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章 中國土地製度逼近改革臨界點(1)(1 / 3)

杜潤生有一句名言:“中國最大的問題是農民問題,農民最大的問題是土地問題。”應該說,當前中國的土地問題,遠非局限於“三農”領域。

當前的土地製度安排,在支撐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一係列的負麵作用:它不僅捆綁了“三農”,降低了農業規模經營水平和利潤率,製約了農業現代化步伐,而且導致“土地財政”尾大不掉,在很大程度上推高房地產價格,並讓耕地保護成為“空話”。農民財產權益得不到充分保護,將導致征地衝突不斷,危及社會穩定。可以說,目前最嚴重的經濟、社會乃至政治問題,均直接、間接地同土地製度相關,中國土地改革正在逼近“臨界點”!

鳥瞰當代中國土地製度

當代中國土地製度主要包含三個方麵的內容:土地產權製度、土地用途管製製度、土地行政管理框架。

一、土地產權製度

(一)土地所有權製度

按照中國《憲法》、《土地管理法》等法規的界定,中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製,即全民所有製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二)土地使用權製度

按照中國《憲法》、《土地管理法》等法規的界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1)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2)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3)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土地用途管製製度

中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製製度。具體來說就是國家編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製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製建設用地的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其中,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麵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三、土地行政管理框架

按照中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即國土資源部)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但同時,中共中央及各級黨委的農辦(農工部、農委、農工委、農牧辦),國務院及各級地方政府的農業部門、林業部門、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金融部門等參與管理。例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由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共同承擔。又如,征地工作,除國土部門負責之外,參與的部門一般還包括發改委、城建、財政、銀行、林業、交通、電力、電信、水利、農業等(具體項目不同,則參與的部門有所不同)。

(一)國土資源部土地管理職能

根據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等等。

(二)土地督察機構職能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土地督察機構的職能為: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製,監督國家土地調控政策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