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8章 清代土地製度變革:攤丁入地(1)(3 / 3)

順治十五年(公元1658年)派禦史赴河南、山東等地去督率州縣官吏“履畝清丈,分別荒熟實數,凡直省田土,悉登(順治)十一年新編《賦役全書》,其與前明萬曆年間《賦役全書》數符者不丈。又以山東明藩田產相沿以五百四十步為一畝,照民田例概以二百四十步為一畝。順治十八年巡按河南禦史劉源濬請以開墾荒地之初,免其雜項差役,並令地方官先給帖文,詳載姓名、地址、年月,以杜爭訟。”康熙八年(公元1669年),特令“將前明廢藩田產給予原種之人,改為民戶,號為更名地,承為世業……與民田一例輸糧,免納租銀”。由於各地田畝資料詳載於魚鱗圖冊,因而各地在清丈田畝的同時,還不斷核實與修訂魚鱗圖冊。

此外,朝廷從計丁授役的目的出發,又不斷進行查核戶口,強化對戶籍(主要是人丁)的控製。“悉令州縣,編置牌甲,於是製編審戶口之法”,並規定“州縣城鄉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頭。十保立一保長。戶給印牌,書其姓名丁口,出則注其所往,入則稽其所來”,也就是要控製人口流動和掌握人丁的確切數。

第四,改進賦稅征收辦法。《賦役全書》頒行後,各地雖以此為征收錢糧的依據,但又有胥吏巧立名目,進行私派。順治十二年(公元1655年),都察院左副都禦史孫建宗指出:“大抵今日之為百姓,不苦於額賦而苦於賦役額外之征求,苦樂不均之攤派也。”為了免除奸吏中飽苛征,清初多次改進賦稅征收方法。先是采用易知由單和截票法,征收前先將列有稅率、應納錢糧數及見交錢糧數等欄的易知由單發給花戶(民戶),花戶按限完納後,發給截票,官府在錢糧入庫時還要填入印簿,歲末繳司報部。同時,各官府還要造糧冊及奏銷清冊,以防偷漏貪汙。其後在執行過程中又發現“截票”仍有漏洞,一些奸吏往往“借稱磨對”將納戶的“截票”扣留不給,因而遂有已完作未完、多征作少征者。對此清朝又改為三聯單法和滾單法。三聯單分為票根、納戶執照、比限查截三聯,各記載錢糧應征實數。票根給予催征差役,納戶執照給予稅戶,比限查截存於官,民戶依次納稅。如三聯單不載應征稅額或不將單給予民戶,準由民告官論罪。滾單法則以每裏5戶至10戶為一單位,隻用一單,上注明納稅人姓名及應納稅額及各限應完納數,依戶滾催,不許裏長櫃役等征收。

通過繼承明朝的土地製度(包括土地稅製)中較為健全的部分,並有所創新,包括土地稅征管舉措的完善,清初的財政與經濟得以較快恢複。

以順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和順治八年(公元1651年)相比,耕地麵積增加了將近一倍,各地區出現了“流亡漸集,戶口漸蕃,草萊漸辟”的局麵。國家的財政有了明顯好轉,國庫征收的銀兩以及米、麥、豆等都相應有了較大的增長。據《清實錄》的記載,順治八年征銀2110萬兩,米豆麥等57.3942萬石,但至順治十六年已上升為征銀2558萬兩,米豆麥等620.172萬石。

清代土地製度變革的背景

張居正的“一條鞭法”,不另征丁稅(俗稱“人頭稅”),而力役又可納銀代替,故人民有較大的遷徙自由。而此前,朱元璋的黃冊裏甲製度限製了人員的流動。當時的法律規定:“農業者不出一裏之間,朝出暮入,作息之道相互知。”任何人離鄉百裏,都必須持“路引”,“路引”實際上就是離鄉的證明。

當然,明朝不少地方並未全麵執行“一條鞭法”,仍然向人丁征收一部分代役銀,沿襲下來就成為丁銀,又叫“丁徭銀”、“徭裏銀”。

所以,有人說,清初的丁銀是明末“一條鞭法”改革不徹底的遺留。《攤丁入畝:未改“賦外之賦”》,《投資者報》2009年9月15日。嚴格地講,不是“改革不徹底”,而是張居正“人亡政息”,一條鞭法未能繼續執行。

由此,清初的賦役製度,名義上延續“一條鞭法”,實際上卻是“一條鞭法”以前的做法,即“田賦”+“丁銀”。

一、丁銀征收的弊端

清初丁銀的一個大弊端是負擔不均。現代財稅理論主張的根本征稅原則是“公平稅負”。可是,丁銀的征收,卻存在明顯的不公平。按人征丁銀,必然是由無地少地的農民和其他勞動者來承擔丁稅的大部分,而地主富戶因人口少負擔的丁銀也少。

清朝前期獲鹿縣,擁有全部土地30%的人(占地100畝以上的),隻負擔2.7%的丁銀;沒有土地的人,丁銀負擔卻占14.4%。擁有土地30畝以下(包括無地農戶),負擔的丁銀占總額的77.3%。

此外,丁銀的核定,也存在很多弊端。

前文說過,順治皇帝時期編纂的《賦役全書》,“錢糧則例,俱照萬曆年間”。當然,明代萬曆年間的魚鱗冊與黃冊,距清代順治朝年代較遠。經過明末社會動亂,各地的人口生死、遷徙和土地占有狀況發生了較大變化。順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編定《賦役全書》的時候,朝廷對一條鞭法進行了必要的調整,重新編審戶籍人口,並規定了增審人丁的考成辦法,以盡量增加在冊人丁數額和賦役收入;也先後采取措施清丈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