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2章 打破僵局:對未來中國土地製度變革的建議(1)(1 / 3)

縱覽五千年的中國土地製度變革曆史,並與國外幾千年來的土地改革相比較,不難發現,中國曆朝曆代的土地製度變革多與財政等因素相關(即所謂稅源、糧食和兵源),並未將土地製度安排與保護庶民的財產權利、平民的政治(民主與共和)聯係起來;但是,國外的土地改革,多伴隨產權保障與政治等因素。

中西不同的演化道路,首先是地緣因素所致,導致中國中原地區發展單一、精耕細作小農經濟,並在體製上加強這一趨勢,難以產生工業革命和民主法治。而西方國家卻在牧業經濟和農業經濟基礎上,發展商業經濟,並促使商業專業化,並在此基礎上推動工業革命和民主法治。其次是伴隨氣候變化,中原農業群體與塞北牧業群體衝突,以及中原內部衝突等,導致朝代不斷更替,並強化了單一精耕細作小農經濟主體地位。進入近現代社會,隨著工業革命成果的擴散,國門的打開,地緣和氣候等外生變量逐步內部化,中國迅速從單一小農經濟向現代工業社會過渡。清末至民國,可謂初步的過渡期,從大混亂走向穩定,這個過程最終由中國共產黨領導完成。

在受到原蘇聯趕超戰略的影響下,政府主導進行了一係列的圍繞現代化發展的製度變革,包括土地改革。放在曆史長河中看,中國共產黨的兩輪土地改革是比較徹底的。第一次土地改革,是1946年到1956年之間,即通過打破鄉村舊有既得利益集團,建立起新的政權組織,實現“耕者有其田”,並通過“集體化”,建立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製,為中國的工業化發展道路創造了條件,包括征稅來源的保障、糧食供應的保障等。第二次土地改革,1978年改革開放初期到2007年,是一個“去集體化”的過程,讓農民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擁有極大的耕作積極性;與此同時,通過征地製度安排,並放開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即實行土地批租製度),為城市化、工業化建設提供土地供應上的保障和財政資金的保障。

而今看來,當初為了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三農”作出了很大的犧牲。所以,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之後,允許農地流轉,意味著此前集體所有權農地不再保持“均等化占有”,而是可以作為某種程度上的“準私產”。這有利於實現農地的規模經營,而這又是農業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但是,整個國家的土地製度安排,依然存在缺憾。

結合經濟社會大背景,參考中國曆史上的土地改革,國外的土地製度安排,結合當前中國土地製度中存在的問題,本文建議未來中國的土地改革(或曰中國共產黨的第三次土地改革),應該從以下方麵入手:變革政府職能;重新界定土地權能,並明確除了界定的公共利益之外,行政權不得幹涉經濟產權;與此相應的,應改革戶籍製度,改革稅製,改革人事製度,作為新型土地製度的配套措施。

改變政績考核,以國民幸福為執政落腳點

中國曆史上特別是秦漢以來,中央政府逐步走向集權,特別是明清高度集權,進一步弱化了地方政權、固化了單一分散的小農經濟,這固然是維護統治的製度安排,但同時抑製了商業經濟的發展、科技的進步和民主法治的發展。在這樣的背景下,土地製度安排,更多地糾纏於人地配比、增加稅源和糧源等方麵,在土地產權製度及土地規模經營等方麵則較少有建樹。

清末以來的大變革,特別是中共1978年以來的改革開放,快速引進海外的技術和資本,采取模仿發達國家的工業化發展模式,推動了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但正如前文所述,1949年以來包括現在的土地製度安排,根本考慮是適應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等方麵的需要。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執政方向轉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具體的衡量指標則是國內生產總值(以下簡稱GDP)。所以,在各級政府政績考核中,GDP是核心指標。

對於地方政府而言,具體需要考慮:(1)政績。以GDP為政績考核的核心,直接關係到官員的升遷。而“大投入”(包括土地和投資)顯然是獲得短期稅收和GDP數據的最好手段。(2)財政收入。盡管說,這也是政績的表現形式,但它可能與財政供養人口的關係更為密切。

從全國的情況看,GDP保持三十多年的迅猛發展,同時,工業用地麵積也大幅度上漲。目前,中國與日本的工業值相差無幾,但中國工業占地約5萬平方公裏,而日本工業用地隻有1600多平方公裏。在巴黎等發達國家城市,居住用地一般是工業用地的5~8倍。中國的工業用地和居住用地是失衡的,居住用地占比例30%,工業用地占比例超過60%。盡管有些城市居住用地比工業用地要多一些,但是超過1倍的很少。中國非常重視工業,所以工業用地非常便宜,而居住和商業用地非常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