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9章 清代土地製度變革:攤丁入地(2)(2 / 3)

為何要實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舉措?康熙在諭令中從三個方麵進行了說明。

第一,“人丁雖增,地畝並未加廣”,荒地開墾已盡,增加丁賦失去了稅源依據。從賦稅征課的合理性來看,不宜在地畝不增加的情況下擴大丁賦征課額度。因為在當時農業社會條件下,財富來源於地畝,地畝難以增加,而人口自康熙中後期以後卻以較快的速度增長,兩者失去均衡,如以人丁增長數加增丁賦,必然加重民眾的負擔,賦稅征收便偏離了以民眾負擔能力為基礎的原則。

第二,從不加丁賦政策頒行前丁賦的實際征收情況來看,並未按實際丁數編征丁銀,“一戶或有五六丁,隻一人交納錢糧,或有九丁十丁,亦止二三人交納錢糧”,究其原因,康熙調查所得是“蒙皇上弘恩”,實際上是在丁銀編征中舍富就貧和官吏舞弊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丁銀加增已失去可能性。

第三,從清朝政府賦稅征收所滿足的目標來看,“今國帑充裕,屢歲蠲免輒至千萬,而國用所需並無遺誤不足之虞”,所以已無加征丁銀的必要。

康熙的改革措施,把全國丁稅總額基本固定,不再隨人丁增長而加重,對於少地或無地的廣大農民和手工業者來說,還是有一定好處的。因為他們實際上承擔著全國丁稅的絕大部分,丁稅不增,其負擔相對穩定,有可能安心生產。

當然,這一改革是不徹底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隻是固定丁銀數額,但仍未能解決稅負不公平的問題,依然是對擁有土地多者有利。因為,它隻承認今後滋生的人口不再征收丁銀了,而現有人口還是要收丁銀的。而且這也帶來了新的問題,由於人丁的生老病死和流動遷徙是不可避免、隨時變化的,在具體的民戶中扣除舊的丁銀額,增添新的丁銀額就不像以前那麼簡單了;隨著人口的增加,需要不斷地重新計算每個人丁應擔負的丁銀額。

康熙雖然沒有采納一些地方政府的自發式改革措施“攤丁入地”,但他推行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卻為雍正全麵推行“攤丁入地”創造了條件。在丁額不定,“丁增賦亦隨之”的情況下,丁銀數目要視人丁多少來決定,因此難以實行“攤丁入地”;即使實行了,也要定期重編,二者不可能有穩固的結合。然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以後,情況就不同了。這時,丁稅已是一個固定的數額,與人丁的多少沒有正相關的關係,因此對清政府來說,這筆收入從人丁征收,與從土地中征收,可謂一回事。

雍正的土地稅製變革:“攤丁入地”

雍正皇帝即位後,山東巡撫黃炳第一個提出應“攤丁入地”。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六月,黃炳因境內各地連年遭遇旱災,民生艱難,奏請按地攤丁,以解民困。他認為,“有地則納丁銀,無地則去丁銀”,使貧富負擔平均才是良政,因而主張丁銀攤入地畝征收。他還說,“並請通飭北五省一體遵行”。

可是,雍正認為“攤丁之議,關係甚重,豈可草率從事”,不但沒有采納黃炳的建議,反而批評他“冒昧瀆陳”。

到了雍正元年七月,直隸巡撫李維鈞又上疏雍正,要求在直隸州內將丁銀並入田畝之中征收,認為這“實在是對平民百姓大有益處”。

李維鈞深知雍正的性格特點,他吸取了黃炳挨批評的教訓,他隻是奏請雍正批準他在轄區內進行;他還在奏疏中要雍正“乾綱獨斷”。

雍正的態度果然大不相同。他並未反對,隻是說,“此略早了些,更張之事在豐年舉行好,候部議來再定。”

的確,變更祖製是一件很大的事情。爾後,雍正將李維鈞的奏折交給戶部征求意見。九月,戶部提出意見,表示讚同李維鈞的主張。雍正還有點不放心,再提出讓九卿複議。但九卿認為按地輸丁的有些問題尚可斟酌,如直隸、江浙等處田地“有地無稅”或“有稅無地”情況,勢難將丁銀攤入地畝,應查明所屬地畝,共分為上中下三則,按其多寡,攤入丁糧,不能一律均攤。

對此,李維鈞上疏分析說,這並不妨礙攤丁入地的實行,如直隸屬地糧共2034700兩,丁銀共420800兩,統為核算,將此丁銀均攤入地糧之內,“仍照上中下三則之田,各計其納糧輕重之數,而分攤其丁銀,永無偏累之患”。

雍正於是批示說:“分析甚夠,籌度極當,實可準行。”次年,直隸全省推行攤丁入地。

從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起,變革在全國展開。到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福建、山東、雲南、浙江、河南、陝西、甘肅、四川、江西、廣西、江蘇、安徽、湖南、湖北等省,也相繼奏準並實行了攤丁。

山西省和貴州省稍遲,是在乾隆年間開始實行的。盛京(今沈陽)、吉林等地,最初因“戶籍無定”而未實行。道光二十二年(公元1842年),盛京實行;光緒二十九年(公元1903年),吉林實行。

順便說一下,廣東早已推行。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6年),皇帝已經下旨“準廣東所屬丁銀,就各州縣地畝攤征,每地銀一兩攤丁銀一錢六厘四毫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