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9章 清代土地製度變革:攤丁入地(2)(3 / 3)

在實行“攤丁入地”的過程中,清政府並沒有規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準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製定辦法。多數地區均以縣為單位,把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該縣的丁銀總數(即“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所確定的丁銀數),按畝分攤到田賦中去,隨田賦一並征收。具體辦法有兩種:一是將一州縣的丁銀平均攤入田賦中,即原來應納的田賦銀若幹,再加納平均攤入的丁銀若幹,由土地所有者統一完納。如直隸各州縣,每田賦銀一兩,攤入丁銀二錢七厘;再如河南確山縣,每田賦銀一兩,攤派丁銀一分八厘。這種辦法,著眼於田賦,田賦多的,攤入的丁銀就多;田賦少的,攤入的丁銀就少。運用這種辦法的還有廣東、四川、直隸、福建、山東、雲南、河南、陝西、浙江、甘肅、江西、廣西、湖北、山西諸地。另一種是把一州縣的丁銀平均攤入到田畝之中。如安徽祁門縣每畝土地攤入丁銀一分六厘。這種辦法,是著眼於田畝,土地多的,攤入的就多;土地少的,攤入的就少。采用這種辦法的隻有江蘇和安徽兩地。

隨著“攤丁入地”的推行,原來五年一舉的人丁編審再沒有意義。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直隸總督李紱上疏奏請改編審行保甲。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命“停編審,以保甲丁額造冊”,開始了基於保甲冊報的“全國大小男婦”人口統計,於各朝實錄每年的末尾附載其數。到乾隆十七年(公元1752年),全國停止了編審造冊,“自是唯有漕衛所丁四年一編審而已”。

“攤丁入地”變革的檢討

就改革本身而言,“攤丁入地”是很成功的,不僅變革得到較為徹底的推行,而且變革的預期目標實現了。

盡管這次變革牽涉的麵相當廣,差不多觸及所有土地較多的人,特別是地主富戶的利益,但除了在個別省份和某些省的個別地區遇到了較大阻力,遭到一些反抗外,整體而言進行得比較平穩,沒有引起大的社會震蕩。其原因,史誌宏在《論清代的攤丁入地》載《中國經濟史研究》2000年“紀念李文治先生誕辰九十周年”增刊。中總結得非常好:“這一結果,同清政府在推行變革時采取了較為策略,不全國一刀切,允許各省因地製宜進行改革的政策有關。在既定的目標下因地製宜,采取靈活多樣的辦法達到目的,可以減輕改革的阻力,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這是攤丁入地作為曆史上一次成功的改革範例留給後人的啟示。”

攤丁入地,簡化了稅收的原則和手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賦役不均的情況,增加了地主的賦役,減輕了無地少地農民的負擔,同時也減少了戶口隱漏,穩定了社會秩序,促進了生產發展,使國家的財政收入有了保證。

但是,“攤丁入地”也帶來了非預期後果:一是導致土地產權關係複雜化;二是使中國離“工業革命”更遠。

一、“攤丁入地”減輕了無地少地農民的負擔

有人說,因為“攤丁入地”,“中國成了世界上最早取消人口稅的國家”。嚴格地講,似乎不能簡單地說“取消人口稅”,它隻是將人口稅(或人頭稅)攤入地畝中征收了,由顯性變成隱性。當然,如果不十分嚴格,可以認為是“人頭稅被財產稅所替代”。

由於“攤丁入地”,以前獨立的丁稅已不存在,丁隨地起,田多丁稅多,田少丁稅少,無田無丁稅,這直接減輕了無地少地農民的負擔,使之不致因丁銀追呼而破產逃亡,從而有利於穩定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發展。

還是用前文所提到的獲鹿縣的情況來說明。

以擁有土地30畝為界,以下各等人的負擔都減輕了,土地數量越少,減負越多。無地的人丁,實際上完全沒有負擔。表中這一欄之所以平均每丁尚有0.0003兩丁銀,是因為個別人丁於編審時尚有未過戶的“餘糧”(即所謂“產去糧存”)。而擁有土地30畝以上的人丁,則負擔明顯增加,土地數量越多增加的賦稅越多。

當然,中央政府的稅收也有了保障。以田賦征收數額為例,康熙二十四年(公元1685年)共收田賦銀24449724兩,糧4731400石。嘉慶十七年(公元1812年),共收田賦銀32845474兩,糧4356382石。按每石糧均折銀1兩計算,則嘉慶十七年所收田賦數額,較之康熙二十四年所收田賦數額增加了27.49%。

二、“攤丁入地”導致土地產權製度發生變革

與一條鞭法相比,“攤丁入地”更徹底地解放了人身。如唐文基所說,“攤丁入地”的改革,“使裏甲失去了控製勞動人手的意義和職能,漸趨消亡,逐漸被以‘緝拿奸盜’為主要職責的保甲製所代替”。這樣的一個變化,“使秦漢以來維持一千多年的鄉村政權基層組織的超經濟強製機能趨於削弱,以至於消亡”。他更特別指出,“農民對官府的人身依附關係解脫了,對勞動力進入商品市場起著很大的促進作用”。

的確,“攤丁入地”之後,人丁編審製度失去意義,人身有了遷徙的自由,農民不再被強製束縛在土地上,大量剩餘勞動力可以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