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姆彈是一種殺傷力非常高的子彈。子彈本身的大小隻有成年人的一節指頭,但所造成的傷口可以有半隻手板的大小。
達姆彈,英國製造的一種槍彈。因由印度加爾各答附近一個叫達姆達姆的地方兵工廠生產而得名。
達姆彈出現於1897年,由達姆達姆兵工廠軍方總監克萊上尉設計。彈頭尖端沒有包覆而露出鉛心,子彈射入人體後鉛心擴張或破裂,因而擴大了創傷麵,造成對人員的嚴重傷害。
因為當時的火槍所使用的槍彈是鉛彈,由於鉛比較軟,因此在擊中人體後往往將所有動能全部釋放出來,具體表現為彈頭發生嚴重形變乃至破裂,導致人體組織出現喇叭型空腔,創傷麵積是彈丸截麵積的上百倍,加上瞬間對人體的血液循環係統產生巨大壓力。
但傷者的痛苦不至於此,彈丸的碎片沒有全部從傷口取出,那麼就會造成鉛中毒,即使僥幸碎片比較少,通過外科手術取出來了,彈丸在射入人體後會把一些衣物碎片什麼的帶入傷口,造成感染。
100米距離上遭到達姆彈的直接命中,頭部-90%的人會死亡,四肢-20%死亡,剩下的全部截肢,左胸(心髒附近)-100%死亡,右胸-70%死亡,腹部-70%死亡。所以達姆彈現已被國際禁止使用!
定義
根據美國國家步槍協會的定義:一種在印度達姆兵工廠發展的英國軍用彈頭,曾經在1897年和1898年在印度西北邊界和蘇丹被使用。口徑是點303英寸,金屬外殼並沒有完全包覆彈頭前端,其鉛質核心外露,來增加殺傷力。並沒有被進一步改良,因為在不久後的海牙公約(1899年)就被禁止在戰爭中使用這類子彈。
“達姆彈”一詞也常被誤用為所有入身變形子彈。有下麵幾種:
軟頭彈頭:擊入目標體內後更容易翻攪。
中空彈頭:同上,如果上麵再加上四條容易割裂的溝紋,就成了俗稱的開花彈,除了翻攪之外,也會在目標體內造成更嚴重的割裂傷。
爆炸彈頭:中空彈頭內藏引信和火藥,會在擊入目標體內後爆炸。
因為在大眾傳播媒體上時常見到以名氣最大的“達姆彈”代稱之,是否成為“約定俗成”的錯誤而成為達姆彈的廣義定義,還有待曆史驗證。上述的各種變形彈頭經過長時間的改良,在各方麵性能上常比達姆彈更佳,也成為專業軍工廠可能的產品。除了地下兵工廠外,一般再難見到已走入曆史的達姆彈的生產了。
達姆彈與海牙公約的禁令
1899年海牙公約的第三項聲明《禁用入身變形槍彈的聲明》,明文禁止“進入人體後易於膨脹或變扁的彈頭”。而當時中國的代表清朝政府亦是簽署國之一。
此乃禁止入身變形槍彈在國際戰爭中使用,並未禁止其他用途,如反恐、狩獵等。入身變形子彈的全麵禁絕曾在國際會議上提出來討論,但並未成局。之後入身變形子彈仍然被廣泛運用。
據說1947年發生在台灣的二二八事件中,國民政府軍也使用入身變形子彈,在台北二二八紀念館藏有實品。有部分曆史學者認為在其根據的二二八事件口述曆史資料中增加有關達姆彈的敘述隻是為了操弄曆史事件。
美國為了防止貫穿,規定必須用入身變形槍彈來獵鹿,因為每人限獵一頭。
英國警方目前在反恐任務中使用入身變形子彈,因為很可能會“未審先處決”地把犯人殺死,在2005年7月22日巴西青年被誤殺事件後,引發國際譴責。
歐洲議會屬下的一個特別委員會在1998年提出的報告中指出:擴張型彈頭的殺傷力較強,致命率也比較高,對中槍的嫌犯來說,幾乎等於不經審判而執行死刑,因此它們正考慮要對警察單位使用擴張型彈頭進行管製。但是,具有達姆效應的特種子彈停止作用突出,侵徹力小,很難貫穿目標造成附帶殺傷,所以具有達姆效應的各種特種子彈仍廣泛用於反恐、狩獵等活動。
2005年7月22日,巴西青年就被英國警察使用具有達姆效應的特種彈誤殺。而美國根本就沒有相關法令禁止擴張型彈頭的使用,因此不論是打獵或是自衛用途,都可以看到這些彈頭的身影,而且幾乎所有執法單位都在使用,各大軍火公司也推出許許多多不同設計的擴張型彈頭,以滿足市場需求。
加拿大長久以來一直將具有達姆效應的擴張型彈頭歸類為爆炸物,完全禁止使用。但在執法單位的強烈要求下,1996年通過將中空彈尖包覆型改列為管製使用的爆炸物,有限度開放,僅供治安單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