴隸和被征服的部落無償地征收勞動產品。據《中國通史》記載,我國的夏朝就“課男以粟,課女以布帛”、“以鹽為貢”。後來又用“井田製”的形式取得稅收。到了周朝,國家開始對商人通過關卡的貨物以及打漁、狩獵等行為實行“關市之征”、“山澤之征”。到了春秋時代,開始對土地按畝征稅,稱為“初稅畝”。及至秦國“商鞅變法,開始對鹽課以重稅。漢朝光武帝,開始設立專門收稅的“稅官”。到了晉朝的後晉,開始實行“複稅製”,例如,對鹽征收鹽稅,對運鹽經過的關口征收“過稅錢”,還對城鎮賣鹽的商店征收“住稅錢”。以後各個朝代,都以稅收為取得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手段。曆史事實證明,“皇糧國稅,自古有之”,這是社會發展的產物,也是經濟發展的必然。

2.稅收產生的原因

曆史上,中央政府的職能主要在於維護國家和平。國家為了行使其職能,必須建立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專政機構;動用社會力量,征用自然資源,興辦公共建築和公共事業建立管理國家公共事務的行政管理機構。為了回報政府,人民將國民產值的一部分以稅賦形式上繳給政府。

現在的情況則稍微不同,現代政府不僅是提供安全保護,而且提供各種福利以及各種其他公共產品。清晨時分,當我們睜開眼睛,打開床頭的電燈,用的是政府提供的電力;當我們到洗手間裏擰開水龍頭準備梳洗的時候,水管裏流出的是政府提供的自來水;當我們開車去上班的時候,使用的城市道路也是政府投資建設的;在交通繁忙的路段,也還有交警在為我們指揮交通。在現代生活中,我們似乎無時無刻不在享受著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而這些由政府部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往往是免費或者是部分免費的,為此現代政府的開支是十分巨大的,由於國家並不直接從事社會生產,於是為了滿足這種需要,就需要向社會成員征稅以彌補這些公共產品的成本。可以說,稅收是現代國家的財政收入基礎,是在現代經濟中,絕大多數國家的財政收入的80%以上都是通過稅收籌集的。可以說離開了稅收,國家機器就無法正常運轉。

3.稅收產生的條件

稅收是一個古老的經濟範疇。從人類發展的曆史看,稅收是與國家有本質聯係的一個分配範疇。它是隨著國家的形成而產生的。概況地說,稅收的產生取決於兩個相互影響的前提條件:一是社會條件,即國家的產生和存在。二是經濟條件,即私有製的存在。

稅收產生的社會條件是國家公共權力的建立,即國家的產生和存在。初期的國家,社會需求主要是以武力保衛國民的社會安全、維持公共秩序、興建水利灌溉和宗教祭祀的公共工程和公共事業以及對外發動戰爭等。所以,國家是以地域劃分國民、設立公共權力、調解社會矛盾、維護公共秩序、興辦公共工程、處理公共事務、維持國家安全的權力機構。它的基本職能是對內維持公共秩序、興辦公共工程和公共事業,對外維護國家的安全。稅收實際上就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以政治權力參與社會產品分配而形成的分配形式。

稅收產生的經濟條件是私有製的存在。在私有製下,社會產品的分配是以生產資料私人占有為分配依據,即以財產權力進行分配。國家參與社會產品分配則有兩種權力,即財產所有權和政治權力。國家憑借其自身的財產所有權參與社會產品分配而形成的收入,是國家的公產收入,而不是稅收。比如說在改革開放以前,我們國家實行的是全麵的公有製,國家取得收入的主要來源的公有製企業所上繳的利潤;改革開放以後,由於實行了多種私有製並存的經濟體製,稅收才逐漸稱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而不是財產權力的分配。也就是說,當社會存在著私有製,國家將一部分屬於私人所有的社會產品轉變為國家所有的時候,國家便動用政治權力,而稅收這種分配形式就產生了。因此,國家征稅實際上是對私有財產行使支配權,是對私有財產的一種“侵犯”。

曆史上,私有製先於國家形成,但對稅收而言,是同時存在這兩個前提條件,稅收才產生。可以說,稅收是私有財產製度和國家政權相結合的產物。

4.稅收的含義

對於什麼是稅收,古今中外都有不少學者給出了自己的定義,但這些定義表述很不一致。這除了每人對稅收理解的角度不同和表述方麵的文字差異外,主要是由於稅收本身是一個發展的概念,因此,不同時期的學者對稅收的認識和理解自然就有差異,而這種差異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稅收的發展過程。

