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年,我在江蘇昆山、太倉,以及河南新鄉等地調研發現,這些地方的農業已擺脫“小農”模式,初步實現了現代化,而且是比較收益較高的產業。這些地方的經驗,不是“以工業化理念謀劃農業現代化”,也不是“用工業化帶動農業現代化”,而是跳出了傳統的二元經濟理論模式的桎梏,將一、二、三產業重整為一種新型的複合產業體係。其發展思路主要體現在三個大的方麵。
(1)力爭在農村內部解決“三農”問題,利用農地流轉,發展農場和勞務合作社等,實現農業產業化和規模經營;同時利用富餘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發展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使現代農業、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在一個村莊內形成優勢互補、有機互動的係統,從而實現農民增收致富、農村經濟發展的目標。也就是說,農地就如iPad一樣,是一個平台。通過流轉,農地進入合作社,形成規模化的區片,並被規劃成不同的產業園,這實現了農地的規模經營,將產生規模效應;與此同時,由於引進先進的種植、養殖等技術和人才,可以大幅度提升農業附加值。
(2)以非征地方式適度發展與農業相輔相成的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對於結餘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則可用來引進休閑觀光及現代服務業項目,建設涉農高新技術產業基地,這樣就把農業與工業和服務業整合起來,大大增加了農業的附加值。
(3)加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設,促進農民生活方式城鎮化和現代化。城鎮化,不是讓農民僅僅在身份上成為“市民”,更重要的是享受更加衛生的生活條件(安全的上下水)、便捷的生活方式(使用自來水、天然氣、公共供電,購物便捷)等。太倉、昆山等地,農民可以住上樓房,水、電、氣、閉路電視等公共配套設施一應俱全,有各種公共服務設施等,生活方式市民化。這樣一來,實現了“就地城市化”,農民不必進城,就享受到與城市一體的現代生活水準。
配套措施
土地問題涉及諸多利益集團,所以,土地改革不能僅僅考慮改變既有土地製度安排,也要考慮相關配套製度,否則,土地製度改革要麼遭遇重重障礙,要麼改革的效率大打折扣。這在中國曆朝曆代的土地製度變革中,可找到諸多案例。今後的土地製度改革,應當參考古代中國土地製度改革的經驗和教訓,並結合當今的形勢,合理規劃相關的配套製度設計。
一是要改革稅製,避免過度依靠“土地財政”,否則,地方政府依然有積極性去侵犯居民的土地產權。
前文說過,土地製度安排存在較大缺陷。而這又因為1994年的分稅製改革,讓一些地方政府鑽了空子,衍生出“土地財政”來。所以,變革現行土地製度,也需要考慮分稅製的改革問題。
為了改變政府過分依靠賣地收入的局麵,應該調整現行的分稅製,實行財權與事權的配比。這其中,合理分權是關鍵。
中央和地方缺乏合理的分權,必然導致互相“討價還價”,相互推諉責任,或者朝令夕改。例如,1980年實行“分灶吃飯”的財政體製,中央與地方政府簽財政承包合同承諾“一定五年不變”。然而,此後不久,中央就連續兩年向地方“借款”,且“借款”不還;1999年年初,財政部提出公路法的修正案,希望將地方政府收取的汽車與公路之雜費,改為全國統一的燃料稅,預計可以增加中央政府1000億元人民幣的稅收,幾乎是20%的年度收入。然而,在地方政府的反對下,該修正案被否決。
中央與地方權責利的合理劃分,既可以避免諸侯經濟,又可以避免中央對地方的隨意幹預,還可以保障各自的財政收支合理。具體講:(1)中央和地方政府各有劃分明確的事務範圍,並且在各自事務範圍內,享有充分自主權。(2)地方政府有足夠的製度保障,可以反製中央的隨意幹預,使之不能單方麵削減地方政府的自主權。(3)教育、福利、公共建設、市場管理、區域規劃、治安等職能,主要由地方政府來施行,中央不能直接幹預經濟的運作。(4)中央政府有充分的權力維護統一的全國性的市場,以及一個統一且穩定的貨幣政策體係。地方政府無權樹立貿易壁壘等。(5)嚴格控製政府舉債。各級政府都嚴格遵循量入為出的原則,不能隨便靠上級補貼或銀行借款乃至發行各種名目的債券來彌補開支缺口。
此外,重構“不動產稅”(propertytax)。不動產稅作為一種對土地及其附著房屋評估價值的課稅在西方各發達國家已經發展了很長時間,其最早的征收目的是彌補地方財政收入,經過長時間的發展,不動產稅已經成為各國地方財政稅收收入的穩定來源和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目前已初步形成對不動產取得、保有、交易等環節課稅的不動產稅收體係,但不足之處很明顯:流轉環節稅率過高,保有環節的作用極為有限。今後要構建新型不動產稅製,整合土地出讓率和房產稅等稅目,加快保有環節和增值環節的稅收改革,全麵覆蓋,累進征收,以促進土地財政轉型,房價合理回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