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8章 清代土地製度變革:攤丁入地(1)(2 / 3)

滿人入關之初,大加撻伐“三餉”,明確說要豁除“三餉加派”,並表示“不加賦”。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七月,攝政王多爾袞明諭:“前朝弊政厲民最甚者,莫如加派遼餉,以致民窮盜起,而複加剿餉,再為各邊抽練,而後加練餉。唯此三餉,數倍正供,苦累小民,剔脂刮髓……自順治元年為始,凡正額之外,一切加派,如遼餉、剿餉、練餉及召買米豆盡行蠲免……如有官吏朦朧混征暗派者,查實糾參,必殺無赦!”

當年十月,清世祖在即位詔中重申:“地畝錢糧俱照前朝會計錄原額,自順治元年五月初一日起,按畝征解,凡加派遼餉、新餉、練餉、召買等項,悉行蠲免。”

對於這等弊政,作為後來者,指責前朝行“弊政”、“疵政”而失去天意、民心,自己取而代之是順天意,無疑是爭取民心的“統戰”技巧。不過,待滿人征服華夏各地之後,就不再提“三餉”的可恨之處,更不說“必殺無赦”了。事實上,免除“三餉”的諭旨並未嚴格貫徹執行。除了多爾袞在邊外築城而加派9省額外錢糧250餘萬兩、順治親政命抵額糧,及順治末一度加征練餉、康熙即位予以“急停”之外,應當指出的是,占“三餉”總額三分之一的遼餉停征不久,即“以前項遼餉在萬曆年間加派,故複照舊派征”。也就是說,在實際執行中被停征的僅剿餉、練餉而已。

正是這一緣故,順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朝廷下令編纂《賦役全書》時稱:“錢糧則例,俱照萬曆年間,其天啟、崇禎時加增,盡行蠲免。”這裏的“萬曆年間”,實際上是說萬曆四十八年(公元1620年)。之所以用萬曆年的,是因為,清入關以後,北京宮闕多毀,戶部賦役冊籍多有散失,明代天啟、崇禎年間的冊籍已蕩然無存,唯萬曆朝冊籍尚在。於是清朝統治者以萬曆朝的冊籍作為征收田賦的依據。

康熙二十四年至二十六年(1685—1687)重修的《簡明賦役全書》,雖然將順治以來新增戶口、田土予以增補,並刪去絲秒以下尾數,但書成以後,“以九卿議舊書行之已久,新書停其頒發”。於是,順治十四年修纂的《賦役全書》所載萬曆四十八年“錢糧則例”及地丁原額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以後,雖然由於戶口、墾田增加而地丁總額逐漸上升,但就全國每年丁糧田賦而言,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還是力求恢複萬曆舊額。

到了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諭定丁銀總額,是“不加賦”的重要舉措。此諭命以康熙五十年丁冊定為常額,“嗣後所生人丁,免其加增錢糧”。康熙五十二年《恩詔》重申此諭,並首次提出“續生人丁,永不加賦”。康熙的“永不加賦”專指丁銀而言。

以上大致是清初的土地稅製情況。

三、完善土地稅征收管理製度

當時的社會,土地仍是財富之母。如何確保土地稅賦的足額征收,是一件大事。清朝政府總結前朝的經驗教訓,采取了一係列的征稅措施。

第一,清初繼承與仿效明代製度,建立與完善財政管理機構。中央財政的主管部門為戶部,負責人是尚書,其職責是“掌天下之地政與其版籍,以讚上養萬民,凡賦稅征課之則,俸餉頒給之製,倉庫出納之數,川陸轉運之宜,百司以達於部”。戶部下設有十四個清吏司,各按省區命名,對口考核與管理各種財政的收入與支出事項。在地方,以藩司主管一省財政機構,上受中央戶部管轄,下管道、府(州),分管稅糧運輸、儲存;設鹽法道主管鹽稅征收;設關司道,分管關稅征納。道一級的財政長官為分守道,掌錢穀征納與會計,府一級由同知掌稅征、會計、出納諸事。州縣是地方財政的基層組織,除知縣負有理財職責外,縣丞掌糧馬、征稅、戶籍諸職,縣的屬官巡檢、課稅大使等也為經征賦稅、辦理財政收支事務官員。這樣隨著中央到地方各級財政機構的建立與官員的配置,就形成了由皇帝嚴密控製全國財政收支的組織體係。

第二,編纂《賦役全書》。從穩定統治出發,清廷通過清理賦役簿籍,編纂《賦役全書》,以整頓賦役製度,增加財政收入。順治三年(公元1646年),“諭戶部稽核錢糧原額,彙為賦役全書”,此書係以明萬曆舊籍賦役原額為準編定的。順治十一年(公元1654年)又“命侍郎王宏祚訂正《賦役全書》”。在書中,“先列地丁原額,次荒亡,次實征,次起運存留。起運分別部寺倉口,存留詳列款項細數”。順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賦役正式按修纂後的《賦役全書》執行。由於《賦役全書》詳列地丁原額、逃亡丁數、田畝開墾數、賦役的實征數及留存等內容,分別按舊管、新收、開除、實在四欄彙編,這就使各地在征收賦稅時有章可循,從而穩定了國家的財政收入。

第三,清查田畝戶口,編立魚鱗冊與黃冊。為使各地賦役的征收完納落到實處,清朝還同時編立魚鱗冊與黃冊,使之與《賦役全書》相互配套,利於執行。魚鱗冊即土地丈量冊,詳載田地的形狀、大小,以及上、中、下田則等內容。黃冊也係清初斟酌明製而定,順治三年規定三年一編審,後又改為五年一編審。黃冊不僅詳載人丁數,而且詳列各項賦稅預征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