1776年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把稅收定義為“人民拿出自己一部分私人收入給君主或國家,作為一筆公共收入”,並強調國家經費的大部分必須取自於各種稅收。這一定義除說明了稅收的納稅主體是“人民”外,側重反映了稅收是一種“公共收入”,以滿足國家經費之需。

1892年英國財政學家巴斯特希爾則進一步認識到稅收是一種強製性征收。他認為,“稅收是人民或私人團體為供應公共機關的事務費用而被強製征收的財富。”日本學者汐見三朗則指出了稅收是憑借“財政權”征收的,而且論述角度也從納稅主體轉向征稅主體,他在其《租稅之基本知識》一書中對稅收作如下定義:“租稅”乃是國家及公共團體為了支付其一般經費,依財政權向一般納稅人民強製征收之財”。顯然,這裏的“財政權”所指的是區別與“財產權”的行政權力。

英國學者西蒙穧詹姆斯等在1978年初版、1983年再版的《稅收經濟學》中將稅收的無償性納入定義,認為“稅收是由政權機構實行不直接償還的強製性征收”。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對稅收理論的研究十分活躍,對稅收含義的認識方麵,在吸收西方稅收理論成果的基礎上,又進一步強調了稅收的法律特征。至此,對稅收的定義雖然在文字表述上仍有出入,理解的角度也同樣存在差異,但對稅收含義的認識已基本達成共識:

首先,稅收的征收主體是國家,征收客體是單位和個人。

其次,稅收的征收目的是為了滿足國家實現其職能的需要(西方學者更強調“公共需要”)。

第三,稅收征收的依據是法律,憑藉的是政治權力,而不是財產權力,因此,征稅體現了強製性特征。

第四,征稅的過程是物質財富從私人部門單向地、無償地轉給國家。

第五,從稅收征收的直接結果看,國家以稅收方式取得了財政收入。

因此,我們可以給出稅收的完整定義如下: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其政治權力,依法參與單位和個人的財富分配,強製、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

稅收的具有一下形式特征:

⑴強製性。稅收的強製性,是指國家以社會管理者身份,憑借政治權力以法律形式確定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保證稅收收入的實現。稅收的強製性包含兩層含義:一是稅收分配關係是一種國家和社會成員必須遵守的權利義務關係。國家履行了公共職能,提供了社會成員共同需要的生活和生產條件,以維持社會的發展和社會再生產的正常進行,而享受或消費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是每一個社會成員的平等權利。作為這種權利的對應,就是每一個社會成員有義務向國家繳納一部分社會產品,分擔一部分社會公共費用。社會成員承擔公共需要的社會費用隻能由國家規定社會成員義務繳納的辦法來解決。二是稅收的征收具有強製性,即國家借助稅法形式來保證稅收收入的實現的。就征稅者而言,法律規範是國家征稅權力的後盾,當出現稅務違法行為時,國家就可以依法進行製裁;就納稅人而言,一方麵要依法納稅,另一方麵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將得到法律的保護。

⑵無償性。稅收的無償性是指國家征稅以後,稅款即歸國家所有,既不需要再直接歸還給納稅人,也不需要向納稅人支付任何報酬或代價。稅收的無償性是由社會費用補償的性質決定的。由於公共需要的設施和服務大多是共享的,社會成員從中得到的利益無法直接計量,這就決定了國家對社會成員提供的公共服務隻能是無償的。相應地,國家要籌集滿足公共需要的社會費用也隻能采取無償的形式。

⑶固定性。稅收的固定性是指國家通過法律形式,預先規定了征稅對象、納稅人和征稅標準等征納行為規則,征納雙方都必須遵守,不能隨意改變。稅收的固定性包含兩層含義:一是稅法具有相對穩定性。稅法一經公布實施,征納雙方都要共同遵守。納稅人隻要取得了應稅收入,發生了應稅行為或者擁有了應稅財產,就必須按照預定標準如數繳納稅款。同樣,國家對納稅人也隻能按預定的標準征稅,不能任意降低或提高預定的征收標準。並且,作為征稅主體的國家有義務保證稅法在一定時期內相對穩定,不能朝令夕改。二是稅收征收數量具有有限性。國家稅款不能隨意征收,征稅對象和稅款數額之間的數量關係是有一定限度的。在無償性、強製性存在的前提下,稅收隻能按照事先規定的、國家與納稅人在經濟上都能接受的標準有限度地征收。

