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人入關,依照慣例,大體上延續前朝的製度。在土地製度方麵,清朝承認明朝土地製度的現實。
清初的賦役製度,名義上延續“一條鞭法”,實際上卻是“一條鞭法”+“丁銀”。
丁銀征收過程中,出現重重弊端。如康熙認為,“人丁雖增,地畝並未加廣”,即荒地開墾已盡,增加丁賦失去了稅源依據。故,康熙推出變革措施為:“滋生人丁永不加賦。”
康熙的政策雖然不再增加丁稅總額,但仍然是按丁征稅,因此丁銀製度所固有的種種弊端及由其引起的各種問題也就隻能依然存在。
雍正采取了“攤丁入地”的變革措施。其最主要的內容就是:廢除單獨征收人口稅,把過去所課稅的丁銀全部都攤入土地田畝裏,然後按土地的單一標準征收稅項。
“攤丁入地”,是明朝“一條鞭法”以來賦役內容的繼續簡化。它是將中國曆史上以人丁、地畝雙重征稅標準,變為以土地作為單一征稅標準的一次重大變革。它簡化了稅收的原則和手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賦役不均的情況,增加了地主的賦役,減輕了無地少地農民的負擔,同時也減少了戶口隱漏,穩定了社會秩序,促進了生產發展,使國家的財政收入有了保證。
“攤丁入地”的推廣導致與古代賦役製度相聯係的人丁編審製度失去意義,農民不再被強製束縛在土地上,大量剩餘勞動力可以流動,傭工、經商、從事手工業等,這顯然對商品經濟的活躍起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但是,“攤丁入地”導致土地產權關係複雜化,如所謂的永佃製(或一田多主)等,這又是導致中國國民黨土地製度變革失敗的原因之一。這項改革的另一個“副產品”是,使中國離“工業革命”更遠。
清初土地製度:承續明朝體製
滿人入關,依照慣例,大體上延續前朝的製度。在土地製度方麵,清朝承認明朝土地製度的現實,賦稅征收按照明朝萬曆年間的舊規。在明末動亂中,一部分地主的土地遭到了起義軍的破壞,清朝政府據此宣布,凡為“賊黨”“霸占”的田業,一定要歸還原主,以恢複地主“故業”。
一、清朝延續明朝的土地產權製度
從一些土地的名稱上可反映出來,滿人入關之後,大致沿用了前朝的不少製度。清代玉田縣有“壽寧公主地”、“景府地”,天津有“會昌侯地”等名稱。壽寧公主是明神宗的女兒,嫁給冉興讓。冉興讓於公元1644年為李自成大軍所殺。“景府地”是明世宗子景王朱載圳的封地,他的藩封在湖廣,但封地有在玉田縣的。會昌侯是明朝外戚孫繼宗的封爵。“壽寧公主地”等名稱,從明朝保留到清朝,但是這些土地的主人已經變化了。承種人還是早先的佃戶,交納租賦也沒有變化。土地名稱、經營方式都不變,土地製度也是依前舊製。
雖說清製沿襲明製,但並非完全照搬,也有少許的變化。明代土地分官田(公田)、民田(私田)兩類,《明史?食貨誌》說:“初,官田皆宋、元時入官田地,厥後有還官田,沒官田,斷入官田,學田,皇莊,牧馬草場,城蠕苜蓿地,牲地,園陵墳地,公占隙地諸王、公主、勳戚、大臣、內監、寺觀賜乞田莊,百官職田,邊臣養廉田,軍民、商屯田,通謂之官田,其餘為民田。”清代的土地也分官田、民田兩大類,官田又分莊田、屯田、營田等類,莊田也有不同形式,有內務府莊田,禮部莊田,光祿寺莊田,王、公、宗室莊田,八旗莊田。屯田,主要設在直隸和新疆,多屬軍屯。水利田,又稱“營田水利”,政府倡導,在直隸、陝西等省開發水利,種稻。清代官田的名稱沒有明朝那麼多,它也不是按土地來源區分的,而是以它的用途來定名。清代的民田,以土質分上、中、下三種,以耕種情況和用途分為:荒地(未開墾的土地),荒田(墾而未種的土地),熟地,小地(畸零地),灶地(直隸、沿海煮鹽的土地),備荒地(專用以備荒),其他都稱為白地。概括清代的官民田地,可以民、屯、莊、灶來表示。
二、清初延續明朝土地稅製
明中期創“一條鞭法”,將力役折銀分攤於田畝征收。清初的賦役製度承襲明代的一條鞭法,但實行得不夠徹底和普遍,丁銀和田賦仍是兩個稅目,並延續明末的“遼餉”。
“遼餉”是明末的“三餉”之一。明末三餉,即遼餉、剿餉、練餉。(1)遼餉,明末為籌充遼東軍餉、對付後金(清)而加派的田賦。萬曆四十六年(公元1618年),以向遼東用兵為由,按畝加派軍餉,經過前後三次增額,到泰昌元年(公元1620年),加到每畝銀九厘,一年得銀五百二十萬兩,相當於全國總賦額的三分之一以上。到崇禎末年,超過九百萬兩。(2)剿餉,明末為籌措鎮壓民變軍餉而加派的田賦。《明史?食貨誌二》雲:“(崇禎十年)複行均輸法,因糧輸餉,畝計米六合,石折銀八錢,又畝加征一六四厘九絲。”原定以一年為期,但一年以後並未取消。到崇禎末年,剿餉共征三百三十萬兩。(3)練餉,明末以籌措練兵軍餉為名加派的田賦。崇禎十二年(公元1639年),在停征剿餉後,接著征收練餉,規定每畝加征銀一分四五厘,總額達七百三十萬兩。
明末“三餉”的加派,使已經激化的社會矛盾更趨尖銳,並成為明朝滅亡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