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改革戶籍製度,不要將農民乃至市民束縛起來,要實現自由遷徙。
縱觀國外的土地改革,其中有一項是推動土地流轉,也就是說,允許土地自由流動,從而能夠實現規模經營。經濟學已經論證過了,一定的規模才能產生規模效應,實現規模經濟。可是,中國目前的體製下,有些因素可能會阻礙土地的流轉,戶籍管製製度即是其中之一。
估算表明,到2040年時,約有5億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如果這5億人口100%地居住在城鎮,而脫離農村,農村的土地複墾,則城鄉建設用地為2.83億畝。如果這5億人口既要向城鎮轉移,100%又為城鄉兩棲居住時,村莊不衰落,土地不重新整理,則比轉移人口全部脫離農村而進入城市居住和原村莊土地被整理利用,多用土地1億畝土地;如果還要從麵積上改善農村農民的居住條件,那麼,多用的土地可能是1.5億畝。
這將導致土地資源的低效率利用,也不能充分實現規模經營。所以,國家應當將戶籍製度改革作為綜合配套舉措。
我在《現行戶籍製度改革芻議》(《當代管理研究》1996年第2期)一文中說:“現行戶籍製度帶有濃厚的封建等級、種姓製度的色彩”;世界上隻有三個國家存在如此落後的戶籍管製製度,這三個國家是:中國、朝鮮、貝寧。
戶籍製度的弊端,在於“多向管製”(即不能實現居民的城鄉之間、鄉村之間、城市之間的自由遷徙),以及附加在其上的各種利益,包括社保、醫保、住房、子女入學等不公平的待遇。
盡管最近幾年全國公安機關治安係統為了順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和人民群眾的願望,正在積極推進戶籍管理製度改革,同時,河北、遼寧等多地已經相繼出台了改革措施,做到統一城鄉戶口登記製度。但是,與戶籍製度掛鉤的相關社會經濟政策以及由此形成的社會利益分配格局卻不是通過簡單地改變戶籍便可以改變的。此外,戶籍“管製”及其對經濟發展的阻礙不僅僅體現在城市與鄉村之間,同時也體現在城市與城市、省與省、鄉村與鄉村之間。所以,未來戶籍製度的改革方向,應當是實現全體公民一體化,即所有人享受同等的權利同時也根據勞動力市場需要自由選擇個體在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要“取消戶籍製度”,因為,戶籍登記、統計等工作還是非常必要的;所需取消的,隻是戶籍“管製”,以及附加在戶籍製度之上的各種不公平的待遇。
三是改革吏治,精簡政府機構和人員,否則,土地製度和社會經濟發展難以有根本性的突破。
如果行政體製改革沒有突破,即使上層從分稅製上入手,重新合理地劃分中央稅與地方稅,將事權與財權配比,完善轉移支付製度,也未必能完全改變現在的土地財政問題。
道理很簡單,隻要“大政府”的局麵沒有改變,政府官員依然將自己定位成“父母官”,機關和事業單位機構依然膨脹,人浮於事,通過正常的稅收途徑獲得的財政收入依然滿足不了開支的需要,就必然從土地等方麵補財政開支缺口。宋朝和明朝的案例,就很具有啟發性,鑒於前文已有詳細討論,此不贅述。
當前中國財政開支的主要問題在於:第一,吃財政飯的人太多,需要越來越多的財政收入。根據中共中央黨校周天勇的估算:中國目前的官民供養比為1∶18(《中國經濟時報》2005年6月10日)。《中國統計年鑒》的資料顯示:1978年我國行政管理費(行政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為52.9億元,占財政支出比重為4.7%。到2006年,該費用上升為7571.05億元,占財政支出的18.7%。如果加上預算外和沒有列入預算的,實際數據可能遠遠高於這個數。因種種原因,2007年至今,《中國統計年鑒》不再單列“行政管理費”,也難以從其他支出項目中分離出來。
第二,政府的職能主要是提供公共產品,但是中國的基本公共產品的財政支出比重偏低。2011年政府用於基本公共產品(教育、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社會保障和就業)的支出隻占財政支出的34.65%,發達國家一般在70%左右。相反,中國政府公共支出越位問題很嚴重,譬如,經濟建設費仍然占財政支出的30%(預算外和沒有列入預算的可能高於這個數據)。
所以說,中國的改革要搞“頂層設計”,從政府體製改革入手,走“大市場、小政府”的路子,讓“政府的歸政府,市場的歸市場”,並確保政府得到有效監督。對政府而言,法無授權不可為;對民眾而言,法不禁止即可為。唯有這樣,包括土地製度在內的各項改革才有取得根本突破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