二、一個子孫眾多的大家族——稅製結構漫談

從國際大環境來看,很少有哪個國家隻用單一稅來滿足它的財政需要。他們都會設置出許多稅種,像我國大概有23個稅種,這些稅種之間的搭配是怎麼樣的呢?我們如果把稅製比作一個大家族,那麼稅製結構,就像是家族血緣關係圖。它清晰明白地說明,在這個稅製家族中,有多少稅收大類,各大類中又細分為哪些稅種,以及各稅種的地位及相互的關係。

一個大家庭雖然子女眾多,但通常會有一個或者幾個孩子,是家中的頂梁柱、主心骨。在稅製結構中,主心骨稱為主體稅種,它在稅製結構中居於主要地位,起主導作用,稅收收入高。根據主體稅種的不同,稅製結構又有三種不同的結構,即單主體稅的稅製結構、雙主體稅的稅製結構、多種稅並重的稅製結構。顧名思義,單主體稅的稅製結構,以一種稅為稅收主體,比如所得稅為主體的稅製結構、商品稅為主體的稅製結構、財產稅為主體的稅製結構等等。說到雙主體,丹麥、德國、荷蘭、愛爾蘭、波蘭、巴西等國家,包括我國,實行的就是這種結構。以上這些國家中,這兩個主體,分別是流轉稅和所得稅。至於所種稅並重,目前少有國家采用。

國家的經濟發達程度對其稅製影響巨大。一般而言,在發達國家,通常是所得稅為主體;而在發展中國家,則以商品稅為主體。各國稅收實踐表明,隨著人均國民生產總值提高,所得稅在全部稅收中比重會同步上升,而商品稅則會同步下降。據統計,目前有39個國家以所得稅為主,所得稅在稅收收入中遙遙領先,穩坐頭把交椅。這些國家主要是經濟發達國家。同時,伴隨著社會保障製度日臻完善,社會保障稅這個昔日不顯山、不露水的稅種,在稅製體係,也漸漸躍進為主體稅種之一。尤其在美國、德國和法國等發達國家,社保稅的比重增長迅猛。在美國,社保稅的比重1975年為32%,1986年為37%,1993年增至41%,成為聯邦稅收中的頭號稅種;在德國,社會保障稅已經占稅收收入的一半以上,是所得稅的三倍;在法國,社保稅已經接近於稅收收入的50%,相當於增值稅和所得稅兩稅之和。而在發展中國家,商品稅還貴為主體,有數字顯示,在130個國家中,有高達89個國家,主要是發展中國家,以流轉稅為第一大稅種。比如我國,流轉稅占我國稅收收入的70%以上。

以所得稅為主體的國家,其個人所得稅,又是重中之重。其主要原因是發達國家個人收入較高。在這些國家,相當一部分采取了高額的多級累進稅率,以發揮稅收的雙重作用:既增加再發的財政收入,又調節社會的再分配。應該說,個人收入所得稅征繳難度相對較大,要做到應收盡收,必須有完善的製度作保障。經過多年苦心經營,發達國家已經建立了完善的個人新信用製度,個人所得稅征收細致嚴密,懲罰措施嚴厲。2001年11月,意大利總理貝盧斯科尼被正式起訴,就是由於他名下的菲寧威特集團涉嫌偷稅漏稅。連總理都因個人所得稅吃官司,恐怕沒有人吃了熊心豹子膽,敢跟稅法較勁。

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把所得稅推到了顯赫地位,並不意味著所得稅為主體的稅製結構就完美無缺,也並不能說,商品稅為主體的稅製結構就一無是處。所得稅為主體,主要是對所得征稅,毫無疑問,它具有突出的優點,即稅收公平。眾所周知,所得稅,是一種直接稅,稅負不易轉嫁。而且,它以所得為課稅對象,所謂所得,指的是淨收益,這相當於,沒有收入不上稅,少收入少上稅,多收入多上稅,它體現著量入定出的原則,可以據此調節收入差距,這無疑就是公平。當然,除了公平,它還發揮著重大的斂財職能,經濟的發展,使個人收入、集體收入更加殷實,針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也會水漲船高,為國家財政源源不斷地輸送財富。但這種稅製結構也是暇瑜互現。不難想象,征收高額累進的所得稅,納稅人會心下盤算,雖說多努力多收獲,但收貨越多,上稅的比例越高,有些人會認為,與其選擇勤奮,但被稅收征走一大部分,不如見好就收,點到為止。如果人人心存此念,經濟的發展就會受到影響。目前北歐一些奉行高稅收高福利政策的福利國家就麵臨著經濟發展緩慢,國家競爭力日益減弱的難題。因此,關於所得稅公平和效率的得失,曆來爭論不斷。看來要在所得稅的公平和效率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