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7章 保障健全運行機製(4)(3 / 3)

(二)身患重病或重傷,正在醫院治療,尚需較長治療或休養期的;

(三)經司法機關或者學院上級機關批準,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者。

第十七條 緩聘人員的崗位津貼由學院院務會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第十八條 應聘人員在應聘過程中或聘任之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院和用人單位可不聘用,或有權隨時解除其聘崗:

(一)偽造學院、單位及其他相關資格證書,在學術上弄虛作假者;

(二)拉攏、賄賂或要挾、恐嚇聘任工作人員,或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任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或聘崗工作結束後繼續擾亂工作秩序,嚴重影響教學科研工作的;

(三)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所聘崗位要求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四)工作責任心差,不履行崗位職責經教育批評不改的,或工作能力明顯不能適應崗位要求的;

(五)一個月內曠工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六)違反工作規程或學院規章製度,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違背職業道德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以上刑罰的;

(十)根據上級或學院有關規定可以不聘或解聘的。

第十九條 分流調整

(一)各用人單位應對工作責任心不強或能力明顯不適應崗位要求的人員進行分流和調整。凡經用人單位聘任委員會評議和表決,不同意繼續聘任其原崗位的票數達到2/3及以上者,應調整其崗位或轉到學院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二)1962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教學科研人員,尚未具有高校教師資格證書的,應在三年內取得。否則,原則上應及時轉崗或調離學院。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出現過“不稱職”者,或出現過“基本稱職”且事後無明顯改進者,本次聘任時作低聘或不聘處理。

(四)在崗位聘任工作結束時尚未聘任到崗位的人員(除緩聘人員),或在崗位聘任期間被解聘但勞動關係合同(聘用合同)尚未到期的人員,一律按規定程序進入學院人才交流中心,由學院人才交流中心按照《浙江大學寧波理工學院待聘人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七章) 聘任津貼

第二十條 學院改革原有薪酬製度,執行與崗位聘任相適應的聘任津貼製度。

第二十一條 聘任津貼的分配采取崗位與業績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其中教學科研崗人員的聘任津貼由崗位津貼和業績津貼兩部分組成,崗位津貼占60%,業績津貼占40%;管理服務崗和實驗技術崗人員的聘任津貼由崗位津貼和考核津貼兩部分組成,崗位津貼占70%,考核津貼占30%。崗位津貼按月發放,業績津貼和考核津貼按月預發,學年考核結束後結算。

(第八章) 爭議與調解

第二十二條 學院設立崗位聘任工作爭議調解委員會,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為主任委員,委員由工會、監察處負責人與法律專家組成,日常工作機構設在工會。對於聘任過程中出現的申訴與異議,首先由各用人單位聘任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後仍然存在爭議的,向學院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訴。學院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調查與調解工作,並將調查結果和處理方案報送院務會審議。

第二十三條 應聘人員有權就聘任和崗位調整問題提出申訴。公示期內,其他人員有權對擬聘人員提出異議。

任何申訴和異議都應以事實為依據,並有書麵材料及簽署真實姓名,對不署名的申訴和異議,原則上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 院務會對爭議調解委員會遞交的申訴和異議處理方案進行審議後形成的決議是終審決議。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學院全體事業編製人員,包括寧波在編、浙大全職崗、浙大委派、浙大人才交流中心、延聘等各類人員,企業編製、協議聘用人員以及返聘、兼職、臨時用工等人員不列入本次崗位聘任範圍。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