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4章 國民黨:大陸土改的失敗與台灣土改的成功(3)(1 / 3)

與此同時,由於戰爭需要以及地方官僚腐敗,稅賦眾多,且強征硬派,村民怨聲載道。保甲長兩麵受氣,進退維穀。有些品行端正的鄉長、保甲長不願承擔這項苦差,而大部分基層官吏則利用各種非合法的手段在征稅過程中為自己攫取額外的利益。朱德新:《二十世紀三四十年代河南冀東保甲製度研究》第139—141頁。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

如民國時期的中國食貨會的曾資生所評價的:“中國土地問題迄今不能獲得合理解決,原因固多,但尤可注意的是政府的本質問題。我們黨和政府的土地政策,一到鄉村中去,就被少數人操縱,不顧農民的利益,甚至成了妨害農民利益的東西。下層執行與上層決策完全脫節。若幹黨人隻知道升官發財,發了財便兼並土地,變成新興的地主階級,因之,一個進步的革命政策拿出來,轉了兩個彎便沒有了。”到1946年,蔣介石也不得不承認,當年因為“沒有足夠的行政推動力”致土地改革未能成功實行。

國民黨的第一次台灣土地改革

1949年,國民黨敗退至台灣後,即著手進行台灣經濟的重建工作。當時,台灣是一個傳統的農業社會,農民人口占總人口的絕大多數。在當時的台灣農村,土地關係極不合理。22%的地主掌握著全部耕地的56%,另有22%是國民黨控製的所謂“官地”(公地或公田),占農村人口88%的農民隻擁有22%的耕地。由於連年戰亂,台灣經濟受到嚴重破壞,1948年的工業生產水平隻及1941年的59%。

根據蔣介石“土地問題之解決,為實現民生主義之急務”的訓示,陳誠主持在台灣展開土地改革運動,前後分為三個階段進行。

一、三七五減租

1949年1月5日,陳誠就任台灣省主席。上任伊始,即著手準備實施土改。3月1日,陳誠在台灣“行政會議”揭幕式上宣布要切實執行“三七五減租”。他警告大地主:“僅顧及本身利益而剝削農民,將來會自食其果。”他宣布:“民意機關是否代表民意,縣市長是否係革命的縣市長,皆以其對‘三七五減租’的態度為一大測驗。”

4月14日,陳誠頒布《台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三七五減租”開始執行,從此揭開了台灣土改的序幕。在實施過程中,陳誠動用了各級各類人員26641人,在縣市和鄉鎮兩級成立了租佃委員會。租佃委員會由當局、人民團體的代表、自耕農和地主的代表組成,委員任期3年。其任務是評定耕地全年主要產物的收獲總量,調解業佃糾紛,勘查耕地災歉,評議減免地租標準,完成訂立租約,隨時實地檢查、糾正、處理違法案件。

所謂“三七五減租”,其實就是“二五減租”。“二五減租”即把農民向地主繳納的地租額統一按土地全年收獲物的50%計算,在此基礎上再減去25%,公式為:50%×(1-25%),就得出37.5%。換言之,即地主收取地租,最多不能超過租地全年正產物的37.5%,所以“二五減租”也叫“三七五減租”。

陳誠在台灣實施“三七五減租”時規定,在計算某塊耕地的全年總產量時,隻以1948年的產量為標準,參照全省情形,由縣市地方組織的“推行三七五地租委員會”負責評定,然後再據此評定地租,租額一經評定即永不變更。如耕地因遭自然災害以致歉收時,佃農可依法申請減租;如歉收的收獲量不及三成時,應予免租;如果豐產,則仍按1948年產量的37.5%交租。

台灣當局於1951年6月頒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對“三七五減租”予以法律保障。該法案規定:廢除租地押金製和預收地租製,租約必須以書麵簽訂,租期不得短於6年。如地主要撤佃,必須合於三種情況:(1)撤佃需租佃雙方共同申請登記,方為有效;(2)在租期未屆滿前,除承租人死亡、無人繼承,或已遷徙轉業,放棄其耕作權,或是積欠地租達2年之總額外,不能撤佃,即合於上述情況,也須待一期作業結束,下期作業開始前為之;(3)租約期滿後,出租人如欲收回土地,須不致因此使承佃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出租人不能自耕或原收入已夠維持一家生活,不能收回土地。凡違反上述規定而強行撤佃者,一律以違法論處。

該法案的主旨,是在承認地主土地私有權的前提下,利用政權強行分離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保障佃農利益。法案頒布後,全省私有耕地全部訂立“三七五減租”書麵租約,共涉及耕地256557公頃,占全省耕地總麵積的31.4%,受益的佃農為296043戶,占全省農產的44.5%。這一措施,大大激發了農村生產力發展。佃農們不再過度使用耕地,而是熱心於加強田間管理和短期水利建設,收入隨之有了較大的改善。台灣農村普遍出現“三七五耕農”、“三七五新娘”、“三七五學生”、“三七五腳踏車”等,說明減租使佃農有能力娶親嫁女,送子女進學堂,購置生產設備和耐用消費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