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執行過程中,許多官吏不顧實際情況,一味追求增加人丁,結果出現了稅額與現有人丁數嚴重不實的問題,戶丁的編審也成為貧困農民的一項沉重負擔。如廣西遷江縣原額人丁460丁,康熙二十年至四十年(1681—1701)五次編審增加42丁,“夫以數十年之休養生息而僅增此四十二丁,不可謂不少矣,然按冊雖有四十二丁之增,而核實則仍四百六十丁之額”,結果虛增人丁應納之銀隻能由在籍之460丁包賠,致每丁額征從0.65476兩增加到0.714541兩。
一些農民無力承擔繁重的丁銀,被迫逃亡異鄉。據統計,當時不少地區出現了人丁“逃亡過半”的情況,個別地方甚至“逃亡者十之九”。
可是,逃亡的人的丁銀又要加到沒跑的人身上。清代編審有一個不成文的“成例”,叫作“裏頂裏,甲頂甲,戶頂戶”。湖北宜都縣原來每丁征銀0.49兩有奇,康熙中增至0.66兩有奇。河南最高丁則依會典所載為每丁征1.2兩,而有的地方竟然疊加到6兩~7兩之多。
二、各省地方的自發改革
其實,明末就有人提出類似“攤丁入地”的改革措施。據《明熹宗天啟實錄》天啟元年(公元1621年)十二月的一條記載,當時吏科給事中甄淑曾提出“以米帶丁”的建議:
小民所最苦者,一則無田之糧:田鬻富室,田盡而糧獨存;一則無米之丁:丁附於米,米推而丁無推。宜取額丁與額米,兩衡而定其數,米若幹即帶丁若幹,買田者收米便收丁,鬻田者推米便推丁。在縣冊不失丁額,以違祖製;在貧民不留空丁,以致累賠;而官亦免逋責之難矣。
甄淑的建議是針對張居正一條鞭法推行中存在的不足而提出的完善之策。一條鞭法的主要目的是解決嚴重的丁役苛擾和不均,為此除丁役折銀實行雇役外,還進行了賦役合並。但是,實踐中,很多地方的一條鞭法並未廢除征丁,其賦役合並在絕大多數地方隻是把部分丁役銀合並於田賦,而仍然保留一部分征諸人丁。
甄淑的“以米帶丁”建議,與清朝後來推行的“攤丁入地”,沒什麼差別。
甄淑的建議,當時在一些地方實行過。早在隆慶、萬曆時期,隨著一條鞭法的推行,就已經有少數州縣實行按地畝或按賦糧派丁。如河南的光山縣、息縣、中牟縣,山東的魚台縣,湖廣的靖州及其屬會同、通道,以及長沙府湘潭縣等,就是這樣征稅的。明末,又有一些地方相繼攤丁。如陝西成固縣於崇禎八年(公元1635年)“丁隨糧行”,雩縣三年後“踵而行之”。浙江黃岩縣萬曆初行一條鞭法時“將役銀一概勻入田土”,但仍有“丁口銀米”,至明末“更將丁口銀米並入田征”。湖廣襄陽衛也在此時“將本衛丁盡歸地畝”。此外,湖廣的麻城和廣東的一部分州縣,也至晚到明末就實行了攤丁。
進入清代以後,順治、康熙時期,由於丁銀難征且給社會造成極大擾害,改革的呼聲日高。在這種背景下,又有許多州縣加入到攤丁的行列,尤以東南江浙及西南四川、廣西等地為多。在浙江,早在康熙十年(公元1671年),布政使袁一相就提出“按地派丁”,認為“地土乃一定之額,魚鱗冊內無遺漏;人丁乃無定之數,一則登耗不同,一則往來靡定,若欲一一清編,其事甚難,而其患甚大”。
在清初,四川、廣西的大部分州縣也“以糧載丁”了。到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四川正式奏準攤丁時,隻有威州等十一州縣仍丁地分征。廣西也在雍正攤丁前就基本完成了改革,僅有全州、羅城和陽朔三州縣分征。
其他省在順治、康熙時實行攤丁的州縣不如上幾省普遍,但零零星星也有一些,如陝西南鄭、褒城、沔縣,直隸樂亭,河南太康、黃縣,江西都昌、南昌,湖北沔陽州,湖南安鄉,雲南阿迷州等,都在這一時期攤丁。還有一些州縣在雍正批準全省攤丁前就已改革,但改革的時間不能得到確證。
總之,截止到康熙末年,自行攤丁的州縣已經星星點點地分布在東西南北的許多省份之中,具有了相當規模。
三、康熙的丁銀改革:“滋生人丁永不加賦”
不過,從各地的自發式的改革,到雍正朝正式全麵推行“攤丁入地”,經曆了一個過渡期,即康熙的丁銀改革——“滋生人丁永不加賦”。
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二月,朝廷頒布了一道諭旨:
朕覽各省督撫奏編審人丁數目,並未將加增數目盡行開報。今海宇承平已久,戶口日繁,若按現在人丁加征錢糧,實有不可。人丁雖增,地畝並未加廣。應令直省督撫,將現今錢糧冊內有名丁數,勿增勿減,永為定額。其自後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錢糧,編審時止將增出實數查明,另造清冊題報。
這就是著名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賦”諭,意思是將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政府所掌握的全國2462.1324萬名人丁應征的335萬餘兩丁銀,基本加以固定,作為此後每年征收丁銀的常額依據,以後新增成丁被稱為“盛世滋生人丁”,永遠不再征稅。
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6),戶部針對已固定的人丁因死亡、開除等緣故而出現的缺額,又製定了具體的抵補辦法,即“按人丁派者,一戶之內開除與新添互抵;不足,以親族丁糧多者抵補;又不足,以同甲丁糧多者頂補”。從而將丁額和丁銀基本上給固定了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