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3章 打破僵局:對未來中國土地製度變革的建議(2)(1 / 3)

盡管當今中國的《憲法》、《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中也有明確的規定,即征地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同其他國家相比,中國法律對於“公共利益”的解釋模糊不清,對征地目的和範圍也沒有作出明確的界定。目前,不僅公共建設用地,商業、旅遊、房地產開發等所有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基本上都是通過征地和出讓環節獲得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東部工業化程度較高的縣市,工業用地占到全部建設用地的30%,而用地主體以民營企業為主;房地產和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用地占到總建設用地的20%,這部分用地完全是為了贏利;市政設施和基礎設施用地,約占建設用地的50%,這部分用地具有公益性目的,但其中也有大量用地背離了公共利益特征。這樣用行政權力強行征地造成了很大的弊端:首先是難以控製自由裁量權的任意行使,對政府動用征地權沒有作出限製;其次是征地範圍的隨意擴大使農民的生存基礎可能被輕易地剝奪,對農民造成傷害。

按照前文提出的設想,農地持有者應該擁有永業權,土地使用者應擁有租業權。至於國有建設用地、住宅用地的使用權應界定為永業權,其他用地的使用權界定為租業權。那麼,今後的立法上,必須實現土地產權權能上的平等,嚴格界定征地的“公共利益目的”的範圍,除此之外,不得再征農地,政府也應無權征購或征用非公共利益土地。

當然,永業權也可以在特殊情況下被政府征購或征用。征地的唯一前提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對公共利益的界定,我建議,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目的的認定可以參考如下標準: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必要的土地;允許征收土地的公共事業是嚴格限製的,必須有法律依據。後者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麵:必要的軍事設施用地;政府機關辦公用地;公立大學辦公與教學用地;公共交通用地;公共園林用地;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等的用地。除此之外的,為“經營性用地”(注:“公益性用地”一旦變更用途,即予以收回。例如,政府機關遷新址,舊有辦公樓改做他用或者閑置,則予以收回,土地拍賣收益上繳國庫),隻能與農民或市民談判,在其自願的基礎上,以市價購買永業權或者租業權等。為了能保證征收權不被濫用,還應當設立一個排除性條款,即明確排除哪些事項不屬於“公共利益”的範圍,如以發展經濟和提高稅收為主要目的征收應排除在外。

推進農地流轉,實現規模經營

西漢以降的多數朝代都重農抑商、抑製土地兼並,導致單一分散的小農經濟長期難以成長。從國外的情況看,農業的現代化,必須鼓勵適度的規模經營。

2008年10月,中共中央十七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健全嚴格規範的農村土地管理製度,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

然而,在實踐中,由於缺乏相應的製度安排,土地流轉中問題不斷。2009年6月,國家統計局安徽調查總隊對安徽省舒城、無為和祁門縣的土地流轉進行走訪調查,發現了“七大問題”。其中有兩個是“真問題”,摘錄如下:(1)土地流轉集中連片流轉難度大,不利於規模經營和大型機械作業;(2)效益提升不明顯。目前,規模經營還是以種植業為主,從事高效種植、養殖的比例較小,經濟效益不明顯。那麼承包戶給予農戶的租金也不會很高。

之所以出現上述問題,我認為原因有以下幾方麵。(1)中央政府缺乏土地流轉的實施辦法,自2008年到2013年6月,並無與農地流轉相關的專門政策法規出台。各地政府“先行先試”,各有不同的理解,並結合當地的土地使用的需要,創造出諸如“農村宅基地換城鎮住房”等模式,緩解當地建設用地數量指標不足的難題,但因為強製推行,定價不妥,難免讓農民利益受損。(2)缺乏配套措施,比如農村社保製度的欠缺等,農民將土地流轉(按:“流轉”也是一個很特別的政策詞語,規避了“買賣”之說)出去,有生存及養老等後顧之憂。(3)農業被當作傳統的低利潤或無利可圖的弱勢產業,沒有從產業重整的角度入手予以培育。

所以,下一階段的土地“流轉”,一方麵,建議參考台灣馬英九的土地改革(“小地主大佃農”)的做法,以經濟手段鼓勵農民實現規模經營:以獎勵的方式鼓勵老年農民把零碎土地長期租出,一次發給10年或20年的租金,可以利用孳息來維生;土地租給有誌從事農業的年輕人,讓耕作麵積擴大,才能夠引進高效率的現代化經營。

另一方麵,應當采用產業重整的思路,改造傳統農業。我總稱這種新思路為“iPad模式”:即建立某種平台,整合其他產業,實現多贏。iPad最大的特點就是一個平台,可以集成筆記本電腦的功能(可以收發郵件、瀏覽新聞)、手機的功能、電子閱讀器的功能、遊戲機的功能、隨身聽的功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